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粉灭火剂
Powder extinguishing agent
GB 4066—2017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4066.1—2004《干粉灭火剂 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GB 4066.2—2004《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本标准以GB 4066.1—2004为主,整合了GB 4066.2—2004的特定内容,与GB 4066.1—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型号的表示方法(见第4章);
——增加了干粉灭火剂的一般要求(见5.1);
——修改了干粉灭火剂的多项技术指标要求,增加主要组分含量的公布值总量、粒度分布的底盘主要组分含量、流动性等要求,删除了喷射性能要求,统一了松密度下限、吸湿率等要求并提高松密度允差要求,适度降低含水率要求(见5.2,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含水率的试验方法(见6.3,2004年版的5.3);
——增加了流动性试验方法(见6.5);
——修改了斥水性试验方法(见6.6,2004年版的5.6);
一一修改了灭BC类火的标准试验方法(见6.12,2004年版的5.12)。
本标准编制时参考了ISO 7202:2012《消防 灭火剂 干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锁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亚消防药剂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环绿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能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殿峰、李姝、刘玉恒、马建明、董海滨、薛岗、李习民、聂颖、王钢、张琦、徐友萍、刘欣传、林向芳、童祥友、李志成、宋明韬、洪清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066—1983、GB 4066—1994、GB 4066.1—2004、GB 4066.2—2004;
——GB 13532—1992;
——GB 15060—1994、GB 15060—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粉灭火剂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第一主要组分含量不小于75%的干粉灭火剂;不适用于GA 578规定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和GA 979规定的D类干粉灭火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5 硫酸铵
GB/T 622 化学试剂 盐酸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509 沥青针入度测定法
GB/T 4968 火灾分类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T 6003.1 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A 578 超细干粉灭火剂
GA 634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GA 979 D类干粉灭火剂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和GB/T 496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布值 characterization statement
由生产厂家或检验委托方提供,关于干粉灭火剂物理或化学特性的数据信息。包括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粒度分布、灭火性能等。
3.2
主要组分 chemical content
构成干粉灭火剂的基本成分。不包括用于改善灭火剂储存、防潮、流动性等性能的添加剂。
3.3
第一主要组分 major chemical content
构成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中,含量最高的组分。
3.4
批 batch
按相同配方、相同工艺过程,单独一次性投料生产的均匀产品。
3.5
组 lot
配方、工艺过程、原材料相同的条件下的多批产品,总量不超过25 t。
注:生产人员、制造过程、原材料或环境条件的任何主要改变,都视为不同的组。
4型号
5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干粉灭火剂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应满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1.2 干粉灭火剂的以下性能参数应至少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标明:
a)主要组分名称及含量(见表1);
b)松密度(见表1);
c)粒度分布(见表1);
d)可扑救的火灾类型。
5.1.3 型号不同或生产工艺不同的干粉灭火剂严禁在灌装灭火器、消防车、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维修等场合混合使用。
5.2 性能要求
