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因素和条件,以及火灾扩大蔓延条件的总和。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气体火灾危险性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气体的化学活泼性越强,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气体在空气中的扩散速度越快,火灾蔓延扩散的危险性越大;相对密度大的气体易聚集不散,遇明火容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易压缩液化的气体遇热后体积膨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还在于气体极易引燃,一旦燃烧,速度极快,多发生爆炸式燃烧,甚至还会出现爆轰,危害很大,往往难以控制和扑救。
(二)液体火灾危险性
闪点是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但蒸汽压很难测定,所以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指标,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火灾。
此外,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指标。
(三)固体火灾危险性
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熔点低的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
此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和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小,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应当采取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应保持负压,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定位不小于28℃、但小于60℃,丙类定为不小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等常见易燃液体、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
对于可燃气体,则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的基准。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炔、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不小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还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有关。
(一)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1.甲类第1项、第2项
甲类液体、气体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的有关内容。
2.甲类第3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量越多,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引起燃烧或爆炸,例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3.甲类第4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例如,金属钾、金属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该类物质受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例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5.甲类第6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二磷等的生产。
6.甲类第7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此类生产必须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他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较常见。
(二)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1.乙类第1、第2项
乙类液体、气体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有关内容。
2.乙类第3项
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其生产特性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更稳定,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例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
3.乙类第4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例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4.乙类第5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但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的或不燃的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5.乙类第6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
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
(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1.丙类第1项
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相见上文关于甲、乙、丙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的有关内容。
2.丙类第2项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收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起火或燃烧,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例如,木料、橡胶、棉花等的加工和生产。
(四)危险物质的量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影响
1.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即在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了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即使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燃烧,气体也不能在整个厂房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此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按戊类考虑。

2.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危险物质的工艺布置在厂房中所占面积比例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列别的影响
当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声场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为典型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二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分类方法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吸收仓库储存经验,参考相关内容而划分的。

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质量大于物品本身的1/4或可燃包装的体积大于物品本身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
(一)甲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还会放出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生产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遇火会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则发生爆炸。
(二)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这类物质的火灾危险性仅次于甲类。
(三)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丙类。包括闪点在60℃或60℃以上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物质。这类物品的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些。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也仍能持续燃烧。
(2)丁类。丁类是指难燃烧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是在空气中收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燃或微燃,将火源移走,燃烧即可停止。
(3)戊类。戊类是指不燃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实在空气中收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然是难燃或不燃的,但其包装材料很多是可燃的。因此,这两类物品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材料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其他丁、戊类仓库更为严格。
(四)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石油库是指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是一类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的物品储存场所。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见下表:

由于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会受操作环境影响,如当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因此,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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