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or Hydropower Plants
NB/T 10881-2021
2021-12-22发布 2022-06-22实施
国家能源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3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选择、系统设备设置、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供电、布线。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将适用范围修订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增加了“附录B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C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D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的内容。
——修订报警区域划分和探测区域划分的内容。
——修订了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设置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内容。
——修订了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的内容,并将章名改为“6 消防联动控制”。
——删除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一章。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电气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17)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田方 司青花 孙帆 朱聿元 张超 马力郑琳 邹颖 王宇庭 李颖 石爽 王飞 刘洁 何璐 蔡义钧 靳卫安 刘礼华 来延飞 谈靖 刘宝礼 何苗 李冰洁 王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国阳 陈寅其 陈家恒 冯汉夫 曾庚运 何建辉 刘书玉 罗云 黄慧民胡宇 刘兴胜 李嵘 杨宏杰 高旭 张学峰 陈君 徐涵岳蕾 李仕胜
条文说明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2021,经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以第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编制单位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雷曙、张国强、方辉、奚瑜、王润玲、谢小平、庞秀岚、柴克承。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保证水力发电厂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 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力发电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并应具有系统自诊断功能。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所直接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4 消防用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工频直接启动或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3.1.5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条文说明
3.1.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范第11.0.14条规定,“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水力发电厂防排烟风机也属重要的消防设备,考虑到风机启动及运行的可靠性,防排烟风机同样不建议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3.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信息远传功能。
条文说明
3.2.1~3.2.3 对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构成、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位置等进行了重新定义。
有人值班的场所通常指消防控制室,若电站没有消防控制室一般指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图形显示装置指消防控制室中安装的用来显示现场各类消防设备在建筑中布局、工作状态及其他消防安全信息的显示装置,装置具备信息远传功能。
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配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可以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通信接口或专用传输设备实现运行状态信息的远传。
3.3 探测区域划分
3.3.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3.3.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母线层。
4 蜗壳层。
5 电缆层、电缆竖井、电缆廊道。
6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7 中央控制室。
8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9 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10 主变压器区域。
11 开关站、GIS室。
12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13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廊和坡道。
14 大坝、船闸及船闸控制室等区域。
15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2021
3.4 报警区域划分
3.4.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枢纽的布置、功能或防火分区的划分确定。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的闸首可划分为单独的报警区域。
3.4.2 相同功能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划分为同一报警区域;对于空间较大或不同高程及不同的功能区域宜划分为多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可根据其保护范围由若干个探测区域组成。
3.4.3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斜井和电缆夹层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或空间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当设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时应结合系统联动要求确定,且一个报警区域不宜超过150m。
3.5 消防控制室设置
3.5.1 消防控制室可与电站中控室合并设置,也可独立设置。
3.5.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宜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火灾报警外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5.3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柜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盘柜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盘柜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盘柜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5.4 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信息记录和信息传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4火灾探测器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力发电厂内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保护场所内可燃物燃烧性能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
5 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种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4.1.2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 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1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4.1.3 油罐室、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宜选用防爆型探测器。
4.1.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具有电气火灾危险且没有配置其他保护监测措施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1.5 对可能出现可燃气体并容易聚集的有限空间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4.1.2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4.3条和第12.4.4条有关规定。
4.1.4 水力发电厂的电气线路和电力设备配置有完善的监控保护措施和火灾探测预警手段,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比较完善的电气火灾监控功能。
(1)低压配电系统配电回路均设置有过电流保护元件,电缆的设计载流量留有较大的余量,敷设采用套管及桥架等保护措施,不易产生绝缘损坏。
(2)电缆桥架、电缆竖井、电缆沟等电缆聚集的区域内均设置有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等,能有效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探测预警。
(3)水力发电厂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电站低压配电设备状态信号均送计算机监控系统集中监视,配电设备的故障信号均能实时传送至监控系统并提醒运行人员分析确认并尽快处置。
(4)水工枢纽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低于二级(非燃烧体)。
综上所述,水力发电厂通常不设置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但对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此类场所的顶部较高,人员到达困难,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若无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火灾探测器,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1.5 对于通风不畅且有可能产生易燃气体聚集的有限空间一般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也可以根据电厂运行管理要求,通过人员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方式探测。
4.2 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4.2.1 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类型可按表4.2.1选择。
注:A1、A2、B、C、D、E、F、G为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不同类别,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 中控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盘室、通信设备室、水情测报室及配电装置室等。
2 地下液压启闭机室及空压机室、电梯机房等。
3 主厂房内除发电机层或运行层、GIS室、主变压器室、油罐室及油处理室之外的其他区域。
4 办公室、会议室、图书资料及档案室等。
5 楼梯间、走道等。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油雾。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 有大量粉尘。
4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5 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4.2.5 主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4.2.6 对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或日光照射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4.2.7 发电机风罩等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宜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4.2.3 水力发电厂机组运行时,由于推力油槽甩油发电机风罩内容易产生油雾。
在高海拔地区火灾发生时烟气扩散的速度较低海拔地区慢,造成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灵敏度降低,需要充分考虑海拔高度对于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灵敏度的影响。
4.2.4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柴油发电机通常排烟设施良好,柴油发电机室内不易聚集大量油烟;同时参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7.1.7条,柴油发电机室可以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也可以安装感温火灾探测器。