干粉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主要组分含量
碳酸氢钠含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磷酸二氢铵含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B。
其他主要组分含量应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试验委托方提供的经相关方认可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的准确度不应低于0.2%(绝对偏差),计算数据保留至0.1%。
6.2 松密度
6.2.1 仪器
松密度测试的仪器要求如下:
a)天平:感量0.2 g;
b)具塞量筒:量程250 mL,分度值2.5 mL;
c)秒表:分度值0.1 s。
6.2.2 试验步骤
6.2.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100 g,精确至0.2 g,置于具塞量筒中。
6.2.2.2 以2 s一个周期的速度,上下颠倒量筒10个周期,使试样处于沸腾状态。
6.2.2.3 将具塞量筒垂直于水平面静置3 min后,记录试样的体积。
6.2.3 结果
松密度Db按式(1)计算:
式中:
Db——松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m0——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V——试样所占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取差值不超过0.04 g/mL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3 含水率
6.3.1 试剂、仪器
含水率测试的试剂、仪器要求如下:
a)硫酸:分析纯,密度1.834 g/mL~1.836 g/mL,即硫酸浓度为95%~98%;
b)称量瓶:ϕ70 mm×40 mm;
c)干燥器:ϕ220 mm;
d)天平:精确度0.2 mg。
6.3.2 试验步骤
6.3.2.1 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5 g,精确至0.2 mg。
6.3.2.2 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20 ℃ ±2 ℃,盛有硫酸的干燥器中48 h。
6.3.2.3 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内,静置15 min后称量,精确至0.2 mg。
6.3.3 结果
含水率x1按式(2)计算:
式中:
m1——干燥前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取差值不超过0.02%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4 吸湿率
6.4.1 试剂、仪器、设备
吸湿率测试的试剂、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氯化铵:化学纯;
b)天平:准确度0.2 mg;
c)称量瓶:ϕ50 mmX30 mm;
d)干燥器:ϕ220 mm;
e)恒温恒湿系统: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仲裁检验时采用)或调温调湿箱;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见图1),控制经过饱和氯化铵溶液充分饱和的空气(相对湿度约为78%)以5 L/min的流量通过恒湿器,恒湿器下部装有饱和氯化铵溶液。
6.4.2 试验步骤
6.4.2.1 在已恒重的称量瓶中,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5 g,精确至0.2 mg。
6.4.2.2 将称量瓶免盖置于温度(21±3)℃,相对湿度78%的恒温恒湿环境内24 h。
6.4.2.3 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静置15 min后称量,精确至0.2 mg。
6.4.3 结果
吸湿率x2按式(3)计算:
式中:
m3一一吸湿前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一一吸湿后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取差值不超过0.05%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5 流动性
6.5.1 仪器
流动性测试的仪器要求如下:
a)流动性测定仪(见图2):由玻璃砂钟和可翻转的支架组成;
b)天平:感量0.5 g;
c)秒表:分度值0.1 s。
6.5.2 试验步骤
6.5.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300 g,精确至0.5 g,放入玻璃砂钟内。
6.5.2.2 将玻璃砂钟安装在支架上,然后将试样在砂钟内连续翻转30 s,使试样充气后,立即开始测定其连续20次自由通过中部颈口的时间。
6.5.3 结果
取20次试验时间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6 斥水性
6.6.1 试剂、仪器
斥水性测试的试剂、仪器要求如下:
a)氯化钠:化学纯;
b)培养皿:ϕ70 mm;
c)吸量管: 0.5 mL;
d)干燥器:ϕ220 mm。
6.6.2 试验步骤
6.6.2.1 在培养皿中放入过量的干粉灭火剂试样,用刮刀刮平表面。
6.6.2.2 在干粉表面三个不同点用吸量管各滴0.3 mL三级水(符合GB/T 6682的规定),滴水点之间、滴水点与培养皿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 mm。
