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1: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GA 499.1-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0-10-26
施行时间:2010-11-01
GA 499《气溶胶灭火系统》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2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3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 ··· ··· ···
本部分为GA 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 499.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和GA 500-2004《气溶胶灭火剂》。本部分以GA 499.1-2004为主,整合了GA 500-2004的内容,与GA 499.1-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言(见引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见第3章,2004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分类一章的内容(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见第5章,2004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见第6章,2004年版第6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见第7章,2004年版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见第8章,2004年版第8章);
——将GA 500-2004的要求、试验方法一章内容增补修改后并入本部分(见第6章、第7章,GA 500的2004年版第4章,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陕西省消防总队、江西省消防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庄爽、李姝、董海斌、高云升、盛彦锋、卢政强、卞建峰、曾悦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99.1-2004;
——GA 500-2004。
1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066.1-2004 干粉灭火剂 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108 工业导火索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922.1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GB 14922.2 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
GB 14923 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
GB 14924.3 实验动物 大鼠小鼠配合饲料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988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以下简称气溶胶发生剂)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forming compound(abbreviate aerosol forming compound)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3.2 热气溶胶灭火剂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由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的灭火物质。
3.3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abbreviat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3.4 引发器 actuation device
能通过电、热、化学、机械等方法给气溶胶发生剂提供燃烧反应所必需的初始能量的部件。
3.5 封闭空间开口率 ratio of open area to total area in enclosure
表示封闭空间的非密封程度,其值为封闭空间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总表面积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6 灭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单位为g/m³。
3.7 喷射滞后时间 discharge delay time
自灭火装置接受启动信号到喷口开始喷出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
3.8 喷射时间 discharge time
热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开始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9 灭火时间 extinguishing time
热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喷出至有焰燃烧被扑灭的时间。
3.10 冷却剂(装置) coolant(cooling equipment)
安装在灭火装置内部,在热气溶胶灭火剂通过喷口之前有效地降低其温度的介质或装置。
3.11 热间距 thermal clearance
灭火装置在喷放热气溶胶灭火剂过程中,喷口与灭火装置喷出的热气溶胶灭火剂达到规定温度的点之间的距离。
3.12 限温型灭火装置 temperature limitation type extinguishing device
对喷口温度有限定要求的灭火装置。
3.13 喷口温度 outlet temperature in discharging
灭火装置在喷放热气溶胶灭火剂过程中,距喷口外沿5mm处的最高温度。
4 分类
a) 落地式灭火装置;
b) 悬挂式灭火装置。
4.2 按灭火装置喷口温度高低可分为:
a) 限温型灭火装置;
b) 非限温型灭火装置。
4.3 按灭火装置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种类可分为:
a)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b) K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5 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方式如下:

