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占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3.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6.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0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滑冰(雪)场、桑拿浴室、棋牌室、台球室、足浴按摩场所、美容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电竞酒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5.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办公场所。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220KV以上的变(配)电站。
4.750KV超高压变电站,及±800KV、±1100KV特高压换流站。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的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10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11.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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