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考点汇总

知识点一: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及组成

1.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低压系统是指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中压系统是指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高压系统是指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应用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全淹没应用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方式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按动作方式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4.按雾化介质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单流体系统是指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双流体系统是指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5.按供水方式分为泵组式系统、瓶组式系统和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其中瓶组式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泵组、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适用于高、中、低压系统。

知识点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

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热辐射阻隔和浸湿作用。

知识点三: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1.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火灾发生后,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系统控制阀组和消防水泵并向系统管网供水,水雾喷头喷出细水雾实施灭火。

2.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除喷头不同外,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通。

3.适用范围: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火灾(A类)、可燃液体火灾(B类)、电气火灾(E类)。不适用范围: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可燃气体火灾、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知识点四: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1.以下场所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采用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2.以下场所宜选择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3.以下场所可选用闭式系统: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4.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MPa。

6.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下表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7.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大于260m³,且瓶组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3个。

8.系统设计响应时间: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差不应大于2s。

9.系统持续喷雾时间:①油浸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涡轮机房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小于20min。②配电室、电气设备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通信机房等电子机房、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小于30min。③厨房烹饪设备、排烟罩、排烟管道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小于15min。④对于瓶组式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知识点五: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供水装置

1.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制作,且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储水箱应设置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放空装置。

2.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以及巡检功能,当巡检过程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启动状态。系统的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性能应能与最大一台主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每台泵的出口均应设置止回阀。当水泵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其流量不应低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3.水泵控制柜(盘)应设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便于操作和检修,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4.安全阀应设置在水泵的出水总管上,其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5倍。

5.瓶组式系统的供水装置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和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容器组的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2个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二)细水雾喷头

1.喷头分类:按动作方式分为开式细水雾喷头和闭式细水雾喷头;按细水雾产生原理分为撞击式细水雾喷头和离心雾化式细水雾喷头;按开孔数量分为单孔细水雾喷头和多孔细水雾喷头;按材质分为不锈钢细水雾喷头和黄铜吸水喷头;按适用性分为通用喷头和专用喷头;按作用分为灭火专用喷头、冷却防护喷头和水雾封堵喷头等。

2.对于喷头的喷孔易被异物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如粉尘场所应选用带防尘罩(端盖)的喷头,但在喷雾时不应阻挡水雾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3.对于电子数据处理机房、通信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4.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时间响应指数不大于50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5.对于腐蚀性环境,应选用采用防腐材料或具有防腐镀层的喷头。

6.对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型细水雾喷头。

(三)喷头的布置

1.闭式系统喷头的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且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邻吊顶布置。

2.开式系统喷头的布置与闭式系统喷头的布置要求相同,但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的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覆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高度超过4m的变压器,喷头宜分层布置;冷却器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的,喷头的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4.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电压110<V≤220kV时,最小距离2.2m;35<V≤110kV时,最小距离1.1m;V≤35kV时,最小距离0.5m。

5.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小于5只。

(四)控制阀组

1.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阀可以采用雨淋阀。

2.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阀组通常采用分配阀,它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中的选择法,不仅具备了选择阀的功能,而且具有启动系统和关闭系统的双重功能,还可采用电动阀和手动阀组合的方式完成控水阀组的功能。

3.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宜在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设置泄放试验阀。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应采用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4.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五)过滤器

1.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及出水口处或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系统控制阀组前的管道应就近设过滤器;当细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控制阀组后应设过滤器;最大的过滤等级或目数应保证不大于喷头最小过流量的80%。

2.在每个细水雾喷头的供水侧应设一个喷头过滤器。对于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尺寸大于2mm的单喷嘴喷头,可不设喷头过滤网。

3.管道过滤器的最小尺寸应根据系统的最大过流流量和工作压力确定。

4.管道过滤器应具有防锈功能,并设在便于维护、更换的位置,且应设旁通管,以便清洗。

(六)试水阀、泄水阀和排气阀

1.闭式系统应在每个分区阀后管网的最不利点处设置试水阀,其设置要求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试水阀前应设置压力表。②试水阀出口的流量系数应与一只喷头的流量系数等效。③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与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的排放不应对人员和设备等造成危害。④开式系统应在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设置泄放试验阀。

2.泄水阀。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如系统管网有多个最低点,则应根据管网情况设置多个泄水阀。

3.排气阀。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在系统管网充水形成准工作状态时使用。

(七)系统管网

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冷拨法知道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

2.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3.系统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4.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管网宜均衡布置。当保护油浸变压器时,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5.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架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质量及冲击。

6.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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