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室内电气设备
8.0.1 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说明
8.0.1参照中型机组最小容量的规定,并与《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7894-2009相协调,本条规定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根据调查统计,国内外水轮发电机组除了采用自灭绝缘材料不装设自动灭火系统外,多数均装设自动灭火系统,灭火介质有水喷雾、二氧化碳及卤代烷等,由于卤代烷产品被禁止使用,最新研制的替代品有七氯丙烷、烟烙净及细水雾等。
细水雾系统与常规水喷雾系统相比,除具有相同的表面冷却、窒息、乳化、稀释等功能外,还由于细水雾粒径远小于水喷雾粒径,因此电气绝缘性能更好,可以有效地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细水雾系统用水量少,仅为常规水喷雾系统的20%,火灾扑灭后的水渍损失小,灭火性能优于水喷雾系统。
水轮发电机组不论采用哪一种自动灭火系统,均需要经过安全、经济、场地、恢复生产的难易程度等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确定。
8.0.2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或挡油槛。
贮油池(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在防火门内侧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 条文说明
8.0.2本条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6.0.4条的修改条文。近年来干式变压器、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的制造水平已成熟,价格也下降,可以使厂用电系统基本实现无油化,因此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对于确实需要采用油浸式厂用变压器的场所,应按本条规定设置相应的贮油、排油设施。
8.0.3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洞室内,专用的房间、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用房间、洞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通风口处应设防火
阀;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得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3 专用房间、洞室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8.0.3主变压器的绝缘油是可燃性液体,主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产生电弧作用,急剧分解出大量的高温气体,引起绝缘油燃烧和爆炸。根据国内外事故统计,大型油浸式主变压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变压器油火的扩散,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含人行小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他房间。为了有利于通风散热,主变压器房间的门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的防火卷帘门,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由控制系统关闭。防火卷帘门还应在门附近室内外设置现地手动开关,方便人员现场操作。
8.0.4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主变压器应在主变压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
▲ 条文说明
8.0.4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8.0.5 油浸式变压器的事故排油阀应设在房间外安全处。(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8.0.5当油浸式变压器失火时,一般是经值班人员事故鉴别后,以现地手动或远程手动及自控的方式开启事故排油阀,因此为了事故排油阀的安全与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事故排油阀应设在该房间外安全处。
8.0.6 六氟化硫(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疏散距离不限。当开关站面积超过250m2时,应在房间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 条文说明
8.0.6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一般设置在主变室的上部,考虑到该部位不方便开设过多的安全出口,能进出该部位的工作人员也很少,因此规定该部位的疏散距离不限。
8.0.7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房间的面积超过250m2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房间的两端,当房间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在房间中部再增加一个出口;
2 当设备房间为双层或多层布置时,楼上各房间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相邻房间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的双向弹簧门。
▲ 条文说明
8.0.7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都是精密仪器集中的部位,是水电工程运行、调度及控制的关键部门,因此对消防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为了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以及便于消防作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厂房安全疏散的条文内容,制订本条有关规定。
配电装置室以外其他场所的门按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和第5.1.3条第1款执行。
8.0.8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宜设置固定式或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
仅用于观测、值班的中央控制室可只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 条文说明
8.0.8对于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电站的中央控制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考虑其在电网中的重要位置,宜设置各种管网或预制气体灭火装置,但不宜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因为二氧化碳的灭火原理是通过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使之达不到支持燃烧的氧气浓度来实现灭火,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5%时对人体有害,故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上述各部位应用时以慎重为好。
8.0.9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对外的管沟、孔、洞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 条文说明
8.0.9使用不燃材料封堵电气设备室之间及与室外相通的墙、板的沟、孔、洞,是为了防止失火时火苗沿这些沟、孔、洞蔓延扩大。
9电缆
9.0.1 下列场所或回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1 消防(疏散)电梯、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防排烟设施、消防水泵等联动系统;
2 双回路供电的断路器/灭磁开关直流操作电源中的一个回路、发电机组紧急停机、进水口快速闸门(或阀门)紧急闭门的直流电源等重要回路;
3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隔离时其中一个回路。
▲ 条文说明
9.0.1本条所规定的场所或回路,均为要求在外部火势的作用下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场所或回路,属于重要的场所或回路,在经济许可的条件下,宜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9.0.2 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条文说明
9.0.2电缆火灾事故是电力系统中多发性的事故,据统计,由于外部火源引起的电缆火灾事故约占总次数的70%,由于电缆本身引起的火灾事故约占总次数的30%。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对各种场所敷设的电缆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是保证电厂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由于电缆是线状的,在水电工程中架空敷设比较普遍,在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回路中,动力电缆发生火灾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在转弯处也应如此。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阻止火灾蔓延扩大。
9.0.3 阻燃或耐火电缆可不刷防火涂料,当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条文说明
