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其他建筑、场所防火之地铁防火

知识点1:地铁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地铁建筑结构特殊,其站台、站厅和通行路线一般处于地面以下,运营线路长,客流量大,是人流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难以疏散,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一、地铁的火灾危险性

(一)空间小、人员密度和流量大

(二)用电设施、设备繁多

(三)动态火灾隐患多

二、地铁火灾特点

(一)火情探测和扑救困难

(二)易导致人员窒息

(三)产生有毒烟气、排烟派人效果差

(四)人员疏散困难

知识点2: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一、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铁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控制中心。

4)主变电所。

5)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2)系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地上车站及区间。

2)地下车间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

3)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索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二)防火分区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宜大于5000㎡。

(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其中,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地下车站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地上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3)车辆寄递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5)地上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的防火分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防火分隔措施

(1)一般规定

1)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要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3)在所有管线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4)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其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5)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6)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7)在站厅层与栈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式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连接通道内应设置两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

(2)地下车站

1)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设置其上、下连通的开口。

2)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等的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会低于2.00h。

3)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当下层栈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时,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车站的各站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5)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侧式站台应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7)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两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8)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9)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地铁设备层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地上车站。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车辆基地

1)车辆地级建筑的上部不宜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确需设置时,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四)装修材料要求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才赢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4)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5)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二、安全疏散

(一)一般规定

(1)地铁安全疏散一般按同一时间只发生一处火灾事故考虑。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2)疏散乘客人数的计算应按不同区域进行区分。站台列车发生火灾时,必须疏散人员为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站台公共区发生火灾时,必须疏散人员为起火站台上的候车乘客;站厅公共区发生火灾时,必须疏散人员为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乘客及站厅上的乘客。共享站厅换乘车站的必须疏散人员包括所有线路站台的乘客及站厅的乘客。

(3)消防专用梯、垂直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应计作疏散设施。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楼梯(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4)疏散时间的计算应符合《地铁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

(1)每个站厅公共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2)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3)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

(5)地下车站设备层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6)区间隧道设置中间风井时,井内或就近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7)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两樘且反相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8)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采用侧式站台车站的早课运营地上区间,应在上、下行线路区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9)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三)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距离

(1)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3)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m;当疏散门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m。

(4)地下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大于100m时,应增设安全出口,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变电所、配电站、环控电控室。

2)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3)车站控制室、站长室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2)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车站公共区、地下区间。

2)疏散通道、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避难走道(含前室)、联络通道。

3)安全出口、楼梯或扶梯处、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前室)。

(3)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1)站台或站厅公共区。

2)人行楼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

3)消防专用通道、避难走道。

4)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

5)安全出口。

(4)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1)应急照明应有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2)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3)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5)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1)站台和站台公共区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3)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设备管理区疏散通道内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4)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三、消防设施

(一)灭火设施

(1)室外消火栓系统。

1)设置部位。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地上区间除外)。

2)设置标准。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部位。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处。

2)设置标准。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3)布置要求。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均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部位。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场、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价仓库或高层仓库。

2)设置标准,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灭火器。

1)配置部位。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配置级别。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二)防烟排烟设施

(1)下列部位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5)车辆基地的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镟轮库、工程车库。

(2)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2)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3)无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

(3)设置标准

1)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排烟口和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2)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防烟或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3)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地下区间的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

4)排烟量应按各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m³/(㎡·h)分别计算;当防烟分区中包含轨道区时,应按列车设计火灾规模计算排烟量;地下站台的排烟量还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气流。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场所

1)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下列部位和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车站公共区;车站的设备管理区内的房间、电梯井道上部;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连通道和出入口通道;主变电所的设备间;车辆基地的综合口、信号楼、变电所和其他设备间、办公室;防火卷帘两侧;茶水间;站台下的电缆通道、变电所电缆夹层的电缆桥架上;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物资库房等。

(2)设置标准

1)地铁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中央级、车站级或车辆基地级、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

3)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面积不超过3000㎡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四)消防通信系统

1.设置场所

车站车控室(兼消防控制室)、控制中心大楼消防值班室、车辆段(停车场)信号楼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设置标准

在车站、控制中心大楼、车辆段(停车场)的消防水泵房、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开关柜室、整流变压器室、公网引入室、屏蔽门设备室等所有气体灭火保护的设备用房,建议设置固定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可分区域采用共线方式接入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五)消防配电

1.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电线电缆选择及敷设

(1)消防用电设备的所有电线电缆均应为铜芯。

(2)地下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地上线路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由变电所引至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知识点3:地铁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一、地下车站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1)当车站发生火灾时,开启车站通风排烟系统,在6min内控制火灾烟气在期货层,不进入安全区,疏散路径内烟气层应保持在1.5m及以上高度,在疏散楼梯口形成1.5m/s的向下气流,阻止烟气蔓延至起火层以上的楼层,人员迎着新风向疏散。

(2)位于站厅的自动检票机门处于敞开状态,同时打开位于非付费区之间所有的栅栏门,使乘客无阻挡通过出入口,疏散到地面。

(3)确认火灾后,应通过应急广播、信息显示或人员管理等措施,劝阻地面出入口乘客不再进入车站。

(4)确认火灾后,控制中心调度应使其他列车不再进入事故车站或快速通过不停站。

二、区间隧道火灾工况运作模式

(1)列车在区间内发生火灾时,在列车完好且未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应将列车开行至前方车站,在车站组织人员疏散。火灾列车滞留在区间内时,应纵向组织通风排烟,保证疏散路径处于新风区。

(2)在区间隧道火灾时启动通风排烟系统,应能在隧道内控制火灾烟气定向流动,上风方向人员迎着新风向疏散。区间火灾排烟应按单洞区间隧道端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且高于计算临街烟气控制流速,但排烟流速不得大有11m/s设计,并应保证烟气不仅如此车站隧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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