示例:QRR2ALW/K表示为可产生K型热气溶胶灭火剂,限温型,落地式安装,可灭A类表面火,气溶胶发生剂标称质量为2kg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6 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20℃〜55℃。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3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做出明显永久性标识,下述的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温度范围作相应调整。
6.2 外观
6.2.1 灭火装置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光滑,无龟裂、气泡和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6.2.2 灭火装置的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6.2.3 灭火装置应有永久性铭牌,铭牌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其内容应符合10.1.1的要求。
6.2.4 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和明显机械损伤等缺陷。
6.3 材料
灭火装置的外壳和其中的所有零部件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蚀处理。
6.4 喷射性能
6.4.1 喷射时间
6.4.1.1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大于1kg时,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应大于120s。
6.4.1.2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小于等于1kg时,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应大于40s。
6.4.2 喷射滞后时间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6.4.3 限温型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
限温型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时距喷口5mm处的温度:
a) 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80℃;
b) 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6.4.4 非限温型灭火装置的热间距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按7.3方法对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公布的产生400℃、200℃、75℃温度的热间距进行验证,测得各处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6.4.5 喷射过程及状态
6.4.5.1 灭火装置在接通启动信号后应能正常喷射。
6.4.5.2 在喷射期间,喷口处应无明火或火星,喷射期间或喷射后应无残渣外溢。
6.4.5.3 喷射结束后,外壳不应出现变形、烧穿或壳体表面引燃等现象。
6.4.6 表面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后其表面最高温度(不含喷口处):
a)限温型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00℃;
b)限温型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c)非限温型灭火装置不应超过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公布值,且温度上限不应超过200℃。
6.5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
一个灭火装置中的气溶胶发生剂的总充装质量不应大于10kg,充装质量偏差不应超过其标称质量的±2%。
6.6 环境适应性
6.6.1 高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55℃±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6.2 低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20℃±2℃环境温度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6.3 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在温度40℃±2℃,相对湿度90%〜95%的环境下保持24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6.4的要求。
6.7 抗震性能
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8 抗冲击性能
悬挂式灭火装置按7.9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9 壳体绝缘性能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喷放后,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6.10 灭火性能
6.10.1 A类木垛火
按7.11.2、7.12.2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60s内应扑灭明火。喷放结束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应复燃。
6.10.2 B类火
按7.11.3、7.12.3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1 浓度分布性能
按7.13规定的方法进行浓度分布试验,灭火装置应在喷放结束后30s内灭火。
6.12 电引发器
6.12.1 基本要求
灭火装置中的电引发器采用电点火头做引发元件时,应至少采用两个电引发元件。
6.12.2 工作电压和启动电流
电引发器的工作电压不应大于24 Vd.c.。
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不应大于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
6.12.3 安全电流
电引发器通以150mA电流,持续5min,不应动作。
6.12.4 静电感度
按7.14.3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感度试验,试验时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5 寿命
按7.14.4规定的方法进行加速寿命试验,电引发器的寿命不应低于气溶胶发生剂的有效使用期。试验后电引发器应能正常启动,且性能符合6.12.2、6.12.3和6.12.4的要求。
6.12.6 动作可靠性
按7.14.5试验方法进行动作可靠性试验,电引发器应能可靠动作。
6.13 热引发器
6.13.1 外观
热引发器不应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的现象。
6.13.2 燃烧速度
热引发器燃烧速度不应小于3s/m。
6.13.3 燃烧性能
热引发器在传火时不应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
6.13.4 抗水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20℃±5℃、深度为1m的静水中浸泡4h,燃烧速度和燃烧性能应符合6.13.2、6.13.3的要求。
6.13.5 耐高温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55℃±2℃的恒温箱中放置2h,不应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6.13.3的要求。
6.13.6 耐低温性能
热引发器在温度为-20℃±2℃的条件下放置2h,不应有裂纹和断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符合6.13.3的要求。
6.14 反馈元件
设有反馈元件的灭火装置,反馈元件应能输出灭火剂喷射的信号。
6.15 控制装置
6.15.1 控制装置的基本性能应符合GA 61中的相关要求。
6.15.2 控制装置还应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的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6.15.3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6.16 配套部件
6.16.1 远程启动按钮
远程启动按钮性能要求应符合GB 19880的要求。启动按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措施。
6.16.2 探测部件
火灾探测部件的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17 联动性能
具有联动功能的灭火装置在自动、手动启动方式下,应能正常启动,状态显示应准确。相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同时进行联动试验时,其喷出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差不应超过2s。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不应联动使用。
6.18 悬挂支架(座)
悬挂式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灭火装置的总质量,时间为24h,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应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6.19 气溶胶发生剂
6.19.1 —般要求
6.19.1.1 化学组分
生产单位应公布气溶胶发生剂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组分。氧化剂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2%。
6.19.1.2 安全性
用于生产气溶胶发生剂的各种原料应为对生物无明显毒害,燃烧产物不含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有害成分。
6.19.2 发气量
按7.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发气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3 含水率
按7.2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含水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4 吸湿率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吸湿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5 热安定性
按7.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热安定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6 撞击感度
按7.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7 静电感度
按7.2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静电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8 摩擦感度
按7.2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摩擦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9.9 密度
按7.2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气溶胶发生剂的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0 热气溶胶灭火剂
6.20.1 电绝缘性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电绝缘性能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2 毒性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毒性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3 降尘率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降尘率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4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吸湿性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5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按7.3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6 水溶液PH值
按7.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水溶液PH值应符合表2或表3的规定。
6.20.7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按7.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S型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腐蚀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1 冷却剂(装置)
冷却方式可采用物理冷却方式或化学冷却方式,冷却剂和冷却装置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要求
除另行注明外,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即: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d)风速:不大于3m/s。
7.1.2 测试仪表
测试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温度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2%(如果采用热电偶进行温度测量,热电偶应为K型,直径不大于1mm);
b)秒表:分度值0.1s;
c)称重仪器:精度