9.0.3工程中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可不刷防火涂料,但仍应采取其他电缆防火阻燃措施。当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9.0.4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采取防火涂料、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多个电缆接头并排安装时,应在电缆接头之间增设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 条文说明
9.0.4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是整个电缆绝缘的薄弱环节,因此是消防的重点部位,为此规定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采取防火涂料、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在多个电缆接头并排安装的部位,有可能其中一个电缆接头爆炸会波及其他并排安装的电缆接头,因此要求应在各电缆接头之间增设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9.0.5 电缆通(廊、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
1 穿越电气设备房间处;
2 穿越厂房外墙处;
3 电缆通(廊、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 条文说明
9.0.5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水力发电厂、变电所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都是由于电缆起火后沿着电缆廊道或沟道蔓延扩大造成的。由于水力发电厂的电缆通(廊、沟)道布置比较分散、隐蔽,一般巡回检查较少,发生火情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我国目前在一般电缆通(廊、沟)道中还难以普遍配备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因此在电缆通(廊、沟)道中的关键部位做好防火封堵设施,应作为电缆通(廊、沟)道的基本防火手段。常用的防火封堵设施有防火隔墙、防火包、防火涂料和防火堵料等。
本条规定的应设防火封堵的部位,包括各个电缆集中敷设场所的电缆出入口、跨越各主要生产厂房外墙及分支电缆沟引接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9.0.6 防火分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道每150m处、充油电力电缆通(廊)道每120m处、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夹层)每300m2处,宜设一个防火分隔;
2 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
3 设在防火分隔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 条文说明
9.0.6本条保留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7.0.3条规定的内容。将原条文中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由不应低于0.75h改为不应低于1.00h。
9.0.7 电缆竖井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1 应在竖井的上、下两端,进出电缆的孔口处及竖井的每一楼层处进行防火封堵;
2 敷设110kV及以上电缆的竖井,在同一井道内敷设2回路及以上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3 当竖井内设有水喷雾、细水雾等固定式灭火设施时,竖井内的防火封堵可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4 电缆竖井封堵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层应能承受巡检人员的荷载。活动人孔可采用承重型防火隔板制作。(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9.0.7电缆竖井发生火灾时,因具有“烟囱效应”,火势猛烈,延燃迅速,国内水力发电厂、火电站均曾发生过电缆竖井火灾,大面积烧毁电缆的事故。因此,电缆竖井是电缆防火的重要部位之一。为了避免电缆竖井的“烟囱效应”,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应对电缆竖井上下两端、进出电缆的孔口处及每一楼层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9.0.8 电缆穿越楼板、墙体的孔洞和进出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保护盘等电缆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封堵。
▲ 条文说明
9.0.8国内外工程的运行实践表明,电缆孔洞的封堵对防止电缆火灾蔓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内外有关规范中均对电缆孔洞的封堵有明确的规定。
火灾事故统计表明,多起火灾事故是由于靠近电缆沟的充油电气设备的事故油火滴通过电缆沟道盖板缝隙滴漏进入电缆沟造成的,故靠近充油电气设备处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也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9.0.9 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应在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电缆室、电缆通(廊)道、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至少配备两套防毒面具。
▲ 条文说明
9.0.9根据实际电缆火灾的经验教训,为了迅速扑灭火灾,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应在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电缆室、电缆通(廊)道、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电缆燃烧时释放的黑烟里含有大量有毒的氯化氢气体,所以应配备防毒面具,供消防人员使用。
10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10.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且不得小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条文说明
10.0.1绝缘油和透平油属丙类液体。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丙类液体油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10.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 条文说明
10.0.2在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按运行维护及检修要求确定的间距通常能满足防火要求。参照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对室内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不宜小于1m。
10.0.3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 条文说明
10.0.3为防止露天油罐发生火灾时可燃液体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通常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水电工程油罐个数不多,总油量较少,而且绝缘油和透平油闪点高,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小,因此从既能保障安全,又能节约投资出发,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而设置黏土、砖石等非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作为防止液体流散、事故扩大的措施。油罐周围下水道的排水应满足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5)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2 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 条文说明
10.0.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油池的设置作出规定。
另外,根据调查,我国水电工程至今未发生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在国外这类事故也很罕见。而许多水电工程的事故油池长期积水、积砂甚至破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室外的事故油池,更需及时排除雨水;事故排油阀长期不用,有可能锈蚀破坏。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周围建筑物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火灾蔓延的影响小,如果发生事故,也比较容易及时扑救,而且希望能尽量将火灾事故控制在油罐室内部。因此,规定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也可设置挡油槛。为平时运行方便,在满足挡油槛内有效容积的前提下,其高度不宜过高,应使运行人员跨越方便。挡油槛内油水的排出要保证不污染环境。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配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或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 条文说明
