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消防斧
Fire axes
GA 138-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0年2月9日
施行时间:2010年3月1日
本标准第4、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A 138-1996《消防斧》
本标准与GA 13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斧头采用的材质由“钢材”改为“金属材料”(1996年版的4.1.1,本版的4.1.1);
——拉力由“15000N”细化为“12500N”和“20000N”两种(1996年版的4.7,本版的4.7);
——增加了“金属材料的耐盐雾腐蚀性能”要求(本版的4.10);
——对引用标准的版本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巍、傅建桥、阮桢、李宝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38-1996。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抢险救援作业时破拆用消防平斧、消防尖斧,不适用于消防腰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30.1-2009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ISO 6508-1:2005,MOD)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eqv ISO 2768-1:1989)
GB/T 1931-2009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ISO 3130:1975,MOD)
GB/T 6060.2-2006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磨、车、镗、铣、插及刨加工表面(ISO 2632-1:1985,MOD)
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ISO 10289:1999,IDT)
GB/T 8389-2003 钢斧通用技术条件(DIN 7287:1976,NEQ)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eqv ISO 9227:1990)
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产品分类
3.1.1 消防斧分消防平斧、消防尖斧两种。
3.1.2 消防平斧的外形如图1所示。
3.1.3 消防尖斧的外形如图2所示。
图2 消防尖斧外形示意图
3.2 型号
消防斧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4技术要求
4.1.1 消防斧斧头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
4.1.2 消防斧斧柄材质采用重量轻、强度高的硬质材料。在完成5.8、5.9、5.10的试验后,斧柄不得出现折断、破裂等损伤。若选用木材,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含水率应不大于16%。
4.2 表面质量
4.2.1 消防斧斧头表面抛光部分的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6.3μm。
4.2.2 消防斧的金属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裂纹、毛刺、凹痕、缺损或有害杂质等缺陷,涂漆部分不应有流痕、气泡等缺陷。
4.2.3 消防斧斧柄的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4.3 尺寸和质量
4.3.1 消防平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 消防尖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防尖斧尺寸和斧头质量
4.3.3 表1、表2所列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T 1804-2000中最粗V级制造。
4.4 对称度
4.4.1 如图3所示,消防斧斧头小面与斧孔中心的偏差量h应小于2mm。
4.4.2 消防斧斧刃与斧柄端部中心线的偏差(即对称度)应小于8mm。
4.5 硬度
消防斧斧刃硬度应在48HRC~56HRC范围内,斧孔壁硬度应不大于35HRC。
4.6 抗冲击性能
消防斧斧刃应能承受重锤冲击,冲击后斧刃不应有裂纹、变形等损伤。
4.7 抗拉离性能
消防斧斧头与斧柄应装配牢固,在施加表3规定的拉力时,斧头与斧柄不应拉脱。
4.8 平刃砍断性能
消防斧斧头平刃重复砍击不超过3次,应能砍断直径10mm的Q235A热轧圆钢,且刃口应无明显卷刃、崩刃和开裂等现象。
4.9 尖刃凿击性能
消防斧斧头尖刃重复凿击不能超过3次,应能凿裂强度等级为C20的混凝土试块,且刃口应崩刃和开裂。
4.10 耐盐雾腐蚀性能
消防斧金属部分经中性盐雾试验48h后,外观应符合GB/T 6461-2002中外观评级(RA)为“-/5 VS A”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 斧柄强度试验
消防斧按照5.8、5.9、5.10的试验方法完成试验后,用目测法检验斧柄,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2的规定。
5.2 木质斧柄含水率测定
消防木质斧柄含水率按GB/T 1931-2009的规定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2的规定。
5.3 表面质量检查
5.3.1 消防斧斧头表面粗糙度可用表面粗粗度样块对照检查,样块应符合GB/T 6060.2-2006的规定,也可用表面粗糙度检验记录仪测定,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1的规定。
5.3.2 用目测法检验消防斧斧头和斧柄表面,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2、4.2.3的规定。
5.4 尺寸和质量测量
消防斧斧头和斧柄尺寸用通用量具测量。消防斧斧头质量用准确度不低于0.01kg的衡器测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3.1、4.3.2的规定。
5.5 对称度试验
对称度用通用量具检查,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4.1及4.4.2的规定。
5.6 硬度试验
硬度试验按GB/T 230.1-2009的规定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5的规定。
5.7 抗冲击试验
抗冲击试验按GB/T 8389-2003中4.6.1规定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6的规定。
5.8 抗拉离试验
消防斧的抗拉离试验应在拉力试验机上进行。将斧头和斧柄尾端分别固定在拉力试验机上下两端夹具上,斧柄应与地面垂直,逐渐施加拉力至规定值,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7的规定。
5.9 平刃砍断试验
取直径10mm、长400mm的Q235A热轧圆钢,横放于长400mm、宽400mm、厚10mm的钢平板上,由体重65kg~75kg青年男性试验人员手握斧柄,用平刃对准圆钢同一部位垂直砍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8的规定。
5.10 尖刃凿击试验
取一块符合GBJ 107要求,边长为150mm的C20混凝土立方体试块,由体重65kg~75kg青年男性试验人员手握斧柄,用尖刃对准试块凿击,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9的规定。
5.11 耐盐雾腐蚀试验
抗冲击试验按GB/T 10125-1997的规定进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0的规定。《消防斧》XF 138-2010
6检验规则
消防斧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消防斧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2.2 取样时,每批随机抽取3把,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把也作一个批量)。
6.2.3 出厂检验按4.2、4.3、4.4、4.8、4.9要求进行。
6.2.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3.3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出场检验合格产品3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300把也作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5把作为试样。消防平斧、消防尖斧的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分别按表4、表5进行。
表5 消防尖斧型式检验试验样品分配及试验程序
6.3.4 按表4、表5检验,若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则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产品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6.4 试验样品
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进行过5.7~5.11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得出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消防斧产品上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如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生产厂名;
c)生产日期或批号;
d)产品执行标准号;
7.2 包装
7.2.1 每把消防斧应单独包装,出厂时集装在产品包装箱内。
7.2.2 产品包装箱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潮措施。
7.2.3 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外型尺寸、件数、净重或毛重、防潮标志。
7.2.4 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应有产品的使用范围、主要技术参数、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
7.2.5 使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应注明“在每次使用消防斧前,须认真检查斧头是否有裂纹或碎裂现象、斧柄是否有裂纹或断裂迹象、斧头与斧柄是否有松脱迹象等,如有上述情况出现,须立即停止使用。
7.3 运输
消防斧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重压、碰撞和雨淋。
7.4 贮存
消防斧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产品包装随带的文件应齐全,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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