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干粉灭火系统考点总结

干粉灭火系统是将干粉灭火剂储存在容器罐内,火灾时用驱动气体将干粉灭火剂通过管道吹到着火部位,应用灭火机理达到灭火目的,其结构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是:化学抑制作用、隔离作用和冷却与窒息作用。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干粉灭火系统考点总结

一、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与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输粉罐道以及喷嘴等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瓶、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

1.按应用方式分为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宜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如油泵房。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当不宜在整个房间建立灭火浓度或仅保护某一局部范围、某一设备、室外火灾危险场所等时,可选用局部应用系统,例如保护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时,不怕粉末污染的电器设备以及其他场所等。

2.按设计情况分类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一般较大的保护场所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设计型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对象不是很大且无特殊要求的场所,一般选择预制型系统。

3.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组合分配系统:当一个区域有几个保护对象且每个保护对象发生火灾后又不会蔓延时,可选用组合分配系统。

单元独立系统:若火灾的蔓延情况不能预测,则每个保护对象应单独设置一套系统保护,即单元独立系统。

4.按驱动气体的储存方式分类

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驱动气体单独储存在储气瓶中,灭火使用时,再将驱动气体充入干粉储罐,进而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干粉灭火系统大多数采用的是此系统形式。

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这种系统结构比储气式系统简单。但要求驱动气体不能泄漏。

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在火灾时点燃燃气发生器内的固体燃料,通用燃烧生成的燃气压力来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

二、干粉灭火系统工作原理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一)自动控制方式

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统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监测处保护场所存在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当保护对象发生火灾后,温度上升达到规定值,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到控制器,然后由控制器打开相应报警设备,当气动机构接收到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后打开启动瓶,启动瓶内的氮气通过管道打开高压驱动气瓶组的瓶头阀,平中的高压驱动气体进入集气管,经过高压阀进入减压阀,减压至常规压力后,通过进气阀进入干粉储罐内,搅动罐中干粉灭火剂,使罐中干粉灭火剂疏松形成便于流动的气粉混合物,当干粉罐内压力达到规定数值时,定压动作机构开始动作,打开干粉罐出口球阀,干粉灭火剂则经过总阀门、选择法、输粉管和喷嘴喷向着火对象,或者经喷枪射到着火对象的表面进行灭火。

(二)手动控制方式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在系统启动后的延迟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采用的一种系统中止下来的手段。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错按其他按钮,故要求在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三、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采取挡风措施。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直反胃内不应有遮挡物。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4.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融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5.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的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程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差不得大于2s

四、干粉灭火系统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具有造价低、占地小、不冻结特点,对于无水及寒冷的北方尤为适宜。

(一)干粉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灭火器安可切断起源的气体火灾(C类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B类火灾)

3.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A类火灾)

4.带电设备电气火灾(E类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

1.硝酸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铅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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