10.0.5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周围均有消防车道,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可利用消防车扑救。根据电厂的具体条件,为保证厂区内的安全运行,规定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或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厂房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3;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 厂房内油罐室出入口附近应设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其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 条文说明
10.0.6国内外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十分罕见,并且油罐室布置在厂房内的实例也很多,故本规范不规定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但为保证厂房安全,油罐室设置在厂房内时应有防火措施,这些防火措施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在厂房内,主要防火设施是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以便当油罐室万一发生火灾时,尽量限制在其内部进行扑救,不要扩散到油罐室外部,危及其他房间和设备的安全。
2为保证油罐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规定安全出口个数。
3原苏联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水力发电厂设计规范规定厂房内储油量不超过200m3,美国20世纪70年代投产的大古力水力发电厂,在安装间下层的油罐室中同时放置了两个140m3的绝缘油罐和两个7.5m3的透平油罐。
本规范规定在采取适当的防火设施时,单个油罐室的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3。如果超过时,允许分设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油罐室。
4防止可燃液体的流淌是油罐室防火的基本措施。油量较少时可设置挡油槛,油量较多时应设置专用的事故集油池。挡油槛内或集油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如果设置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其容积还应计入灭火水量。根据虹吸管型油水分离装置试验,喷雾水与事故时的绝缘油和透平油混合后的油水混合液在排放过程中来不及分离,为保护环境必须将油水混合液先储存在油池中,待分离后才能分别处理。
5为保证发生火灾的油罐能及时排油,其排油阀应设置在专用的阀室内,并要求在火灾时运行人员仍能安全进入该阀室操作。平时阀室内应干燥,以保证阀门管道不发生锈蚀。
6油罐室的灭火设施通常根据布置形式和充油油罐容积来确定。
10.0.7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 条文说明
10.0.7为防止油处理系统发生火灾后引起油处理室内电器设备爆炸,故规定油处理室内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10.0.8 钢制油罐应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 条文说明
10.0.8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的规定,储存可燃油品的钢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水力发电厂钢制油罐的接地装置按上述规范要求设计。
水力发电厂人工接地网均能满足上述要求,可以合用一个接地体。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规定,钢油罐防雷接地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本条按此规定接地的间距和接地电阻值。
10.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0.0.9电缆和油管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而且又都是线状敷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因此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 条文说明
10.0.10由于电缆和油罐室、油处理室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一旦油罐室或油处理室发生火灾,引燃电缆后极易蔓延,扩大火灾事故。因此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
▲ 条文说明
11.1.1规定“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说明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设计的重要性。
11.1.2 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库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来水源等。消防给水水源宜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 条文说明
11.1.2根据国内大、中型水电工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实例调查,大部分工程消防水源采用水库水,也有从下游尾水取水的,个别工程采用地下水作为消防水源,故本条作此规定,选择时应根据厂区布置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也可利用天然水源、市政管网或其他企业的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水源。
水电工程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技术要求一般均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从降低工程投资考虑,一般宜合用一个水源。
为确保供水安全,消防给水管道宜独立设置,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11.1.3 水电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消防给水量应按下列两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 条文说明
11.1.3本条规定了水电工程消防水量的计算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考虑一般水电工程厂区的面积和运行人员数量,水电工程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水电工程主要消防供水对象为厂房等建筑物和采用水灭火的机电设备,如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站、电缆廊道、油罐等。这些设备有的位于厂房内,有的位于厂房外,有些是随布置条件不同而位于厂房内或厂房外。因此,水电工程的总消防给水量应按设备灭火水量和建筑物灭火水量两项考虑,取其中灭火水量较大者设计。
水轮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灭火时,除应开启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外,应至少同时开启两支水枪。其目的是当这些设备发生火灾时,用消火栓来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并为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提供安全保障。在机电设备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消火栓同时起灭火作用。因此,当机电设备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用水量和不少于两支水枪的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按本规范第11.3.1条和第11.3.2条的要求确定。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11.1.4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
3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 条文说明
11.1.4为及时扑救地面厂房建筑物及机电设备的火灾,室外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以便直接从室外消火栓取水扑救,或直接启动水喷雾系统扑救。
非地面厂房或封闭厂房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地下或坝体内部,地面上仅设置辅助生产建筑物,对于不具备自流高压供水系统的水电工程,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为保证有效地扑救火灾和防止辐射热对消防人员的伤害,要求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在消防水泵因故障不能正常启动时,必须利用消防车泵加压供水。规定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主要是便于消防车泵的吸水管直接接在消火栓上吸水。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网平时水压较低,灭火时由消防车加压至水枪所需压力。从室外消火栓通过水龙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再由消防车泵从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时,若使用两支平均流量约为5L/s的水枪,消火栓所需压力约为10m水柱。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
11.1.5 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 条文说明
11.1.5为及时扑救建筑物室内火灾,室内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保证灭火效果,特别是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的需要,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11.2 给水设施