6.6.2.3 将培养皿放在温度为(20±5)℃,盛有饱和氯化钠溶液的干燥器内(相对湿度75%),放置时间为(120±5)min。
6.6.2.4 取出培养皿,逐渐倾斜,使水滴滚落。
6.6.3 结果
观察试样有无明显吸水、结块现象。
6.7 针入度
6.7.1 试剂、仪器、设备
针入度测试的试剂、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氯化铵:化学纯;
b)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或恒温恒湿箱:饱和氯化铵恒湿系统(见图1)控制5 L/min流量的空气(湿度为78%)通过恒湿器,恒湿器下部装有饱和氯化铵溶液;
c)针入度仪:符合GB/T 4509规定,精度0.1 mm,标准针与针杆质量之和为(50.00±0.05)g;
d)电热恒温干燥箱:精度土2 ℃;
e)烧杯:容量100 mL;
f)秒表:分度值0.1 s;
g)震筛机:摆动频率4.58 Hz~4.92 Hz,震击频率0.52 Hz~0.55 Hz,震击高度4.0 mm。
6.7.2 试验步骤
6.7.2.1 在干燥、洁净的烧杯中,装满干粉灭火剂试样,用刮刀刮平表面。
6.7.2.2 将烧杯置于震筛机上,用夹具夹紧,震动5 min;取下烧杯,在温度为(21±3)℃、相对湿度为78%的恒湿器内增湿24 h;然后移入温度为(48±3)℃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4 h。
6.7.2.3 测定针入度:测定时,针尖要贴近试样表面,针入点之间、针入点与杯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 mm。针自由落入试样内5 s后,记录针插入试样的深度,每只烧杯的试样测三个针入点。
6.7.3 结果
取与平均值偏差不超过5%的9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8 粒度分布
6.8.1 仪器、设备
粒度分布测试的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天平:感量0.2 g;
b)秒表:分度值0.1 s;
c)震筛机:按6.7.1中g)的规定;
d)套筛:符合GB/T 6003.1规定,网孔尺寸分别为0.250 mm、0.125 mm、0.063 mm、0.040 mm,一个顶盖和一个底盘。
6.8.2 试验步骤
6.8.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50 g,精确至0.2 g,放入0.250 mm顶筛内,下面依次为0.250 mm、0.125 mm、0.063 mm、0.040 mm的筛和底盘,盖上顶盖。
6.8.2.2 将套筛固定在震筛机上,震动10 min。
6.8.2.3 取下套筛,分别称量留在每层筛上的试样质量。
6.8.3 结果
干粉灭火剂在每层筛上的质量分数x3按式(4)计算:
式中:
m5——试样在每层筛上的质量,单位为克(g);
m6——试样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取回收率大于98%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9 耐低温性
6.9.1 仪器、设备
耐低温性测试的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低温试验仪:精度±1 ℃;
b)试管:ϕ20 mm×150 mm;
c)天平:感量0.2 g;
d)秒表:分度值0.1 s。
6.9.2 试验步骤
6.9.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20 g,精确至0.2 g,放在干燥、洁净的试管中。
6.9.2.2 将试管加塞后,放入一55 ℃环境中1 h。
6.9.2.3 取出试管,使其在2 s内倾斜直到倒置。用秒表记录试样全部流下的时间。
6.9.3 结果
取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10 电绝缘性
6.10.1 仪器、设备
电绝缘性测试的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试验杯(见图3):杯体由不吸潮的高绝缘性材料制成。电极的任何部位与试验杯的距离不小于13 mm。试验杯顶部与电极顶部距离不小于32 mm。
b)平板电极为抛光的黄铜板,直径为25 mm,厚度不小于3 mm,边缘成直角,电极间距为(2.50±0.01)mm。
c)耐压测试仪:输出电压可连续升到5 kV以上。
d)跌落试验台:最大跌落高度30 mm,最大允许负荷50 kg,频率范围0 Hz~1.667 Hz连续可调,下落加速度大于9.3 m/s²。
6.10.2 试验步骤
6.10.2.1 将试验杯装满干粉灭火剂试样,放在跌落台上夹紧。
6.10.2.2 在1 Hz的频率、下落高度为15 mm的条件下,跌落500次。
6.10.2.3 用耐压测试仪将电压加到圆盘形电极上,在漏电流1 mA档的状态下迅速匀速升压直至击穿为止,记录击穿电压值。
6.10.3 结果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6.11 颜色
6.12 灭火性能
7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与项目
7.1.1 例行检验
正常生产中,每批产品均应进行例行检验。松密度、流动性、斥水性、粒度分布、耐低温性、颜色为例行检验项目。
7.1.2 确认检验
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确认检验项目。每组产品均应抽样进行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针入度检验,其余项目也应定期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持续稳定符合本标准要求。
7.1.3 型式检验
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2 取样方法
