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通用建筑防火第十二章灭火救援力量

第一节 城市消防站

一、城市消防站的分类

(一)普通消防站

平台消防站是指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消防队5min内难以到达火场,要在这些地区建设一级站或二级站。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设计小型站,但小型站的下去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二)特勤消防站

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

战勤保障消防站,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战勤保障消防站。

二、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

(一)规划布局与辖区面积

(1)消防站的布局影响到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战斗的时间,一般应以街道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5min时间由15min消防时间的来的。15min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min、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5min、接到指令触动1min、行车到场4min、开始出水扑救3.5min。

(2)城市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是指消防站建成使用后,以消防站为中心,划定一定的区域面积由该消防站主管区域内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根据消防车道大辖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综合确定的。

城市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综合我国目前交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消防站的分类,确定作为保卫城市消防安全主要力量的一级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千米。二级站4平方千米。小型站2平方千米。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2)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特勤站辖区保护面积同一级站,同一辖区内一般不再另设一级站。

3)战勤保障站主要承担本城市范围内灭火救援的应急保障任务,消防车辆配备和物资储备与保障任务相匹配。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二)选址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及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剂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2)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置,提前警示驾驶员,保障快速、安全出警。

(3)消防站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以及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入口不应小于50m。

(4)则任务内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于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通常不应小于300m。

(5)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以保证出车时视线良好。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三、城市消防站的执勤人员及装备配备要求

(一)执勤人员的配备要求

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30~45人,二级站15~25人,小型消防站按15人配备,两个战斗班编制,特勤站按45~60人配备。可根据各地情况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以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进行计算。

战勤保障站一般下设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物资保障和社会联勤保障5个分队,按照每个分队8~11人计算,战勤保障站编配40~55人。

(二)消防车辆的配备要求

普通站:一级站5~7辆,二级站2~4辆,小型站2辆。

特勤站、战勤保障站:8~11辆。

(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辆数宜有限取上限值。)

(三)消防车辆品种的配备要求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
注:1  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  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四)灭火器材的配备要求

普通站、特勤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普通站、特勤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普通站、特勤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五)火警与应急救援分级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是指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进行定级,并作为等级调派的依据。

当需要提升等级时,经现场消防最高指挥员批准,并通知指挥中心提升火警或应急救援等级。

1.火警分级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级火警(绿)。主要包括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线路或其他类火警。

(2)二级火警(蓝)。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灾。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批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黄)。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批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火警(橙)。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五级火警(红)。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2.应急救援分级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级应急救援(蓝)。主要包括: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不大,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群众遇险、群众求助、其他救助等。

(2)二级应急救援(黄)。主要包括: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发生事故情况特殊,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群众遇险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3)三级应急救援(橙)。主要包括: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严重,处置难度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群众遇险一级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4)四级应急救援(红)。主要包括: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处置难度特别大的危险化学品谢罗、毒气扩散,大量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2)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3)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4)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灾害事故。

(六)调派原则

一般情况下,第一触动力量先调派普通消防站的消防救援力量;遇有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等引发的灾情或普通消防站无法应对的灭火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同时调派特勤消防站出动或作为增援力量调派出动。遇有三级及以上火警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同时调派战勤保障消防站出动或作为增援力量调派出动。城市消防救援站应按照“5min到场”的要求到现场处置警情,增援力量应在10min内到场。

第二节 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队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重要补充力量。根据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对、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一、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职责要求

(1)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2)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3)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4)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原则

(1)消防站数量为达到规定的城市、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等地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园区政治政府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2)根据消防法,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管理要求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相关管理制度应上墙。专职消防员应服从组织的管理,分岗位实施相关工作要求,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对无24h执勤值守,实施轮值轮班制,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联勤联训等工作。

(四)调派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队一般安排在乡镇一级执勤备战,调派原则依照乡镇消防队调派原则执行。各单位专职消防队保证24h有人值班值守,统一纳入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按就近调派原则,同时调派单位专职消防队赴现场处置警情,单位消防队应按照5min到场的要求。

二、乡镇消防队

乡镇消防队有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履行防火检查、灭火救援、消防宣传作用。

(一)分类分级

1.乡镇专职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符合下列之一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千米或者建成区常驻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3)全国重点镇。

(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2~5平方千米或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历史文化名镇。

4)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响堂镇。

2.志愿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职员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2)选址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不小于200m。

(三)职责要求

(1)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四)人员配备要求

1.人员数量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8人。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5人。

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2人。

2.人员构成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五)人员岗位职责

(六)装备配备要求

1.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数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数

2.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配备要求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3.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要求

乡镇消防员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4.乡镇消防元抢险救援器材配备要求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要求

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标准
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标准

6.乡镇消防队易损装备配备要求

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七)调派原则

各乡镇消防队应保证24h有值班人员值守,统一纳入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就近调派。5min到场。

第三节 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分为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两类。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

社区微型消防站是社区内一支“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重要的消防力量,定位在灭初起火灾特别是防控“小火亡人”事故上。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要求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剂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岗位职责

(四)站房器材配备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五)值守联动要求

(1)应建立24h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

(2)乡镇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训练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版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调派原则

当社区遇有警情时,值班人员迅速指令就近人员在1min内核实警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微型消防站3min到场。社区微型消防站应接受当地政府或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处置警情时,社区卫星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打早、灭小”“一站多用、一专多能”。

(一)建设原则

救早、灭小,3民、到场。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怜和建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要求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岗位职责

(四)站房器材配备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用普条件的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4)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

(五)值守联动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24h在刚在为,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元3min到场。

(3)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略)

(七)调派原则

1min内核实警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同时拨打119报警。3min到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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