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fire preventive and
fighting measures for electric locomotives
GB 6771-2000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行时间:2000年01月03日
施行时间:2000年08月01日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铁路联盟标准UIC 617-1OR:1979《国际联运验收对电力机车和动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本标准与UIC 716-1OR:1979主要差异为:国际铁路联盟标准对于国际联运的新造车从1979年1月1日起为强制性;而消防措施一章的规定自1959年1月1日起对国际联运用的现有机车为强制性,以及电缆两端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端子连接或用焊接连接。
本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规定对用于国际联运的新造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为强制性;并取消了国际联运用的现有机车实施消防措施的特定时间限制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电缆两端头的连接应采用接头压接或螺纹管子连接。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6771-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电力机车厂、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承办人:宁建国、姜志新。
本规程是一系列规程的一部分,这一系列规程还包括:
规程564-2:国际联运用各种机车车辆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规程625-1: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动力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电动车组和用于国际联运的新机车。
2引用标准
GB/T 3317-1982 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TB/T 1507-1993 机车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3防火措施——结构上的规定
3.2 凡散发热量的电气设备,在其可能与旅客、乘务人员或行李发生接触时,一定要有隔热措施,其外壳或防护罩外面的温度不得超过50℃。
3.3 高温部件及其隔热物(如有的话)的布置,尤其在机车停车时,不应造成热量的积蓄。
3.4 给油管道(变压器冷却用的,零部件润滑用的……)特别是那些在维修时不经常拆卸的给油管道应尽可能少用接头。
油管与各种部件应用螺纹紧固或用焊接方式连接。
3.5 传动齿轮箱应有良好的油密封性,以避免油漏到车体下部和转向架上。
机车在设计阶段就应避免有不易接近的角落。安装在车体下面(底架或转向架)的设备、油箱等的布置应便于清扫。车体的结构应可以在车体下面用热水冲洗,清洗作业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6 安装在地板上方的给油管及电缆位置应足够高,以便清扫地板(特别是角落里)。
3.7 在旅客间内,席位下方应防止受到电气设备的发热影响。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能便于清扫地板。若在结构上遇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屏板来完全封闭席位下面的空间。
3.8 地板的设计,特别是有管道与电缆穿过地板的设计,应能完全做到防止油渗漏到地板底下;此外,在车体(底架或转向架)上面发生火灾时,应设有防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
3.9 电缆线不得在靠近因制动而有可能发生火花的区域内敷设。在不得不靠近时,除了将电缆敷设在线管中之外,还应安装防护板。
3.10 电缆两端头的连接应采用接头压接或螺纹端子连接,其技术条件应符合TB/T 1507的规定。不允许用绞接法,而且接头应尽可能设在便于施工的地方。
4消防措施
4.2 乘务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特别是放在可能还继续带电的部件附近灭火器的使用。
4.3 机车或电动车组的每一个司机室内均应备有灭火器,其总容量至少为5kg,可以是单只的,最好是两只,例如:一只容量大,一只容量小(1kg)。
对于一个司机室的机车,每台机车应备有总容量为12kg的灭火器,分成2只或3只。
所有灭火器都应是适合于电气装置灭火和油类灭火的类型,并且应漆成红色。
4.4 安放在司机室内或司机室直接相通的工作间内的灭火器,安放位置要显而易见,在紧急情况下要便于取用。
不得将灭火器安放在橱柜内。
4.5 根据上诉方式布置的灭火器不得承受过热。并应在温度低于-20℃时保持其灭火功能。
4.6 灭火器应配备带软管的喷嘴,在进行灭火时,可以用手随意地起动与关闭灭火器。
4.7 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制成耐久的标牌,并贴附在每台灭火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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