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农村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al area
GB 50039-2010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8日
施行日期:201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9-2011,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做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 马 恒 李彦军 张耀泽 沈 纹
郭益民 朱耀武 倪照鹏 朱 江 武丽珍
李立志 高 昇 李锦成 冯婧钰 王 宁
朱培仁 阚 强 任世英 徐 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赵永代 高建民 申立新 罗 翔
董新民 王晓艳 汤 杰 郭国旗 鲁性旭
何蜀伟 费卫东 张静岩
1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快速发展,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1997年~2006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9万起,死亡1531人,受伤2001人,直接财产损失6.3亿元,该4项数字分别占城乡年均火灾总数57.7%、62.1%、55.6%和58.7%。
农村防火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和农村消防安全的实际,有效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应综合采取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险源、合理设置消防设施等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本规范不只是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是一部涉及农村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防火改造、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
在农村建设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由于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在保证消防资金投入、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具有可行性,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1.0.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条文说明
1.0.3 本条规定了农村防火的基本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还相对落后,各地区农村建筑情况差异较大,在农村采取的建筑防火措施,应结合当地农村火灾特点和经济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民族习俗、生活习惯、人文、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建筑特点等多种因素,力求可操作性要强。正确处理好生产、生活与消防安全的关系,防火措施与消防投入的关系,按照科学合理、区别对待,有利于农村建筑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实施农村防火措施。
本规范是农村防火的基本要求,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应积极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措施和消防装备设施,增强农村防火工作的科学性。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范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火技术细则。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等内容。
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农村,要提前谋划,适度超前开展消防规划。
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
▲ 条文说明
1.0.5 本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
1.0.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 条文说明
1.0.6 本规范涉及面广,只能对农村的一般防火措施作出规定,在农村防火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 条文说明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
村庄在我国的各地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村屯、村寨等。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 消防点 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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