d)氧浓度分析仪:体积浓度分辨率不低于0.1%,最大量程范围不应小于25%。
7.2 外观检查
7.3 喷射性能试验
对于非限温型灭火装置温度测量传感器应放置在生产单位公布的热间距处,采用五只与喷口等距布置的温度测量传感器测量热间距。五只传感器固定在十字交叉的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中心点的传感器应布置在气溶胶灭火剂喷射的中心线上,其余四只传感器布置在支架末端,并且均应布置在气溶胶喷射的路径以内。
将充装有额定质量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在20℃±5℃的环境下放置24h后,采用手动方式启动灭火装置,用秒表分别测定气溶胶的喷射滞后时间和喷射时间。用测温仪器分别测量灭火装置正面(除喷口外)、顶部、侧面和背面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和喷射结束后壳体的最高表面温度以及喷射过程中的喷口温度和热间距(五只测量传感器的最高温度数值)。
7.4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检验
用称重仪器称得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其质量偏差可通过式(1)求得。

式中:
η——质量偏差,%;
m1——实测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2——气溶胶发生剂的标称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5 高温试验
7.6 低温试验
7.7 湿热试验
7.8 振动试验
7.9 冲击试验
将被试悬挂式灭火装置按图1所示位置安装在试验装置上,调整灭火装置位置使锤头正对灭火装置最薄弱的一处,冲击在锤头打击面的中心线上形成,锤头运动速度应为1.8m/s±0.15m/s,冲击能量为2.7J。
7.10 绝缘电阻测定
试验采用绝缘电阻测试仪(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试验电压500Vd.c.±50Vd.c.,持续电压60s±5s,测量范围0MΩ〜500MΩ。测试时应保证触点接触可靠,试验引线间绝缘电阻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7.11 保护小空间(10m3以下)的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7.11.1.1 试验空间
试验空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值均应根据灭火装置实际保护空间建立灭火空间模型。试验空间应相对密封。
7.11.1.2 测试仪器布置
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高度与木垛顶部(或燃料盘上沿)同高,水平位置为木垛中心(或燃料盘中心)与试验空间墙壁距离的1/2处。
温度传感器采用K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1mm,距燃料盘上沿30mm。
7.11.2 A类火灭火试验
7.11.2.1 试验模型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木条应经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在9%〜13%。木条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的横截面和长度见表4,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见表4,燃料盘高度为100mm,用壁厚6mm的钢板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1.2.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木垛,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木垛底部距地面高度见表4,引燃盘置于木垛正下方,盘上沿距木垛底部距离见表4,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的影响,风速不大于3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容积应大于五倍试验空间容积。
将正庚烷注入引燃盘内,注入量见表4,点燃正庚烷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min,正庚烷耗尽后,使木垛继续燃烧3min,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木垛明火的时间。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封10min浸渍期。
记录灭火装置扑灭明火的时间,观察10min浸渍期内有无余火或复燃。
7.11.3 B类火灭火试验
7.11.3.1 试验模型
B类火灭火模型为正方形燃料盘,燃料盘面积见表4,燃料盘高度为100mm,用壁厚为6mm的钢板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1.3.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燃料盘,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燃料盘位于试验空间中央位置,燃料盘底部距地面高度见表4。向燃料盘内注入30mm厚正庚烷,液面距燃料盘沿口距离不大于50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
点燃盘内正庚烷,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