11.2.1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 条文说明
11.2.1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是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扑救火灾的重要保证。据火灾统计资料表明,扑救有效的火灾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以致大火失去控制,造成严重后果。
给水设施系统的完善与否又直接影响火灾扑救效果,不仅要保证水源可靠,还要提高整个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合理设计,定期检查维护。
11.2.2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1.2.2为确保消防供水可靠,由水库直接供水时,要求有不少于两个的取水口。当取水口设在蜗壳或压力钢管上时,要考虑到机组检修和钢管(或引水管)检修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11.2.3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的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4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 条文说明
11.2.3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以便当主水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泵可及时投入,主水泵为两台及以上时,其故障率只考虑一台。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
发生火警后,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箱内水用完之前,消防水泵启动供水保证火场用水不中断。消防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5min~10min的消防用水。因此,不论任何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30s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一组(两台或两台以上,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至少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故规定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消防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确保供水的可靠性。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DN66的放水阀门。由于试验时的水泵出水量小,容易超过管网允许压力而造成事故,因此需要设防超压措施,一般可采取选用流量-扬程曲线平的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设回流泄压管等方法。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 条文说明
11.2.4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因为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消防水箱是储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为节约投资,当水箱的容量经计算很大时,可适当减少。因此规定消防流量不超过25L/s时,可采用12m3;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3。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h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蹭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1.2.5消防水池的容量按本规范第11.1.3条确定的较大一项的最大灭火水量与该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确定,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
1对各项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国内工厂火灾统计资料,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规定为2.00h。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均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目前采用水灭火时常用水喷雾灭火和喷孔射水灭火。1982年曾对这两种灭火方式进行了模拟灭火试验,喷孔射水灭火时间为30s,水喷雾灭火时间为3s~5s。在考虑足够的安全系数后,水喷雾灭火延续时间规定为10min。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如果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常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等电气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40h,液体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50h。因此,本条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火灾延续时间按0.40h计算,油罐火灾延续时间按0.50h计算。
2补水管道计算流速不应超过2.5m/s,取1m/s~1.5m/s较合适。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主要考虑第二次火灾扑救需要。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两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但两个水池都应具备独立使用的功能,各有水泵吸水管或出水管、补水进水管、泄水管、溢水管等。
5为保证消防车可靠取水,对于大气压力超过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对于大气压力低于10m水柱的地区,允许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经计算确定,予以减少。
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应受到建筑物或油罐火灾的威胁,因此,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和火场用水安全。
11.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 条文说明
11.2.6水电工程消防用水的水源一般都取自上游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水中常含有水草和泥沙,可能引起取水口、管道以及喷头等的堵塞,所以必须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如取水口可装拦污栅,并用压缩空气清扫,管段上设排污管和吹气口,喷头前装设过滤器等。
易受冰冻的取水口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冰等,在室外的管道尽量深埋,以防冰冻。阀门可尽量设在阀门室内或采用局部保温措施。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11.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1.3.1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
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筑物体积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根据调查统计资料,有效扑救火灾的最小用水量为10L/s,有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39.15L/s。本规范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的。
由于三级的砖木结构建筑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故本规范中未列出三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的规定。
2露天油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仅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和相邻油罐;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除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的相邻油罐外,还要用于灭火。
(1)根据调研资料,在已建和目前在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中,葛洲坝水电站(装机2715MW)露天油罐数量最多、容积最大,共设有70m3油罐7座、45m3油罐4座,总容积670m3。假设一座70m3油罐(直径4.3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70m3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8.1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7.1L/s,合计15.2L/s。
调研资料显示,三峡水电站(装机22400MW)共设有60m3油罐8座,总容积480m3。假设一座60m3油罐(直径4.1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60m3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7.7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6.8L/s,合计14.5L/s。
