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resistant shutters,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and fire resistant windows
GB 50877—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4年1月9日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2014 北京
第2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4.1.1、4.2.1、4.3.1、4.4.1、5.1.2、5.2.9、7.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生产、设计、施工及运行现状,认真总结工程应用实践经验,积极吸纳消防科技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及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完成规范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安装,功能调试,验收,使用与维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强盾防火门有限公司
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马 莉 马 恒 沈 纹 袁国斌 张 磊
东靖飞 倪照鹏 关大巍 王宗存 宋旭东
杨玉琴 李宝利
主要审查人:丁宏军 赵华利 钟勇 马宏伟 王红兵
叶国祥 朱 磊 翟 毅 陈学平 潘志红
黄青春 张建青 高 普 彭 军 梁慧君
1总则
1.0.1 为保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及验收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文件中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保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质量,统一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验收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均为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通常设置在防火墙上、疏散出口处或管井开口部位,对防止火灾时烟、火扩散和蔓延,减少火灾损失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不断加强,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已成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消防设施。
本规范的制订为施工、验收单位提供了一个科学、统一的技术标准,也为消防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对于保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其防烟阻火功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殊场所使用的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应考虑使用本规范的适用性。
1.0.3 本条提出工程中采用的无论是工程技术文件还是承包合同等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安装质量和使用功能。
1.0.4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术语
2.0.1 防火卷帘 fire resistant shutter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卷帘。
2.0.2 钢质防火卷帘 steel fire resistant shutter
用钢质材料做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2.0.3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mineral fiber composites fire resistant shutter
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2.0.4 防火门 fire resistant doorset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门。
2.0.5 防火窗 fire resistant window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窗。
2.0.6 固定式防火窗 fixed style fire window
无可开启窗扇的防火窗。
2.0.7 活动式防火窗 automatic-controlled fire window
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防火窗。
2.0.8 温控释放装置 thermal release device
利用动作温度为73℃±0.5℃的感温元件控制防火卷帘或防火窗依靠自重下降或关闭的装置。
3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3.0.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 主、配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3 主、配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3.0.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现场施工条件满足连续作业的要求。
2 主、配件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等基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现场相关条件与设计相符。
5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3.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7章的规定。
3.0.6 检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4 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验收记录应齐全。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应齐全。
3.0.7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 基本规定
3.0.1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对从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质量管理应具备的标准、规章制度等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以保证施工队伍的素质。
3.0.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些技术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也是施工必备的首要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是指对于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当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另外,两类产品均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3.0.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所具备的物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0.4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是建筑消防设施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了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这样,为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提供了方便。
3.0.5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用于工程的设备和主要配件要进行进场检验;二是要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安装;三是根据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四是强调了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中间交接检验;五是施工过程应填写相关的质量记录;六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进行验收;七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要进行检查;八是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这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3.0.6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的标准,即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结果、资料核查结果、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验收是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通过验收,将对工程质量埋下严重的隐患,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4.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的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1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再进行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设备和配件进场要进行现场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同时,明确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对于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不仅要对产品外观及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检查,而且要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进行核查。如果进场的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或者产品进场时已经损坏,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所起的防火分隔作用就无法实现了。为确保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施工质量,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及零配件的进场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需填写的质量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工程质量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2.2 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3 防火卷帘的钢质帘面及卷门机、控制器等金属零部件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4 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有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2 防火卷帘检验
4.2.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等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感温探测器等产品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卷帘能否满足耐火性能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2 本条规定了在防火卷帘、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温控装置的明显部位要设有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2.3、4.2.4 规定了对防火卷帘等要进行外观检查。因这些设备从生产厂搬运到施工现场,要经过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和储存等环节,有的可能要露天存放。在这期间,可能会因意外原因对这些设备造成损伤。因此,要对其外观进行检查,以确保施工质量。
4.3 防火门检验
4.3.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3.2 每樘防火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3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 防火门检验
4.3.1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要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门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门能否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3.2 本条规定防火门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3.3 本条规定了对防火门及其配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其原因与第4.2.3条相同。
4.4 防火窗检验
4.4.1 防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是否与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相符。
4.4.2 每樘防火窗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3 防火窗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 防火窗检验