7.12 保护大空间(大于10m3)的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7.12.1.1 试验空间
试验空间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00m3,其长、宽、高度均不应小于4m,空间开口率应不大于0.1%,试验空间应设可自行启闭超压泄放口(装置)。
7.12.1.2 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灭火试验使用的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可根据生产单位提供的灭火装置的灭火密度确定,灭火装置 可多台组合。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见图2。
7.12.1.3 测试仪器布置
温度传感器采用K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1mm,位置见图2。用于监测灭火时间时,热电偶应放 在被测对象上方30mm处。
7.12.2 A类火灭火试验
7.12.2.1 试验模型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木条应经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在9%~13%。木条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的横截面为40mm×40mm的正方形,长度为450mm±50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25m2±0.02m2,燃料盘高度为100mm,用壁厚为6mm的钢板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2.2.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木垛,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木垛底部距地面600mm,引燃燃料盘置于木垛正下方,燃料盘上沿距木垛底部约300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的影响,风速不大于3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容积应大于五倍试验空间容积。
将1.6L正庚烷注入燃料盘内,点燃正庚烷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min,正庚烷耗尽后,使木垛继续燃烧3min,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木垛明火的时间。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封10min浸渍期。
记录灭火装置扑灭明火的时间,观察10min浸渍期内有无余火或复燃。
7.12.3 B类火灭火试验
7.12.3.1 试验模型
B类火灭火模型为方形燃料盘,燃料盘面积为0.25m2,燃料盘高度为100mm,用壁厚为6mm的钢板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2.3.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燃料盘,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燃料盘位于试验空间中央位置,燃料盘底部距地面600mm。向燃料盘内注入12.5L正庚烷,液面距燃料盘沿口距离不大于50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
点燃盘内正庚烷,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的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
7.13 浓度分布试验
试验空间[图3a)和图3b)]的面积(a×b)、高度(H)应与生产单位公布的单个灭火装置的最大覆盖面积、最大和最小高度相适应。试验空间应设可自行启闭超压泄放口(装置)。提供正对着燃料罐的可关闭开口,以便在灭火装置启动前通风。在灭火装置喷口与墙之间安装一挡板,挡板的高度与试验空间的高度一致。挡板与喷口的方向垂直,长度是试验空间较短墙体长度的20%。
7.13.2 最大高度试验的测试仪器布置
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见图4。
温度传感器采用K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1mm,位置见图4。用于监测灭火时间时,热电偶应放在被测对象上方30mm处。
7.13.3 试验模型
试验模型为钢质圆罐,燃料罐内径为80mm,高不小于100mm,壁厚不小于3mm。



7.13.4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灭火试验空间内,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对于单台灭火装置保护空间不大于5m3浓度分布试验,试验空间内布置三只燃料罐。将两个燃料罐分别置于试验空间上、下对角位置,下部燃料罐置于地面上,距相邻墙各50mm,上部燃料罐罐口距屋顶300mm,距相邻墙各50mm,另外在挡板后的地面上再放置一燃料罐。
对于单台灭火装置保护空间大于5m3浓度分布试验,试验空间内布置五只燃料罐。将四个燃料罐分别置于试验空间四墙面对角位置,最小高度试验的四个燃料罐置于地面上;最大高度试验的四个燃料罐为两上两下交错放置,下部燃料罐置于地面上,距相邻墙各50mm,上部燃料罐罐口距屋顶300mm,距相邻墙各50mm;另外在挡板后的地面上再放置一燃料罐。
燃料罐内加入50mm的正庚烷,液面距燃料罐罐口不小于50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点燃燃料罐内正庚烷,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
7.14 电引发器性能试验
将电引发器两引线分别接在恒流源两端,在额定电压下,调节电流输出直至电引发器动作,试验电引发器的数目为10具。
7.14.2 安全电流测定
将电引发器两引线分别接在恒流源两端,在额定电压下,给电引发器通以150mA的电流,通电时间5min。试验电引发器的数目为10具。
7.14.3 静电感度试验
静电放电对电引发器的作用可以等效看成充电到一定电压的电容器,通过一规定电阻,对电引发器进行放电。静电感度试验原理如图5所示。
模拟人体带电静电感度时,电容器电容为500pF±25pF,串联放电电阻为5000Ω±250Ω,直流高压电源输出电压为25000V±500V。用充电到25000V±500V的500pF±25pF电容器,通过5000Ω±250Ω的电阻对电引发器两引线进行放电。
7.14.4 加速寿命试验
电引发器的试验寿命时间是通过修正的阿累尼乌斯(Arrhenius)方程,见式(2),由高温下的试验时间,推算出常温下的贮存时间。

式中:
t0——常温(21℃)贮存时间,单位为天(d);
t1——高温(71℃)试验时间,单位为天(d);
τ——加速系数。
τ按式(3)计算:

式中:
r——反应速度温度系数,取r=2.7;
T1——高温试验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T0——常温贮存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A——与反应温度系数对应的温度变化常数,取A=10K。
高温试验后,通过式(2)换算出电引发器在常温下的贮存时间,与生产单位所提供气溶胶发生剂的贮存有效期相比较。
7.14.5 动作可靠性试验
经安全电流检查后的30具电引发器,通以启动电流进行动作试验。