故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根据本规范第10.0.5条规定,露天油罐充油总容积不超过100m3,且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不超过50m3时,是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假设一座50m3油罐(直径3.9m)起火,着火罐相邻一座50m3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扑灭着火罐水量为17.3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一座油罐水量为2.1L/s,合计19.4L/s,故规定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室外布置的油浸式变压器达到一定容量时,将设自动灭火设施,变压器四周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旨在用于扑救流淌火焰,按照两支水枪计算(每支水枪用水量为5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经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11.3.2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1.3.2室内除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场所外,其建筑物内的消防主要依靠室内消火栓。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体积、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本规范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的。
非地面及封闭厂房、库房的火灾扑救、防烟排烟及人员疏散都较地面明厂房、库房困难,从消防扑救角度考虑,应立足于自救,且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本规范对于非地面及封闭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11.3.3 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 条文说明
11.3.3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水电工程厂区道路宽度较小,一般只考虑在道路一侧设消火栓。目前国产消防车的供水能力为180m,火场水枪手需留机动水带长度10m,水带在地面的铺设系数为0.9,则消防车实际的供水距离为(180—10)×0.9=153m。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故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本规范未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水电工程建筑物周围道路布置千差万别,若规定其布置间距则不尽合理。因此,只规定其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以使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更合理、灵活,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
11.3.4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4 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7 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11.3.4本条提出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1室内消火栓是室内主要灭火设备,应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此,当相邻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使用时,另一个消火栓仍能保护任何部位。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消火栓在设置时,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电缆室和电缆廊道内一般都是多回路电缆密集敷设,空间小,且电缆燃烧时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黑烟;主变压器室及厂内油罐室火灾时均有爆炸危险,且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浓烟;故以上场所消防人员火灾时均难以进入,主要依靠水喷雾等自动灭火设施灭火。因此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及厂内油罐室内设置室内消火栓对灭火作用不大,故本条规定“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不要求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以上场所的任何部位。
3主厂房发电机层高度H≥18m时,原则上要求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至少为19.6m,如采用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喷嘴水压达34.2mH2O,其水枪反作用力为174N,已达到一人所能把持水枪的最大压力。考虑到厂房顶部一般都是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均为非燃烧体。因此,本规范规定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对其以上部位主要是加强配置桥式起重机的灭火器。
4考虑到水电工程机组一般是分期逐台投入运行,且发电机火灾时需就近采用室内消火栓协助灭火,故本款规定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为了防止布置上的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了消火栓的最大间距要求。主厂房消火栓布置可按以下要求进行:
(1)当主厂房宽度S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可单列布置,其间距m≤0.5R,如图1所示。
图1消火栓单列布置图
如果机组段间距L<0.5R时,通常为布置整齐,使用方便,仍采用每个机组段设置一个消火栓。
(2)当主厂房宽度S大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采取双列布置,每列消火栓间距m≤0.5R,两列消火栓沿厂房上下游两侧交叉布置,如图2所示。
图2消火栓双列布置图
5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故规定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进入正常运转。故本条规定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距离启动。为防止误启动,要求按钮应有保护措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带有玻璃的壁龛内。
7充实水柱长度与实际消防用水量计算有关,故本款提出对充实水柱长度的规定。
11.3.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 条文说明
11.3.5本条提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环状管网四通八达,供水安全可靠,但当消防用水量较少时,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管道。
2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规定环状管网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输水管检修时,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规定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11.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管道,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3 当室内、室外消防管网分开设置时,室内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可按10L/s~15L/s计算。
▲ 条文说明
11.3.6本条提出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环状管网供水安全,当某段损坏时,仍能供应必要的消防用水。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说明建筑物体量大,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因此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环状管网应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因此规定室内环状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分别与室外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为保证供水安全,进水管应有充分的供水能力,即任一根进水管道损坏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为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或者消火栓平日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误报警,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时,为保证不产生相互影响,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应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分开,即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消火栓。
