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通用建筑防火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是150m左右,一般按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道路中心线的距离设定为不宜大于160m。

一、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一)环形消防车道

(1)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场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场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的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场边设置消防车道。

(3)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唤醒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实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短边大于24m时,应设置连通街道的内院或天井的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2.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金额暗沟等民营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规模及当地消防车的实际参数。

3.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为9m,登高车为12m,特种车辆16~20m,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5.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第二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入口

一、定义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高层建筑底边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和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作业场地,该场地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救援窗口。建筑物与消防车等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的供消防救援人员快速进入建筑主体且便于识别的灭火救援窗口称为救援窗口或称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一)基本要求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场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员快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救援。

(二)操作场地面积及坡度

消防车登高操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三)操作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为方便布置,等高操作地鞠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10m。

(四)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不宜把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车等高操作场地内。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等高错做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五)操作空间的控制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车等高操作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三、救援窗口的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计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因该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做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级以上且总建筑及大于3000平方米(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

(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平方米,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平方米。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4)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电梯井内外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见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m×2m。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消防电梯从首层之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8)消防电梯的供电应为消防电源并设有备用电源,在最末级配电箱自动切换,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9)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 直升机停机坪

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一)起降区

(1)起降区面积。当采用圆形或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变长尺寸应大于或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机翼的长度。在停机坪外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旗杆等凸出物。

(2)起降区场地的耐压强度。按所承受集中荷载不大于直升机总重的75%考虑。

(3)起降区的标志。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比较好对比时也可采用黄色,在线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加醒目。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通用建筑防火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二)待救区

设置待救区,以容纳疏散到屋顶停机坪的避难人员。用钢制栅栏等与直升机起降区分隔。待救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向停机坪的出口,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m,其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夜间照明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四)灭火设备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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