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2.1 防烟排烟
12.1.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疏散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1.1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是生产、运行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重要垂直通道,必须确保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由于比较封闭,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法利用自然排烟的方法排除火灾烟气,因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火灾时对该部位机械加压送风,使其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这是阻止烟气侵入,控制火势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及扑救的最有效方法。
12.1.2 下列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 条文说明
12.1.2自然排烟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具有可靠性高、管理维护简便等优点。对本条各款规定的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
水电工程进厂交通洞不同于城市交通隧道和公路隧道,一般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主要为电厂通勤和检修车辆,没有运输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车辆通行,交通流量非常小,车辆性质单一,火灾危险性小。因此,即使进厂交通洞发生火灾,也不会发生大面积的、连续多辆车的火灾。司乘人员对交通路线熟悉,有利于迅速疏散和进行有效扑救,加之交通洞上部顶拱宽敞高大,具有足够的排烟面积,烟气依靠热压作用可以以自然方式迅速排出洞外,达到较好的排烟效果。
综合以上原因,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对城市交通隧道及公路隧道的要求,规定进厂交通洞宜采用自然排烟。
12.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
2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1.3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果不及时有效地排除,就不能保证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工作的进行。
1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因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极易聚集在主厂房发电机层和主变压器搬运道,而上述场所正是水电工程厂房的主要疏散和火灾扑救通道,故规定在发电机层、主变压器搬运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3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由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烟气很快地在疏散走道聚集,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水电工程副厂房性质特殊,布置复杂,有些副厂房正常运行时没有人员逗留,检修时才有少量人员。本着安全和可行的原则,规定只对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一般指中控楼等)的疏散走道,以及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进行机械排烟。
12.1.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 条文说明
12.1.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已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故本条予以提示,指出设计中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1.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2%~5%。
▲ 条文说明
12.1.5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2.2条第4款,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的自然排烟口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
12.1.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3/(h·m2);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3/(h·m2);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不小于120m3/(h·m2)计算。
▲ 条文说明
12.1.6本条对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量作出规定:
1、2对于水电工程厂房来说,其空间高大、空旷;火灾荷载通常较小,生产、运行人员较少。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以及建筑中庭类大体积建筑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简单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进行排烟量的计算是不合适的。
在总结国内已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5165-2002第9.2.6条,对发电机层和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机械排烟量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3本款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5条制订的。需要指出的是:疏散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12.1.7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 条文说明
12.1.7通常情况下,机械排烟补风系统可由正常通风或空调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可以不单独设置。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通风或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应与排烟系统同步运行;其通风量应满足排烟补风量要求;如有回风,此时应立即断开;系统阀门(包括防火阀)应与之相适应。
12.1.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 条文说明
12.1.8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作出了规定。
1本款是从便于疏散走道排烟系统的设置、保证防火安全和提高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订的。目前,国内疏散走道机械排烟系统一般均为竖向布置。但也有每层疏散走道分别设风机排烟,这种做法初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故不推荐采用这种方法。
2排烟系统管道上安装排烟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可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因此,当排烟系统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设置排烟防火阀的情况分两种:其一,是机械排烟系统水平方向不是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排烟风机和排烟口不在一个防火分区,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第二,是当竖向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在各防火分区水平支管与垂直风管的连接处设置防火阀。
12.1.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12.1.10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1.10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美国《水电厂防火》NFPA851(2000年版)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防烟排烟系统及其补风系统的通风机的开关装置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识别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12.1.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1.11由于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定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又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
12.2 采暖
12.2.1 所有工作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防酸隔焊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严禁使用敞开式电热器采暖。(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2.1明火电炉取暖或用以熏烤受潮电气设备,容易引起火灾事故,国内某水电工程厂房曾因此引起火灾。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也有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的规定,故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及油处理室的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遇明火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油罐室和油处理室如果有油泄漏到敞开式电热器(如电炉)上会酿成大火,水电工程厂房曾发生过由于油雾泄漏到电炉上而酿成大火的事故。故对这些生产场所规定严禁使用敞开式电热器取暖。
12.2.2 主厂房采用发电机放热风采暖时,发电机放热风口和补风口处应设置防火阀。(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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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在我国北方地区,水电工程厂房采用发电机放热风采暖的实例很多,本条是对发电机放热风采暖的防火要求。发电机的放热风口和补风口设置防火阀的作用有:
(1)采用气体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风门,防止灭火剂逸出而失效。
(2)水轮发电机一旦着火,应立即关闭放热风口、补风口,避免助长火势扩大。
(3)如果主厂房失火时,由于发电机放热风,其内部空气处于负压状态,外部火焰可能由补风口窜入发电机内,故需关闭补风口处的防火阀。
