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附录A.0.1
本条文可拆解为3种情况,分别为:
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对于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住宅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附录A.0.2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应注意这些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是否大于1/4,大于1/4则要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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