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地势条件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工程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部的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主要考虑相邻建筑之间的火灾影响。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可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所造成的强烈辐射和烟气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因此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要考虑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单、多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即可;高层建筑,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结合实际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同时设置消防车等高操作场地。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又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例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的计算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非标红部分可用公式计算:
L=A+B2+B2
其中L为防火间距,A取值:高层取13;甲取12,乙、丙、丁、戊取10;B1、B2为两座建筑的防火等级,为三级耐火等级取值2、四级耐火等级取值4。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标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实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厂房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6.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规范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见下表。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间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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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表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面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建筑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就算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明勇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当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救助,切记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其设备设置部位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5)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藏间,应单独建造。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有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设置在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8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房的容量应符合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有开关等容量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符合相应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使用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出气期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五)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例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调机房,防烟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箱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开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室、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团、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三)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祝愿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祝愿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是,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增加25%。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的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眼睛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³。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储罐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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