7.2.1 型式检验和确认检验样品应从例行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取样方法应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检验前应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7.2.2 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备留需要。型式检验应随机抽取不小于试验用量2倍的样品。所取的样品应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包装体内。
7.3 检验结果判定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型式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产品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个包装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明生产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商标、适用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合格标志、贮存保管要求等。
8.2 包装
干粉灭火剂应密封在塑料袋内,塑料袋外应加保护包装。
8.3 使用说明书
生产厂应提供符合GB/T 9969的使用说明书。
8.4 运输和贮存
干粉灭火剂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运输中应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装破损。
附录A(规范性附录)碳酸氢钠含量试验方法
A.1 滴定法(仲裁法)
A.1.1 方法原理
将干粉灭火剂试样破坏硅膜后,加热蒸馏水溶解过滤,取其滤液,分别以甲酚红-百里酚蓝和溴甲酚绿-甲基红为指示液,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
A.1.2 试剂
试验用试剂:
a)丙酮:分析纯;
b)三级水:符合GB/T 6682的规定;
c)溴甲酚绿乙醇溶液(0.1%);
d)甲基红乙醇溶液(0.2%);
e)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剂:将溴甲酚绿乙醇溶液(0.1%)与甲基红乙醇溶液(0.2%)按3:1体积比混合,摇匀;
f)甲酚红钠盐水溶液(0.1%);
g)百里酚蓝钠盐水溶液(0.1%);
h)甲酚红-百里酚蓝混合指示剂:将甲酚红钠盐水溶液(0.1%)与百里酚蓝钠盐水溶液(0.1%)按1:3体积比混合,摇匀;
i)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用盐酸(符合GB/T 622的规定)配制浓度约为0.1 mol/L的水溶液。
A.1.3 仪器
试验用仪器:
a)天平:感量0.2 mg;
b)容量瓶:500 mL;
c)移液管:50 mL;
d)滴定管:50 mL;
e)锥形瓶:250 mL。
A.1.4 试验步骤
A.1.4.1 按下述方法制备待测溶液:
a)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2 g,精确至0.0002 g,置于100 mL烧杯中,加3 mL~4 mL丙酮并不断搅拌;
b)待丙酮挥发后,加入少量热三级水60℃~70℃溶解过滤,用约250 mL三级水洗涤不溶物,将滤液和洗涤液均收集在500 mL容量瓶中,用三级水稀释至500 mL,摇匀,即为待测溶液A。
A.1.4.2 用移液管吸取50 mL溶液A,移入250 mL锥形瓶中,加5滴甲酚红-百里酚蓝混合指示剂,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试验溶液的颜色由紫色变为黄色,读取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V1。
A.1.4.3 再加入10滴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剂,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试验溶液的颜色由绿色变为暗红色。
A.1.4.4 煮沸2 min,溶液颜色变回绿色,冷却至室温。用盐酸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暗红色为终点,读取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V2。
A.1.5 结果
试样中碳酸氢钠含量x1按式(A.1)计算:
式中:
m0——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c——盐酸标准滴定溶液实际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1——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2——滴定所消耗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取差值不超过0.2%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A.2 灼烧法
A.2.1 仪器、设备
试验用仪器、设备要求如下:
a)天平:感量0.2 mg;
b)马弗炉:分度值20 ℃;
c)称量瓶:ϕ50 mm×30 mm;
d)干燥器:ϕ220 mm。
A.2.2 试验步骤
A.2.2.1 将干粉灭火剂置于真空干燥箱内,在真空度0.095MPa~0.096MPa、温度(50±2)℃的条件下,干燥1 h。