7.15 热引发器性能试验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热引发器的外观质量。
7.15.2 燃烧时间试验
将热引发器剪成长度为5m试样,试样的数量不少于五根,逐根点燃,试样之间不允许交叉重叠,用秒表测定试样的燃烧时间。
7.15.3 燃烧性能试验
在测定燃烧时间的同时,观察其燃烧性能。
7.15.4 抗水性能试验
将热引发器剪成长度1m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在温度为20℃±5℃、深度1m的静水中浸4h后,取出试样,擦去外表面水分,剪去受潮索头,试样之间不允许交叉重叠,观察其燃烧性能。
7.15.5 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热引发器剪成长度1m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将索段放在温度为55℃±2℃的恒温箱中保持2h,取出之后,在室温条件下放置20min〜25min,观察热引发器之间是否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并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7.15.6 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热引发器剪成长度1m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将索段放在温度为-20℃±2℃的恒温箱中保持1h,取出之后,将热引发器在直径为18mm±2mm的木棒上旋绕三周,观察热引发器是否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和折断的现象,并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7.16 控制装置试验
7.16.2 检查控制装置是否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是否可调。模拟电引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观察其是否报警。
7.17 联动试验
7.18 悬挂支架(座)试验
7.19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发气量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气体比容测试仪:由主机、真空泵和氧弹组成,其中主机部分主要由数字压力计、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等组成。数字压力计的测量范围为0kPa〜250kPa(绝对压力),误差为0.05%(满 量程);试样点火电压为0V〜30V可调(DC);试样点火电流为0A〜5A可调(DC);真空泵的极限真空度为6.67×10-2Pa;氧弹容积为25mL〜350mL。
b)天平:两台,感量分别为0.02g和0.0002g。
c)坩埚:Φ26mm,不锈钢材质。
d)秒表:分度值0.1s。
7.19.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为40%〜70%。
7.19.3 试验准备
7.19.3.1 氧弹容积V1的标定
将氧弹洗净、吹干,并称重,准确至0.02g;往弹杯内注满20℃±2℃的蒸馏水,再次称重,准确至0.02g。氧弹容积V1按式(4)计算。

式中:
V1——氧弹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m1——氧弹和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氧弹的质量,单位为克(g);
ρ一一蒸馏水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19.3.2 氧弹和量气系统容积V2的标定
将氧弹接入量气系统并打开针形阀,记录量气系统的压力值P1。关闭针型阀,启动真空泵抽气至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小于0.15kPa,并记录压力值。打开针型阀,1min时记录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并计算V1容积的气体输入量气系统前后的压力差P2。则氧弹和量气系统容积按式(5)计算。

式中:
V2——氧弹和量气系统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V1——氧弹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P1——抽真空前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单位为千帕(kPa);
P2——V1容积的气体输入量气系统前后的压力差,单位为千帕(kPa)。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19.4 试验步骤
称取烘干至恒重的试样2g,准确至0.0002g。将试样缓慢倒入坩埚内,将坩埚放入弹杯,然后将弹头放入弹杯内,盖上弹帽并拧紧。
将氧弹接入量气系统并打开针形阀,启动真空泵抽气至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小于0.15kPa,关闭针型阀,将氧弹从量气系统卸下。
将氧弹浸入盛有冷却水的桶内,水面低于弹帽顶平面约50mm。接好点火导线,点火,10min后将氧弹从水中取出,静置20min。
再将氧弹接入量气系统,启动真空泵抽气至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小于0.15kPa,记录压力值。打开针型阀,1min时记录量气系统的压力值。并计算氧弹内的气体输入量气系统前后的压力差P3。
7.19.5 试验结果
发气量V按式(6)计算:

式中:
V——发气量,单位为毫升每克(mL/g);
V2——氧弹和量气系统的容积,单位为毫升(mL);
P3——试样燃烧产生的气体输入量气系统前后的压力差,单位为千帕(kPa);
P0——标准大气压值,单位为千帕(kPa);
m2——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20 气溶胶发生剂的含水率
7.21 气溶胶发生剂的吸湿率
7.22 气溶胶发生剂的热安定性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培养皿:Φ100mm;
b)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c)天平:感量0.2g。
7.22.2 试验步骤
将装有均匀散布50g气溶胶发生剂的培养皿置于71℃±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28d取出后 在20℃±5℃下至少冷却16h,然后进行发气量试验。
7.22.3 试验结果
计算试验前后发气量的变化量。
7.23 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落锤仪:如图6所示,落锤V型槽与左右导轨工作面之间的间隙应在0.06mm〜0.12mm范围内;左右导轨工作面对底座上平面的不垂直度在500mm内应不大于0.06mm;落锤自由下落时,锤头中心对撞击装置中心的偏离应不超过1.5mm;击发装置如图7所示,其中击柱如图8所示,材料为T8A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Φ3端面允许修磨,反复使用。垫柱如图9所示,材料为GCr15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两端面倒棱,倒角不大于R0.1,表面粗糙度为0.8μm。