3当室内消防供水量不足或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消防管网,供灭火用。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消防管网送水。一般消防车正常运转且能发挥较大效能时的流量为10L/s~15L/s,因此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亦为10L/s~15L/s。
11.3.7 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交通;
2 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 条文说明
11.3.7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2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对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作出规定。
1对于非地面厂房,消防车应到达进厂交通洞地面入口处(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或厂房入口处(交通洞长度超过40m),为便于消防车取水,保证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扑救火灾,规定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且该消火栓不得影响交通。
2进厂交通洞是非地面厂房的主要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但同时进厂交通洞内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故规定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条文说明
本节所指的自动灭火系统包括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等。
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广,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及电气设备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CO2、三氟甲烷、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及可熔化的固体火灾等,特别是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设备用房,其灭火后火灾残渍少,污染小。气体灭火系统受环境温度和风等因素影响较大,室外电气设备不适合采用。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
11.4.1 在水轮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0L/(min·m)。
▲ 收条文说明
11.4.1水轮发电机火灾主要是定子线圈端部起火,属于可燃固体火灾。发电机定子线圈的径向宽度和其圆周方向长度之比很小。因此,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采用在线圈单位圆周长度上每分钟所需的水量来表示。
根据国内1982年12月进行的模拟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试验成果,规定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当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20L/(min·m2);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底面面积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及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确定。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应采用水雾保护,设计喷雾强度应为6L/(min·m2)。
▲ 条文说明
11.4.2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对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3 当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m2),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 条文说明
11.4.3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对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4 当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m2),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储罐顶部和侧面面积之和。
▲ 条文说明
11.4.4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对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5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以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 条文说明
11.4.5防火水幕是一种防火屏蔽措施,其隔热效果在国内1983年12月进行的大型模拟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试验中已得到证实。
日本《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JEAG-5002规定每米水幕长度所需供水量按防护对象范围内每米高度不得少于10L/min。
考虑到电气设备之间防火分隔应有长度和高度要求,因此本规范对防火水幕的水量参照日本标准制订。
11.4.6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应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 条文说明
11.4.6按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的要求,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如表1所示。
表1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11.4.7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 条文说明
11.4.7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11.4.8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 条文说明
11.4.8为防止消防给水管的结露或漏水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要求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上方。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周围的喷头和管路的布置应考虑在设备检修时易于拆装。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11.5.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主要生产场所及设备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1.5.1的规定。
表11.5.1 主要生产场所及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 条文说明
11.5.1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为了便于设计人员正确判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本条针对水电工程的特点,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作出了规定。
考虑到水电工程的建筑物(除个别场所外)内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将大部分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规定为轻危险级;而只将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较困难的或着火后对电站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个别生产场所规定为中危险级,如: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室外开关站的配电装置(有含油电气设备)、电缆室、电缆廊道、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绝缘油及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绝缘油及透平油的露天油罐、独立油浸式变压器检修间、厂房内调速器油压装置等。
11.5.2 防毒面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设置点处应不少于两具。
▲ 条文说明
11.5.2电缆燃烧时释放的黑烟里含有大量有毒的氯化氢气体,所以必须配备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的要求。
11.5.3 砂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设置点处的砂箱不应少于两个;
2 每个砂箱储砂容积不应小于0.5m3;
3 每个设置点处应配备消防铲两把;
4 露天设置的砂箱应有防雨措施。
▲ 条文说明
11.5.3油浸式变压器或油罐发生火灾后,油品外溢,火随油流蔓延,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应使着火的油集中在一定范围内,以便于灭火。在火灾初期,用砂子覆盖地面油火灭火效果较佳。除能起到灭火作用外,还可以阻止油火流淌,防止火势蔓延。为保证灭火效果,本条提出了砂箱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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