4.2.5 本条列举了水力发电厂内火焰探测器适合使用的场所。这些场所通常易发生明火燃烧或明火的蔓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或危险,而火焰探测器对明火的响应比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快得多。
4.2.6 能够产生足够热量的电力设备或其他高温物质产生的热辐射可能导致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误报,水力发电厂适用火焰探测器的场所中,主变压器有高温工作的状态,建议采用双波段或三波段的火焰探测器。
4.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4.3.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GIS室等无遮挡的高大空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他高大空间适用的火灾探测器。
4.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油雾。
4.3.3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不易安装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2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4.3.4 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3.5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可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也可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3.6 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符合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要求。
条文说明
4.3.4 对于水力发电厂,易燃易爆场所通常指绝缘油罐室或透平油罐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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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择
4.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 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4 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4.4.2 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4.4.1 发电机风罩在机组运行时会产生高速气流,计算机室、通信室等场所可能因空气调节产生高速气流。中控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盘室等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身和整个电站造成巨大危害,属于水力发电厂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4.5 水力发电厂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类型选择
4.5.1 水力发电厂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类型可按表4.5.1选择。
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宜选用防爆型火灾探测器。
5系统设备设置
5.1 系统设备组成
5.1.1 系统设备宜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
3 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 消防专用电源。
6 各型火灾探测器。
7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专用电话及火警外线电话。
8 消防应急广播。
9 火灾警报器。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1 消防电话插口。
12 模块。
13 区域显示器。
5.1.2 系统设备的组成应根据水力发电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等级、消防设备控制方式及消防设备的设置合理选择。
5.2 系统功能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及类型、系统故障报警的部位。
3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4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警报器。
6 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7 联动关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设备。
8 控制电梯全部停于疏散的楼层或电梯转换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 对火灾报警、操作、系统故障、日常运行进行记录、打印。
5.2.2 根据水力发电厂消防设备及全厂监控系统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可具有下列相应的控制及显示功能:
1 启动工业电视系统使其切入火灾部位画面。
2 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布火灾信息。
3 启动消防对策图。
4 向消防部门传送火灾信息。
5 显示报警及联动设备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
5.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5.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
5.3.3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运行维护人员可以进入。
5.3.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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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火灾探测器设置
5.4.1 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根据水力发电厂枢纽布置,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设备特点确定。
2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5.4.2 点型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具体设置部位可按照本规范表4.5.1执行。
2 点型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5.4.2-1确定;
2)C、D、E、F、G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5.4.2-1的规定。
3 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范围。
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大型工程宜取0.9~1.0;中型及以下工程宜取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5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附录D规定内容确定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公式(5.4.2)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4)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7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9 房间被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
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
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5.4.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变压器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且宜布置在保护对象较易发热的位置。
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5.4.4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4 探测器探测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5.4.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 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 当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超过500㎡时宜选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不宜大于2000㎡。
5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6 梁间探测器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梁高度小于600mm时,布置方式与普通房间相同。
2)梁高度大于等于600mm时,宜采用毛细管取样并使取样管紧附屋顶取样。
7 设备机柜内的取样可分为柜内取样和柜顶取样,并符合下列规定:
1)柜内取样管路宜由机柜底部、侧部排风栅口处伸至机柜内取样。
2)柜顶取样宜将取样孔安装在机柜顶部直接取样。
3)取样孔进入柜内深度宜在25mm~50mm之间。
8 电缆夹层及电缆廊道设置的采样管道宜布置在天花板上。
9 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5.4.6 本规范未涉及其他探测器的设置应按企业提供的设计手册或使用说明书进行设置,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条文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6.2条对于修正系数K值的取值规定为“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人~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水力发电厂运行人员较少,不会超过500人,但是考虑到大型水力发电厂的重要性,K值取0.9~1.0。
5.5 消防专用电话设置
5.5.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可利用厂内专用的生产调度管理通信系统。
5.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5.3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 消防值班室。
2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 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设备室。
4 电站中央控制室或控制室。
5 消防水泵房。
6 防排烟机房。
7 消防电梯机房。
5.5.4 在主要出入通道口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处宜设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5.5 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条文说明
5.5.1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7节相关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发生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替代。水力发电厂的生产调度管理通信系统通常独立设置,其可靠性高于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可以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
5.5.4 由于目前水力发电厂均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方式设计,厂区值班人员数量很少且人员工作区域基本上集中在中控室,因此本规范规定在电厂主要出入通道口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火警电话插孔,其他区域不作明确要求。
5.6 消防应急广播设置
5.6.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及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5.6.2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及其他环境噪声大于60dB设备运行区域设置的扬声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 扬声器设置及布置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3 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0W。
5.6.3 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5.6.4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采用壁挂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7 火灾警报器设置
5.7.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及区域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警报器。
5.7.2 火灾警报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火灾光警报器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2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及其他环境噪声大于60dB设备运行区域设置的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其他报警区域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