b)天平:感量0.002g;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7.23.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为50%〜70%。
7.23.3 试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称取干燥试样30mg,准确至0.002g,倒入落锤仪击柱套内,晃动,使试样均匀分布。
使2000g±2g的落锤从250mm±1m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试样,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3.4 试验结果
撞击感度Xz(%)按式(7)计算:

式中:
Xz——撞击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7.24 气溶胶发生剂的静电感度
a)静电感度仪:应具有0.2kV〜50.0kV且连续可调的正负极性输出电压,空载高压输出稳定性在25kV以下时,30min漂移量不大于5%;发火箱上下电极同轴度应在0.5mm范围内,上下电极间隙应在0mm〜4.00mm范围内可调;应有高压真空继电开关或球形开关和控制开关闭合装置,开关未接触时,感应的漏电电压不应大于充电电压的5%;静电电压表量程0kV〜3.0kV,0kV〜30.0kV,精度不低于1.5级;电容器容量为10000pF±500pF,串联放电电阻为0Ω,点平冲头为9.0g±0.5g。
b)天平:感量0.002g。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7.24.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为30%〜40%。
7.24.3 试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依次用橡胶工业用溶剂油、95%乙醇清洗静电感度仪的极针和击柱并擦干,然后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6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用95%乙醇清洗绝缘套并擦干,然后在4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0min,趁热与烘干的击柱牢固配合好。
装好极针和配有绝缘套的击柱。称取干燥试样20mg,准确至0.002g,倒在击柱上,用点平冲头轻轻点平。将装有试样的击柱放入下电极中,缓慢放下上电极,将两电极之间的间隙先调至0mm,再调至0.12mm。逐步升高充电电压至10kV,进行放电试验,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4.4 试验结果
静电感度按式Xj(8)计算:

式中:
Xj——静电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7.25 气溶胶发生剂的摩擦感度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摩擦感度仪:摆体质量2700g±27g,其中摆锤质量为1500g±5g;摆体的质量中心至转动轴中心的距离为600mm±5mm,摆臂长(摆锤中心至转动轴中心的距离)为760mm±1mm;摆锤自由下落时,摆锤打击面应与处于滑动摩擦前的击杆的受击面正好接触;摆角指示值误差不大于1°;压力控制台压力0kg〜5kg可调,功率0.75W;压力表量程为0MPa〜6MPa,精度为0.4级;摩擦装置由导向套和上下滑柱组成,导向套如图10所示,材料为T10A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上下滑柱如图11所示,材料为GCr15钢材,淬火硬度为59HRC〜62HRC,两端面倒棱,倒角不大于R0.1。
b)天平:感量0.002g。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7.25.2 环境要求
试验室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为50%〜70%。
7.25.3 试验步骤
将试样均匀散布在扁平器皿内,厚度不超过3mm,在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12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内30min。
依次用橡胶工业用溶剂油、丙酮清洗导向套和滑柱并擦干。
称取干燥试样20mg,准确至0.002g,倒入已装有下滑柱的导向套内,晃动,使试样均匀分布在下滑柱面上,再放入上滑柱。
将装好试样的导向套放入摩擦感度仪爆炸室内。启动加压装置,使表压达到1.23MPa。调节摆锤释放档块使摆角为70°,将试验用击杆推至上滑柱侧面,释放摆锤,打击击杆。同时观察现象,记录试样是否燃烧、爆炸或冒烟。重复试验25次。
7.25.4 试验结果
摩擦感度Xm(%)按式(9)计算:

式中:
Xm——摩擦感度,%;
n——燃烧、爆炸、冒烟的试验次数。
7.26 气溶胶发生剂的密度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天平:感量0.2g;
b)直尺:分度值1mm。
7.26.2 试验步骤
取两个药柱,分别用天平称重,用直尺测量直径和高度,计算体积。
7.26.3 试验结果
密度ρ按式(10)计算:

