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Fire-resistant cable trunk
GB 29415-2013
2013-09-18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5.3、5.4、5.5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德国标准DIN 4102-12:1998《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跗燃性能 第12部分:电缆系统的电路整体性维护 要求和试验》的有关技术内容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石狮市天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博、赵华利、黄伟、李希全、董学京、王培育、阮涛、刁晓亮、王岚、白淑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电缆槽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室内环境使用的、敷设1kV以下电缆的耐火电缆槽盒。室外环境使用的耐火电缆槽盒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3—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CECS 31:2006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耐火电缆槽盒 fire-resistant cable trunk
电缆桥架系统中的关键部件,由无孔托盘或有孔托盘和盖坂组成,能满足规定的耐火维持工作时间要求,用于铺装并支撑电缆及相关连接器件的连续刚性结构体.
3.2
耐火维持工作时间 working duration under fire test
在标准温升条件下进行耐火性能试验,自试验开始至槽盒式样内电缆所连接3A熔丝熔断的时间。
3.3
附加荷载 additional load
耐火性能试验时施加在梢盒上的荷载,其值为槽盒试样的额定荷载与试验时敷设在槽盒内电缆自重的差值。
4产品分类
4.1.1耐火电缆槽盒(以下简称“槽盒”)按结构型式分为以下两类,分类与代号见表1:
b) 非透气型和透气型。
4.1.2 槽盒酎火性能分为四级,见表2。
4.2 型号
槽盒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示例1:结构型式为普通型且是透气型,内部宽度为400mm,高度为150mm,耐火性能为F1级(耐火维持工作时间≥90min),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abc,槽盒的型号表示为:NDH-TP400×150-F1-abc。
示例2:结构型式为复合型夹芯式且是非透气型,内部宽度为600mm,高度为150mm,耐火性能为F2级(W火维持工作时间≥60min),企业自定义型号内容为abc,槽盒的型号表示为:NDH-FX 600X150-F2-abc。
4.3 规格
槽盒的规格通常以槽盒内部宽度与髙度表示,其常用规格见表3。
5要求
5.1 外观
5.1.2 槽盒的焊接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气孔、夹渣、疏松等缺陷。
5.1.3 槽盒涂覆部件的防护层应均匀,不应有剥落、起皮、凸起、漏涂或流淌等缺陷。
5.1.4 槽盒标志铭牌的施加应牢固、可靠,铭牌字体淸晰、易读,其内容应符合8.1的规定。
《耐火电缆槽盒》GB 29415-2013
5.2 材料及表面处理
5.2.2 槽盒制作采用金属板材的,板材的最小厚度应符合CECS 31:2006中3. 6. 2的规定。
5.2.3 槽盒制作采用非金属板材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4 槽盒制作选用夹芯材料的,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A级。
5.2.5 槽盒金属部件表面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需求进行镀锌或涂层等防腐蚀处理,防腐处理质量应符 合 CECS 31:2006 中 3. 6.16、3. 6.17、3.6.18 和 3.6.19 的规定。
5.2.6 槽盒表面涂覆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涂料性能应符合GB 14907的规定。
5.3 承载能力
5.4 防护等级
5.5 耐火性能
6试验方法
6.1 外观
《耐火电缆槽盒》GB 29415-2013
6.2 材料及表面处理
6.2.2 槽盒制作中使用的非金属板材的燃烧性能按 GB 8624的规定进行检验。
6.2.3 槽盒中所使用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按 GB 8624的规定进行检验。
6.2.4 槽盒金属部件的表面防腐处理质量按 CECS 31:20C6中3.7.3、3.7.4的规定进行检验。
6.2.5 槽盒表面涂刷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性能按 GB 14907的规定进行检验。
6.3 承载能力
6.4 防护等级
6.5 耐火性能
6.5.1.1 耐火性能试验炉应符合GB/T 9978.1-2008中第5章的要求。温度测量仪器的布置应符合GB/T 9978.1一2008中8.1的要求,压力测量仪器的布置应符合GB/T 9978.1 一2008中8.2的要求。
6.5.1.2 试验变压器采用三相星形连接的电力变压器,在试验电压下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3A;变压器 的每一相应通过一支3A的熔丝与槽盒内敷设的电缆相连接,并在必须接地的中性回路中串入一支5A 的熔丝。