5.7.3 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5.8.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5.8.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各场所的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并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2021
5.9 区域显示器设置
5.9.1 每个报警区域可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5.9.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5.10 模块设置
5.10.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5.10.2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
6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6.1.2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6.1.3 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门系统应由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6.1.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采用专用线路实现对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及防烟排烟风机等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
条文说明
6.1.1 当电源总线线路压降超过5%时,受控消防设备的直流24 V电源推荐由现场提供。
6.1.3 条所述“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自动灭火系统指“同一报警或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至少一只需采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可对火灾进行确认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烟系统指“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排烟系统指“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火门系统指“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6.2 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6.2.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联动控制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组的开启。
6.2.2 用于主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雨淋阀组的开启动作逻辑应串联接入主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分闸位置接点及主变超温报警接点进行闭锁。
6.2.3 用于水轮发电机组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其雨淋阀组的开启动作逻辑应串联接入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分闸位置接点及发电机电气保护跳闸动作接点进行闭锁。
6.2.4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6.2.2 在雨淋阀组的开启动作逻辑中接入主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分闸位置接点和主变超温报警接点进行闭锁,是为了保证水灭火时主变压器不带电从而保证人员安全,同时避免误喷。
6.3 消防水泵联动控制
6.3.1 联动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供水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防泵,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
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6.3.2 消防水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6.3.1 消防给水系统分为稳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给水方式。水力发电厂中常采用设置高位水池的稳高压给水方式,该种方式下消防水泵或阀等维持消防水池水位即可,不起加压作用,由消防水池内的水位开关实现消防水泵的自动控制。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方式时,则需要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启动消防水泵以形成高压,由相关自动化元件或消火栓按钮通过火警联动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当采用低压给水方式时,无固定消防水泵,不需联动控制。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2021
6.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6.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6.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的联动触发信号可由防护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直接提供,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信号。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5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6 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6.4.3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设置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
6.4.4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4 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故障信号。
6.4.5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说明
6.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接收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需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需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对于继电保护盘室、通信室、油罐室等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建议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对于有人值守的中控室等,则建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延时不大于30s后启动防护区的气体灭火装置。
6.4.4 为满足水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要求,将“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故障信号”增加到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中。
6.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6.5.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联动控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相关设备,包括开启加压送风口和启动加压送风机。
6.5.2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6.5.3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5.4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
6.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常开防火门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其关闭。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6.6.2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6.6.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 手动控制。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6.6.4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 手动控制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6.6.5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7 电梯联动控制
6.7.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疏散的楼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6.7.2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疏散的楼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6.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6.8.1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6.8.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厂房进行广播。
6.8.3 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
6.8.4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6.8.5 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NB/T 10881-2021
7系统供电
7.1 供电
7.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直流电源。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电厂直流系统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并应在最大负载情况下能正常工作。
7.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供电。
7.1.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荷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1.5 直流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交流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条文说明
7.1.5 根据工程实际经验,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水力发电厂一般在30min左右即可恢复厂用电,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电源容量按交流电源失电后1h考虑。
7.2 接地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不应独立敷设接地网。
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与水力发电厂接地网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NB/T 350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由于条件限制,在水力发电厂敷设独立接地网十分困难,且敷设独立接地网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NB/T 35050-2015第3.1.2条规定:“不同用途和不同额定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独立敷设接地网。
8布线
8.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8.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8.0.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8.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电缆竖井或廊道时,系统线路应与电力电缆、电线分别布置在竖井、廊道的两侧或不同的电缆桥架上。
8.0.5 火灾探测器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8.0.6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其接线端子应有相应的标号。
条文说明
8.0.3 线路暗敷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要小于30mm。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警报等信息的传输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相对重要性,所以这部分的穿线导管选择要求较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线路明敷时,只能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附录A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附录B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C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D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NB/T 3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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