A.2.2.2 在已恒重的三只称量瓶中,分别称取已干燥的干粉灭火剂试样5 g,称准至0.0002 g。
A.2.2.3 将称量瓶免盖置于马弗炉内,在温度270 ℃~300 ℃,灼烧1 h。
A.2.2.4 取出称量瓶,加盖置于干燥器中,静置45 min称量,称准至0.0002 g。
A.2.3 结果
碳酸氢钠含量x2按式(A.2)计算:
式中:
m1——灼烧前干粉灭火剂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2——灼烧后残留物质量,单位为克(g)。
取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附录B(规范性附录)磷酸二氢铵含量试验方法
B.1 方法原理
磷酸二氢铵溶液中的正磷酸根离子在酸性介质中和喹钼柠酮试剂生成黄色磷钼酸喹啉沉淀,经过滤、洗涤、干燥后,称量所得沉淀的重量并按GB/T 535进行氮含量检验进行修正。
B.2 试剂
试验用试剂:
a)钼酸钠:分析纯;
b)柠檬酸:分析纯;
c)硝酸:分析纯;
d)三级水:符合GB/T 6682的规定;
e)喹啉:不含还原剂;
f)丙酮:分析纯;
g)硝酸溶液:1+1溶液;
h)喹钼柠酮试剂的配制:
1)配制溶液a:将70g钼酸钠置于400 mL烧杯中,加入100 mL三级水溶解;
2)配制溶液b:将60g柠檬酸置于1000 mL烧杯中,加入100 mL三级水溶解后,加入85 mL硝酸;
3)配制溶液c:把溶液a加到溶液b中,混匀;
4)配制溶液d:在400 mL烧杯中,将35 mL硝酸和100 mL三级水混合,然后加入5 mL喹啉;
5)把溶液d加到溶液c中,混匀,静置一夜,用滤纸或棉花过滤,滤液加入280 mL丙酮,用三级水稀释至1000mL,混匀,贮存在棕色容量瓶中,放在暗处,避光,避热。
B.3 仪器
试验仪器要求如下:
a)天平:感量0.2 mg;
b)坩埚式滤器:4号,容积30 mL;
c)带刻度烧杯:容量400 mL;
d)电热恒温干燥箱:精度±2℃;
e)封闭电炉。
B.4 试验步骤
B.4.1 待测溶液制备:
a)称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试样1 g,精确至0.0002 g,置于100 mL烧杯中,加2 mL丙酮并不断搅拌;
b)待丙酮挥发后,加入少量热三级水60℃~70℃溶解过滤,用约250 mL三级水洗涤不溶物,将滤液和洗涤液均收集在500 mL容量瓶中,用三级水稀释至500 mL,摇匀,即为待测溶液A。
B.4.2 用移液管吸取25 mL溶液A移入400 mL烧杯中,加入10 mL硝酸溶液,用三级水稀释至100 mL,预热近沸。加入40 mL~45 mL喹钼柠酮试剂,盖上表面皿,在封闭电炉上微沸1 min或置于沸水浴中保温至沉淀分层,取出烧杯,冷却至室温,冷却过程转动烧杯3至4次。
B.4.3 用预先在(180±2)℃下干燥45 min的坩埚式滤器过滤,先将上层清液滤完,然后用约100 mL三级水洗涤沉淀,将沉淀连同滤器置于(180±2)℃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45 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45 min,称量。
B.5 结果
试样中磷酸二氢铵含量x1按式(B.1)计算:
式中:
m0———试验时所取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1———磷钼酸喹啉沉淀质量,单位为克(g)。
取差值不大于0.5%的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附录C(规范性附录)灭A类火性能试验方法
C.1 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
干粉灭火剂灭A类火性能的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如下:
a)3kg干粉灭火器:初始压力(1.2±0.1)MPa(表压),喷嘴直径ϕ4 mm,喷管内径ϕ10 mm,喷管长度400 mm,筒体直径ϕ127.4 mm,筒体容积3.8 L,虹吸管内径ϕ12 mm,虹吸管距筒底距离13 mm~16 mm,材料和强度等符合GB 4351.1的规定。
b)木材湿度仪:精确度±1%。
c)秒表:分度值0.1 s。
d)燃料:脂肪烃化合物,馏程范围:84 ℃~105 ℃,初终馏出温度差小于等于10 ℃,芳香烃的体积含量小于或等于1%,15℃时的密度为(700±20)kg/m³。
注:符合要求的典型燃料为工业用正庚烷。
C.2 试验模型
A类火的试验模型包含一个由木条搭成的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为了加固,木垛外边缘的木条可钉在一起。把木垛放在包含2个角铁的支架上,此支架顶端离地面(400±10)mm。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和层数等参数应符合表C.1的规定。
试验模型用木条应经过适当处理,其含水率为10%~14%(质量分数),品种可选用樟子松、落叶松、辐射松、马尾松等松木(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 ℃),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³~0.55g/cm³。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 mm±1 mm,木条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 mm。木条按照表C.1规定的排列方法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上的木条以相同的间距摆放成宽与木条长相同的正方形,见图C.1。
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的燃料应符合C.1 d)的规定。燃料放入引燃盘内,引燃盘的尺寸和燃油量应符合表C.1规定。
C.4 试验步骤