6.5.1.3 快速熔断器采用RLS系列快速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为3A和5A。
6.5.2 试验条件
6.5.2.1 耐火性能试验炉的升温条件应符合GB/T 9978.1一2008中6.1的要求。
6.5.2.2 耐火性能试验炉的压力条件应符合GB/T 9978.1一2008中6. 2的要求。
6.5.2.3 槽盒在耐火性能试验炉内的受火条件为四面受火;监督检验时,可根据桥架的具体安装情况 决定槽盒的受火面范围。
6.5.3 试件要求
6.5.3.1 试件的受火总长度不应小于4m,且至少应包含一个接头。
6.5.3.2 试件中的连接件应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6.5.3.3 支撑方式可采用柱或吊架支撑,支撑结构由试验室类供(如试验委托方有特殊要求,可自备支撑结构),其高度应使槽盒满足四面受火的要求,并保怔槽盒顶面与耐火性能试验炉炉顶内侧的距离不小于550mm。
6.5.3.4 试验用电缆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动力电缆。1根额定电压为600/1000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VV3X4+
1×2.5600/1000V;1根额定电压为600/1000V聚氣乙烯绝錄,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VV3X50+1×25600/1000V;
b) 控制电缆。1根额定电压为300/500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总屏蔽电子计算机用电缆:DJYVP1×2X1.5300/500V;1根额定电压为450/750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KVV 2×1.5450/750V。
6.5.4 安装
6.5.4.1 在耐火性能试验炉内安装好柱或吊架支承,然后安装槽盒,槽盒两端支承在耐火性能试验炉两端支点上,安装简图见图1。
6.5.4.2 将试验电缆按一定角度折弯,直接铺设在槽盒内的底面上,折弯电缆中嚴靠近槽盒侧板的一 段电缆距侧板的距离不大于10mm,电缆伸出槽盒两端的长度分别不小于500mm,如图2所示。
6.5.4.3 在安装好槽盒并敷设试验电缆后,将附加荷载均匀施加在槽盒内,加载点应避开试验电缆。 6.5.4.4 将槽盒盖板盖好,两端用轻质不燃材料封堵。把敷设电缆的两端各100mm的有机材料剥去。电缆与变压器连接的一端,对导电线芯作适当加工,以便进行电气连接,另一端,应把线芯分开,以 避免相互接触。动力电缆按三相一地与变压器连接,控制电级两相与变压器连接,同时,槽盒中的金属部件应接地。并按图3、图4进行接线。
6.5.5 试验程序
6.5.5.1 试验的开始与结束
将电缆通电,并调整试验变压器,使施加在试验电缆上的电压为其额定电压。检查耐火性能试验炉 内热电偶记录下来的初始温度,当耐火性能试验炉中心温度达到50℃时,所有测盘仪表开始工作,试验 开始。试验期间应按6.5 5.2的要求进行观測,试验过程中,若3A熔丝熔断,则试验即可终止;若3A熔丝虽未熔断,但已达到预期的耐火性能试验时间要求,也可终止试验。
试验过程中,无关人员应远离试验装置。
6.5.5.2 测量与观察
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如下测量与观察:
a) 耐火性能试验炉内温度,每隔1min测量一次并记录;
b) 耐火性能试验炉内压力,每隔2min测量一次并记录;
c) 耐火维持工作时间,试验开始后,随时观察3A熔丝情况,并记录3A熔丝熔断的时间。
6.5.6 判定条件
若3A熔丝熔断,则表明槽盒已不能维持其内部电缆继续工作,此时即为槽盒的耐火维持工作时间。
7检验规则
第5章规定的要求项目中,5.1为全检项目,应对槽盒产品逐件进行检验;5.2~5.5为抽样检验项目,生产厂应制定具体抽样检验方案。
7.2 型式检验
7.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 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
7.2.3 型式检验抽样在批量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中进行,批盘基数不少于30件,样品数量至少 为2件。
7.2.4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5.3、5.4、5.5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5.1、5.2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耐火电缆槽盒》GB 29415-2013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在槽盒明显位置处,设有永久性标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生产日期、产品编号;
c) 生产厂名称、地址;
d) 产品商标;
8.2 包装
产品允许采用简单包装形式,并应随产品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a) 产品合格证书,按GB/T 14436的要求编印;
b) 产品说明书,按GB/T 9969的要求编印;
c) 产品安装图;
d) 零部件及附件清单。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放置应平稳,捆绑应牢固,避免因行车碰撞损坏包装。装卸时要轻抬轻放,防止
因磕、摔、撬等行为导致机械变形损坏产品,影响安装使用。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有遮盖的场所,分类、分层堆放,层间有隔垫,并应有防潮、与有腐烛性气体隔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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