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3.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电气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2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 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 为不燃材料。(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2.3.1本条说明如下:
1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是一种保护控制,可避免系统因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可靠性,还要求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例如,用监视风机运行的风压差开关信号及在电加热器后设超温断电信号与风机启停联锁等方式,来保证电加热器的安全运行。
2连接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接地,可避免因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3规定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主要是为了防止电加热器一旦发生火灾,不燃材料能够阻止火势通过风管的蔓延。
12.3.2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 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2.3.5条的要求;
3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
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 通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间。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密实焊接、不燃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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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本条说明如下:
1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设置的通风、空调设备应为专用的通风、空调系统,以免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进入其他房间,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其室内的空气循环使用,会使油气体、氢气等危险性物质的浓度逐渐增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故这类生产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厂内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和酸气等腐蚀性物质,一般应直接排至厂外,排风口应设在厂外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停留的安全地点。地下厂房内上述特殊房间的排风,如果直接排至厂外,风管太长,故可排至厂房主排风道,并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3如果上述特殊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机房,一旦通风机、风管发生泄漏或爆炸,就有可能将上述特殊房间内空气中含有的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和酸气等腐蚀性气体送入其他场所,或者影响其他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上述特殊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单独的机房是解决以上问题的较好方法。但是,从工程实践来看,有时将轴流通风机直接设置在上述特殊房间的外墙或室外走廊上,也是可行的。故提出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但并不作硬性规定。
4上述特殊房间内含有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当通风机停机时这些危险性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到通风机内。为防止通风机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故规定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均应为防爆型。规定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直接连接,是因为采用皮带传动会由于摩擦产生静电而发生爆炸。
空气中含有油气体、氢气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机,当其布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时,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如果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可避免这些危险性物质倒流到通风机内,故规定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5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可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cm)的材料接地。
6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这是为了保证被穿过的围护结构具有规定的耐火极限。
12.3.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 条文说明
12.3.3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条的有关内容,对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布置作出规定。
12.3.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 条文说明
12.3.4防火墙、防火隔墙是阻止火势蔓延和划分防火区的重要分隔措施,而通风管道是火势蔓延的主要渠道,所以通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过时,为保证防火墙、防火隔墙的作用和阻止火势蔓延扩大,要求风管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过处的空隙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水电工程采用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因其本身为不燃烧体,有一定耐火极限,故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时允许不设防火阀,但其孔口处还是要考虑设防火阀。
12.3.5 当几个排风系统出口合用一个总排风道时,各排风系统在总排风道处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 条文说明
12.3.5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开启的排风系统排出的空气进入未开启的排风系统的管道和房间内。
12.3.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然材料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 条文说明
12.3.6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由于接触带有腐蚀性的酸性气体,如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使用寿命短,既不经济,又需经常更换。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但禁止采用不阻燃性的可燃材料。
13电气
13.1 消防供电
13.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3.1.1本条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11.1.1条的保留条文。根据消防供电的重要性,本条改为强制性条文。
13.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3.1.2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供电回路指从低压配电总盘(包括区域配电盘)至最末一级配电箱(控制箱)之间的全部配电设备,该回路应与其他供电回路严格分开。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消防人员在灭火中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确保消防设备用电,并尽量保证非失火部位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消防用电供电回路应有明显的操作标志,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人员正确操作,避免发生误操作,影响扑救火灾。
13.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 条文说明
13.1.3大、中型水电工程均设有直流电源系统,有些工程还设有EPS电源系统。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靠工作,规定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13.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条文说明
13.1.4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水电工程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大小,规划布置有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桥架、电缆夹层等电缆通路。大量不同功能、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在电缆通路上敷设穿行,因此对电缆线路的防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用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电缆提出了更严格的防火要求。配电线路主要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给火灾报警控制器、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供电回路,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间的报警、信号回路等。