式中:
ρ——药柱的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m3——药柱的质量,单位为克(g);
V3——药柱的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取两个药柱密度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27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电绝缘性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升压变压器:输出电压可连续升到3kV;
b)电极:由抛光的黄铜制成,直径25mm,厚度3mm,边缘成直角,两电极间距离为2.5mm±0.1mm;
c)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为4.0m±0.2m。
7.27.2 试验步骤
将电极固定在试验房间一角,距底部50mm,距相邻墙各500mm。
将灭火装置(气溶胶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灭火装置喷口不能正对电极。引燃气溶胶发生剂,气溶胶发生剂燃烧结束后,调节变压器为电极施加3kV电压,保持1min。
7.27.3 试验结果
施加3kV电压,保持1min记录是否击穿。
7.28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毒性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小鼠转笼:由铝制成,转笼质量为60g±10g,小鼠转笼在支架上应能灵活转动,无固定静置点,如图12所示;
b)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为4.0m±0.2m;
c)秒表:分度值0.1s。
7.28.2 试验动物要求
试验小鼠应符合GB 14922.1和GB 14922.2的要求;应从取得试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得, 其遗传分类应符合GB 14923的近交系或封闭群要求;应作环境适应性喂养,在试验前2d,试验小鼠体重应有增加;试验时周龄应为(5〜8)周,质量应为21g±3g。
试验小鼠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饲料应符合GB 14924.3的要求;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 14925的要求。
7.28.3 试验步骤
将四只试验小鼠(雌雄各半)分别装入四只小鼠转笼。取灭火装置一套(气溶胶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引燃气溶胶发生剂,气溶胶发生剂燃烧结束后将四只小鼠转笼分别置于试验房间的四角,距地面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同时秒表计时,10min后取出小鼠。
7.28.4 试验结果
7.28.4.1 取出小鼠后立即观察小鼠是否丧失逃离能力。
7.28.4.2 取出小鼠后3d内,观察小鼠是否死亡。

7.29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降尘率、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培养皿:直径不小于150mm;
b)玻璃板:100mm×100mm×1mm;
c)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d)天平:感量0.0002g;
e)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H为4.0m±0.2m;
f)恒温恒湿箱:控温精度±2℃;
g)秒表:分度值0.1s。
7.29.2 试验步骤
取玻璃板六块,用清水洗净后再用无水乙醇浸泡10min,然后用脱脂棉擦干。将处理好的玻璃板放入105℃±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60min,取出放入干燥器中30min,称重,准确至0.0002g。
试验时,用镊子将六块玻璃板分别平放于六只培养皿内,然后将其中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地面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将另外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房顶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与地面两只培养皿交叉放置;再将剩余的两只培养皿平放在距地面2000mm,距相邻墙500mm、2000mm处。
将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灭火装置喷口不能正对试板。引燃气溶胶发生剂,同时秒表计时,30min后取出装有玻璃板的培养皿,并将其放入温度30℃±2℃、相对湿度85%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后取出玻璃板并称重,准确至0.0002g。然后将玻璃板放入温度105℃±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60min,取出放入干燥器中30min,称重,准确至0.0002g。
以上试验平行进行两次。
7.29.3 试验结果
降尘率X0按式(11)计算:

式中:
x0——降尘率,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m4——烘干后热气溶胶灭火剂固态沉降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S——玻璃板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H——试验房间的高度,单位为米(m)。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x1而按式(12)计算:

