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具体作用大致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手动)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障等方面。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如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墙,阻火圈,和防火玻璃墙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
如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消防给水设施
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四)防烟与排烟设施
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等设施。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建筑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由送排风管道、管井、排烟防火阀、排烟阀、送风口、排烟口、送排风机等组件组成。
(五)消防供配电室金额是
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箱、线路等。
(六)火灾自动报系统
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以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的。该系统按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为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防护冷却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等;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为开式系统,包括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八)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粒径不超过1mm。主要灭火机理为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该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和传动管启动两种类型,按应用方式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类。
(九)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该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及乳化作用。
(十)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设射流灭火系统是指以水为射流介质,利用探测装置对初起火灾进行自动探测、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来实现射流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十一)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由消防水泵、泡沫储罐、比例混合气、泡沫产生装置、阀门及管道、电气控制装置组成。
(十二)气体灭火系统
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储存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十三)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由启动装置、氮气瓶组、减压阀、干粉罐、干粉喷头、干粉枪、干粉炮、电控柜、阀门和管系等零部件组成,一般为火灾自动自动探测系统与干粉灭火系统联动。
(十四)消防通信设施
消防通信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消防检查、演练、火灾报警、结晶、安全疏散、消防救援力量调度以及与医疗、消防等防灾部门之间进行联络的系统设施。该设施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插孔以及无线通信设备等。
(十五)移动式灭火器材
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沟、消防斧、安全锤、消防桶等。
第二节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基本设置要求如下:
(1)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查单位、竣工验收单位,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对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哦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8)履行其他责任。
(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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