在水电工程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一般是穿金属管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规定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据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0mm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温,在15min内金属管的温度达105℃;30min时达到210℃;到45min可达290℃。试验表明,金属达到这个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3,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还有配电线路必须在电缆通道上明敷的,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面涂刷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可以满足火灾时继续供电的防火要求。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则可不考虑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3.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3.2.1水电工程的厂房布置与通道设计与民用建筑和一般的工业厂房不同,设计比较复杂。当厂内失火后往往烟雾弥漫,能见度很低,给消防作业和人员疏散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地下厂房,情况更加严重。若没有应急照明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引导,很容易迷失方向,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安全疏散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本条规定的厂房内重要部位,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仍需要照明的场所,比如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船闸控制室、升船机控制室等。
13.2.2 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员疏散的消防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 条文说明
13.2.2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
13.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20m。
▲ 条文说明
13.2.3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及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为保证事故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一般都装设在通道的墙面或顶棚上,其具体安装位置还有以下几种:楼梯间内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楼板下,楼梯口和安全出口处一般设在门口上方。疏散指示标志按条文规定设置,具体安装位置允许有一定灵活性,可在楼板面以上1m以内的墙面上选择,这个范围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被发现。但疏散指示标志如设在吊顶上,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设计中应予避免。
13.2.4 建筑物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13.2.4本条是对第13.2.2条、第13.2.3条的补充规定。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本条所列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 条文说明
13.3.1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1.3条规定制订本条。
13.3.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 条文说明
13.3.2本条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2.2条、第4.1.1条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实例制订。对于中、小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不是很大,电气设备布置相对集中,火灾报警探测点较少,可将整个工程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报警范围包括机组段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等建筑物,整个工程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结构或集中报警系统结构,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集中布置,便于维护管理。对于大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很大,电气设备布置较分散,各建筑物之间距离较远,可考虑按电站厂房、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等部位划分报警区域。比如根据电站厂房规模大小将电站厂房按一个或几个机组段组成一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范围包括机组段的主厂房、上下游副厂房各层等部位。又比如将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划分成不同的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不同的电气设备和建筑区域。这样划分的优点在于能缩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影响范围,提高系统可靠性,便于运行维护管理,并能节省电缆用量,降低系统成本。
13.3.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 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 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 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 电梯机房;
11 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 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 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 条文说明
13.3.3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2.14~D.2.17和附录D.3.7~D.3.8的规定,对于位于地面和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有不同的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要求。对于地面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丙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对于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丁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
13.3.4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 条文说明
13.3.4大、中型水电工程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原则设计,仅在中控室有人员值班。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要求,必须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布置在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因此,在水电工程中采用中控室兼作消防控制室,将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设在中控室内,有利于值班人员同时对火灾的监视。
13.3.5 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 条文说明
13.3.5根据现阶段国内水电工程的工作环境,用于水电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和用于一般的工业建筑环境的火灾报警装置设备比较,需要满足某些特殊的环境技术要求。例如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等。另外,在装有联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可采用同类或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组合设置。所以,对于水电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探测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被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使用环境、安装条件及满足的功能,进行全面综合的设计。
表2所列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可作为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的参考。
表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 条文说明
13.3.6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报警,可以使火灾损失大为减少,所以要求其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1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导体。
▲ 条文说明
13.3.7水电工程均设有公共接地网,能满足电力系统设备接地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工程电气设备,接入公共接地网,能减少设置专用接地装置的各项设施。
13.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 条文说明
13.3.8水电工程的通信系统采用单独布线,调度通信系统为直接通话方式,通信调度台一般都布置在中控室内,与消防专用电话要求的快速、直接通话功能相一致,可以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作为消防专用电话的调度电话布线需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设置,电话配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6.3条第1款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5.3条有关规定。
13.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 条文说明
13.3.9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3.2条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3.2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13.3.10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 条文说明
13.3.10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4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5412-2009第7.4.1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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