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内。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火灾时产生的烟气排放到建筑物外面。通过这两个系统的作用,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过程中防止因烟气毒性和窒息而受到伤害。
一、防烟设施设置场所
(一)建筑的哪些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避难间)。
(二)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除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哪些场所和部位可不设置防烟系统):①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②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合用前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二、防烟系统的设置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二)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敞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规定。
(三)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三、自然通风系统的设置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距不大于3层。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位置设置开启装置。
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和送风机。
2.建筑高度≤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4.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5.加压送风口的设置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位置。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7.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8.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1%。(自然通风时为2%,且每个朝向不小于2㎡)
五、防烟系统联动控制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能自动启动。
2.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六、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
1.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置: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和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七、排烟系统的选择
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时,长边不应大于75m;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采用机械排烟时,储烟仓的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自然排烟不应小于2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时,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八、自然排烟系统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m。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除排烟窗的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诉要求执行。
2.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侧窗应沿建筑物的料条对边均匀设置;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3.采用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的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倍。
(2)采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倍。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九、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
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一)排烟风机设置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风机(满足280℃连续工作30分钟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摄氏度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连锁,当排烟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应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设置时,两者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m。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满足一下需求: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和管道;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二)排烟管道的设置
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风道时,风速不应大于15m/s。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排烟系统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将垂直风道设置在管道井内。
4.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口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三)、排烟阀(口)的设置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
2.走道内排烟口应设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是,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气流动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分布。
7.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十、补风系统的设置
哪些场所可不设补风系统:除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排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
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及机械送风方式。
3.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量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用少于5m。
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5.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6.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不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十一、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1.除手动自然排烟窗、固定采光带(采光窗)外,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联动控制程序如下图:
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
(1)现场手动启动
(2)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3.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支管应设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并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内开启完毕自动排烟窗。
7.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以及面积大于2000㎡的其他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当该场所设有火灾在动报警系统时,排烟窗尚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
8.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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