C.4.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 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燃料。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C.4.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验证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C.4.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整个喷射过程应使灭火器阀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开始从离开木垛1.8 m的正前方处喷射,然后可缩短距离,朝木垛的上部、底部、前部、两个侧面喷射,但不能向背部喷射;整个试验过程中,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C.5 试验评定
C.5.1 试验模型木垛的火焰完全熄灭,且灭火器完全喷射后的10min内,残留木垛上无可见火焰或仅出现高度小于50 mm、持续时间不超过1 min的不持续火焰,则评定为灭火成功。
C.5.2 灭火试验中因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C.5.3 重复进行3次试验,连续两次灭火成功或失败,则第三次试验可免试。
附录D(规范性附录)灭B、C类火性能试验方法
D.1 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
干粉灭火剂灭B、C类火性能的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如下:
a)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氮气充压,压力(1.30±0.05)MPa,整体装置应符合D.2的要求。
b)钢质油盘:直径(1884±20)mm,高(200±15)mm,盘壁厚度2.5 mm。
c)秒表:分度值0.1 s。
d)风速仪:精确度±0.3 m/s。
e)标定量杯:直径ϕ80 mm,高100 mm,24只(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干粉灭火剂的反弹)。
f)燃料:脂肪烃化合物,馏程范围:84℃~105℃,初终馏出温度差小于或等于10℃,芳香烃的体积含量小于或等于1%,15℃时的密度为(700±20)kg/m³。
注:符合要求的典型燃料是工业用正庚烷。
D.2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和校准
D.2.1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
D.2.1.1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的储粉罐筒体内径约350 mm,容积(12.0±0.2)L;装置的喷嘴直径约ϕ9.5 mm。
D.2.1.2 整体装置的示意图见图D.1。装置使用的管道内径大于等于15 mm,管道总长度(a+b+c)小于或等于4 m,90°弯头不超过两个,管线的内容积不大于1.20 L。阀门应采用通径与管路相同的快开型球阀,接头及变径过渡应光滑;喷嘴前的直管段长度(c)不小于管道内径的10倍。
D.2.1.3 罐体的压力监测装置量程不小于2.5MPa,精度不低于0.4级。
D.2.2 校准要求
D.2.2.1 将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的干粉罐体充入松密度为(0.87±0.02)g/mL的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3.00±0.03)kg,以氮气充压至(1.30±0.05)MPa。安装装置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调节装置的喷嘴使其轴线与水平地面垂直且喷嘴下缘距离水平地面(2.30±0.03)m。
D.2.2.2 干粉标定量具应布置在以喷嘴的中心轴线垂直投影的地面点为中心,半径为900 mm的水平面上,布点位置见图D.2所示。标定试验过程中应使干粉标定量具的接收口与水平地面齐平。
D.2.2.3 打开释放阀门,进行冷喷试验。启动秒表记录喷射时间。
D.2.2.4 分别称量标定量具内的干粉灭火剂,计算分布密度。
D.2.2.5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喷射时间应为(4.5±0.5)s,喷射剩余率小于等于5%。装置喷射于以喷射中心点,半径0.90 m范围内的干粉灭火剂总量应不低于装置喷出总量的90%;在保护半径为0.6 m的范围内,干粉灭火剂的最低面密度不低于平均面密度的70%。
D.3 试验步骤
D.3.1 试验环境温度为0 ℃~30 ℃,风速不大于3 m/s。
D.3.2 将油盘置于水平地面下,使油盘上沿与地面在同一水平面上,喷嘴轴线与水平地面垂直且喷嘴下缘距离水平地面(2.30±0.03)m。加34 L水后倒入60 L燃料,并使油盘中各点的燃料深度不小于15 mm,但液体深度不大于50 mm。
D.3.3 点火,同时启动秒表,预燃时间60 s,启动灭火装置。
D.3.4 试验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灭火不成功的情况下保证试验的安全可控。
D.4 结果评定
D.4.1 火焰全部熄灭,即为灭B类火试验成功。
D.4.2 干粉灭火剂若具有灭B类火灾的灭火效能,即认为其具有灭C类火灾的灭火效能。
D.4.3 重复进行3次试验,连续两次灭火成功或失败,则第三次试验可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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