式中:
x1——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m5——烘干前热气溶胶灭火剂固态沉降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4——烘干后热气溶胶灭火剂固态沉降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30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阻计:测量范围为0.1MΩ〜500MΩ;
b)培养皿:直径不小于150mm;
c)PVC试板:100mm×100mm×1mm;
d)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e)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为4.0m±0.2m;
f)恒温恒湿箱:控温精度±2℃;
g)秒表:分度值0.1s。
7.30.2 试验步骤
取PVC试板六块,用清水洗净后再用无水乙醇浸泡10min,然后用脱脂棉擦干。将处理好的试板放入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60min,取出放入干燥器中15min。
试验时,用镊子将六块试板分别平放于六只培养皿内,然后将其中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地面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将另外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房顶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与地面两只培养皿交叉放置;再将剩余的两只培养皿平放在距地面2000mm,距相邻墙500mm、2000mm处。
将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灭火装置喷口不能正对PVC试板。引燃气溶胶发生剂,同时用秒表计时,30min后取出装有试板的培养皿,并将其放入温度35℃±2℃、相对湿度90%的恒温恒湿箱中,保持30min,取出后立即用高阻计测量电阻(两电极间距离为10mm)。
以上试验平行进行两次。
7.30.3 试验结果
取两次电阻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31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水溶液pH值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酸度计:精度0.1pH;
b)烧杯:500mL;
c)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为4.0m±0.2m;
d)秒表:分度值0.1s。
7.31.2 试验步骤
将六只装有300mL实验室三级水的500mL烧杯置于试验房间的不同位置,将其中两只烧杯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地面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将另外两只烧杯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房顶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与地面两只烧杯交叉放置;再将剩余的两只烧杯平放在距地面2000mm,距相邻墙500mm、2000mm处。
取灭火装置一套(气溶胶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发生剂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
装置喷口不能正对烧杯。引燃气溶胶发生剂,同时秒表计时,30min后取出烧杯。用玻璃棒将溶液搅拌均匀,用酸度计测pH值。
以上试验平行进行两次。
7.31.3 试验结果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7.32 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测试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试验房间:净容积为100m3,长、宽均不小于4m,高度为4.0m±0.2m;
b)黄铜板:100mm×100mm×1mm;
c)培养皿:直径不小于150mm;
d)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e)恒温恒湿箱:控温精度±2℃;
f)秒表:分度值0.1s。
7.32.2 试验步骤
取黄铜板六块,用200号水砂纸打磨,去掉氧化膜,再用400号水砂纸磨光,然后用硬毛刷在自来水中冲刷、洗净,最后用无水乙醇洗涤擦干。将处理好的黄铜板放入+6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60min,取出放入干燥器中15min。
试验时,用镊子将六块黄铜板分别平放于六只培养皿内,然后将其中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地面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将另外两只培养皿对角平放在试验房间距房顶100mm,距相邻墙各500mm处,与地面两只培养皿交叉放置;再将剩余的两只培养皿平放在距地面2000mm,距相邻墙500mm、2000mm处。
取灭火装置一套(气溶胶发生剂用量与灭火试验时用量一致),置于试验房间地面中心位置。装置喷口不能正对黄铜板。引燃气溶胶发生剂,同时秒表计时,30min后取出装有试板的培养皿,并将其放入温度+30℃±2℃、相对湿度85%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取出后观察颜色变化。
以上试验平行进行两次。
7.32.3 试验结果
观察黄铜板是否有明显颜色变化,取腐蚀性最大的结果为试验结果。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及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2 检验项目
每种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5的规定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C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样品数量结合表5和附录A〜附录C的要求确定。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C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气溶胶发生剂和热气溶胶灭火剂试验所需数量(含所需灭火装置数量)根据试验确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等于4,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9 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a)灭火装置简介(主要是工作原理);
b)灭火装置主要性能参数;
c)灭火装置示意图;
d)灭火装置操作程序;
e)安装、使用、维护说明及注意事项;
f)售后服务;
g)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h)公布值:包括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有效期、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非限温型灭火装置的热间距、表面温度以及表1要求的公布值等。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1 产品标志
每台灭火装置上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标志的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使用温度范围;
e)灭火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灭火密度;
g)喷口温度(或热间距);
h)壳体表面温度;
i)氧化剂名称及含量;
j)产品编号;
k)执行标准。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符合GB 190和GB/T 191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若单独包装,电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3 运输
灭火装置的运输应符合GB 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单独运输的,电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10.4 贮存
10.4.1 贮存条件
贮存温度:-20℃〜55℃;
贮存湿度:不大于95%。
10.4.2 贮存要求
已装入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电引发器的贮存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
热引发器的贮存应符合GB 9108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灭火装置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试验程序见图A.1。

注:图A.1中试验序号用方框中的数字表示,试验所需的样品数用圆圈中的数字表示,x1〜x5表示按该项试验要求所需的样品数。
A.2 样品数置
样品数量为6+x1+x2+x3+x4+x5套。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电引发器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试验程序见图B.1。

注:图B.1中试验序号用方框中的数字表示,试验所需的样品数用圆圈中的数字表示。
B.2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为60只。
附录C(规范性附录)热引发器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
试验程序见图C.1。

C.2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为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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