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防火考点一: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①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②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③控制中心;④主变电所;⑤易燃物品库、油漆库;⑥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行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总结起来就是地下的、重要的、危险的)
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①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②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筑物;③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二)防火分区
地下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地上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500㎡。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三)防火分隔措施
1.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2+1.5)
2.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防火墙、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式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两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
(四)装修材料要求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的不燃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
4.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五)防烟分区
1.地下 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域防火分区。
2.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易超过2000㎡,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易超过750㎡。
3.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挡烟垂壁等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
地铁防火知识点二:安全疏散
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元气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时,一列进展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2.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展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3.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4.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用到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两膛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6.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地铁防火知识点三:消防设施
(一)灭火设施
1.室外消火栓系统
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性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小于10L/s。
(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①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②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③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④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3.设置标准: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车辆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类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一级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3.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面积不超过3000㎡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四)消防配电
1.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地铁消防用电设备按一级负荷供电,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电缆(电线)选择及敷设方式
(1)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适用场所和辐射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同一建筑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
(2)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但在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3)电缆穿管暗敷时可采用耐火电缆;明敷或沿支架、桥架敷设时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铜芯电缆,矿物绝缘电缆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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