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建筑防火之总平面局部和平面布置(★★★★★)

知识点1: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爆要求。

2.地势条件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咋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从事防止液体疏散。乙炔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所以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覅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1.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知识点2: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防止火灾蔓延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为6m。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所增加。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对单、多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即可;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纪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又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4.防火间距的计算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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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L=K1+K2(注:K1取值高层13,甲12,乙、丙、丁、戊10;K2取值一、二级0,三级2,四级4)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较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民族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6.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规范要求,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场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存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意:(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单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符合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是,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上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数字记忆法:13911146798-101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如下图所示: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图

注意:(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下图所示: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4m。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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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知识点3: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丙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分隔区域受到强附设热和烟气的影响。

3.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其设备设置不为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燃气锅炉的可燃气体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隔墙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出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得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柴油发电机房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集合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四)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

1.单独建造的消防静止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五)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项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电、礼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台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以及防火门、窗。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其与其他建筑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欧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且每间用房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个墙上开设常开乙级防火门。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时,应为单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规定进行分隔。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人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联通的门时,应开设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行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扣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³。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才赢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1.5+甲级)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火+1.5)

2.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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