4.4.1 本条规定了防火窗要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要查看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与有效证明文件和设计要求是否相符。防火窗是否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是防火窗能否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保障,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4.2 本条规定了防火窗在其明显部位要设有产品标牌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标识,并要查看标牌是否牢固,内容是否清晰。
4.4.3 本条规定了对防火窗及配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其原因与第4.2.3条相同。
5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5.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安装过程的检查,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2填写安装过程检查记录,按表C.0.1-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以保证工程质量。
5.1.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在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其施工质量,如每道工序结束后的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并明确了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责任。
质量控制是必须严格把关的环节,如果每道工序的质量没有保障,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也就无法达到功能目标了。尤其是这一环节还涉及隐蔽工程,假如此时没有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将为今后的使用埋下极大的隐患。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安全功能的实现,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在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填写的质量检查记录,以确保整个安装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5.2 防火卷帘安装
5.2.1 防火卷帘帘板(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质防火卷帘相邻帘板串接后应转动灵活,摆动90°不应脱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角尺测量。
2 钢质防火卷帘的帘板装配完毕后应平直,不应有孔洞或缝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钢质防火卷帘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机构应装配牢固,卷帘运行时,相邻帘板窜动量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4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两端应安装防风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2.2 导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导轨间距大于表5.2.2的规定时,导轨间距每增加1000mm,每端嵌入深度应增加10mm,且卷帘安装后不应变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测量,测量点为每根导轨距其底部200mm处,取最小值。
2 导轨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应保证卷帘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导轨的滑动面应光滑、平直。帘片或帘面、滚轮在导轨内运行时应平稳顺畅,不应有碰撞和冲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4 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均不应大于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钢卷尺测量,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200mm处、导轨长度的1/2处及距导轨底部200mm处3点,取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5 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1.5mm/m,全长不应大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采用吊线方法,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 卷帘的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塞尺测量,防火卷帘关闭后用0.1mm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时,表明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7 防火卷帘的导轨应安装在建筑结构上,并应采用预埋螺栓、焊接或膨胀螺栓连接。导轨安装应牢固,固定点间距应为600mm~10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图纸检查;钢卷尺测量。
5.2.3 座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座板与帘板或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无机复合防火卷帘的座板应保证帘面下降顺畅,并应保证帘面具有适当悬垂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2.4 门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楣安装应牢固,固定点间距应为600mm~10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施工文件检查;钢卷尺测量。
2 门楣内的防烟装置与卷帘帘板或帘面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80%,非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应大于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塞尺测量,防火卷帘关闭后用0.1mm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时,表明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非贴合部分采用2.0mm的塞尺测量。
5.2.5 传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轴与支架板应牢固地安装在混凝土结构或预埋钢件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挠度应小于卷轴的1/400。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类卷轴抽查1件~2件。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用试块、挠度计检查。
5.2.6 卷门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门机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且应牢固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产品说明书检查。
2 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手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不应加锁,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2.7 防护罩(箱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罩尺寸的大小应与防火卷帘洞口宽度和卷帘卷起后的尺寸相适应,并应保证卷帘卷满后与防护罩仍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相互碰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防护罩靠近卷门机处,应留有检修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防护罩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卷帘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看防护罩的检查报告。
5.2.8 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检查。
5.2.9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看封堵材料的检查报告。
5.2.10 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当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可安装在一侧墙壁上,且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安装在便于识别的位置,且应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钮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金属件应有接地点,且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连接地线的螺钉不应作其他紧固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2.11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防火卷帘,其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按钮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两侧均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盒。当防火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防火卷帘有人侧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型、数量及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计、施工文件;尺量检查。
5.2.12 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施工图纸检查;尺量检查。
5.2.13 防火卷帘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有关设计、施工文件检查。
条文说明
5.2 防火卷帘安装
5.2.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帘板和无机防火卷帘帘面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大多是在工厂加工好帘板(或帘面)后,运送到施工现场进行组装。现场装配质量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要求。对组装好的帘板(或帘面)要全数检查。
5.2.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导轨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导轨是防火卷帘的关键部件,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条各项规定,以保证防火卷帘在导轨中平稳顺畅运行。对于宽度较大的防火卷帘,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参照执行制造商的施工安装说明书要求,以保证卷帘安装后不会出现变形,并能正常运行。对导轨安装要全数检查。
5.2.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座板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座板是防火卷帘的重要部件,施工安装时,要保证座板与帘板或帘面连接牢固,并与地面均匀接触。对座板要进行全数检查。
5.2.4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门楣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门楣主要起阻火作用,有的还具有防烟功能,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施工安装,才能有效发挥门楣的作用。
5.2.5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传动装置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条规定防火卷帘卷轴的安装,同一工程同类卷轴抽检1个~2个。主要考虑卷轴一般都是统一加工制作,有代表性的抽检几件,就能说明问题。另外,防火卷帘卷轴的检测需要用试件和仪器,现场全数检测有一定的困难。
5.2.6 本条规定了卷门机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卷门机的安装要牢固可靠,卷门机的手动启闭装置和手动速放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不得加锁,且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卷门机的安装要全数检查。
5.2.7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护罩(箱体)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防护罩是用于保护卷轴和卷门机的,所用材料的耐火性能要与防火卷帘一致,才能起到防护作用。防护罩靠近卷门机处要留有检修口,以便于维修。
5.2.8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规定,防火卷帘应设置温控释放装置。火灾状态下,一旦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发生故障或消防电源断电,温控释放装置动作,防火卷帘就会下降,起到防火分隔的作用。温控释放装置适用于安装在垂直卷的防火卷帘上。但用于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因具有两步降的功能,故不可安装温控释放装置。温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应符合生产厂家的安装说明。所有安装温控释放装置的防火卷帘均应检查。
5.2.9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空隙的安装施工方法。一般情况下,防火卷帘多是在梁的侧向或梁的下方安装。当在梁的下方安装时,卷帘上端即箱体的另一侧与梁或顶棚之间会出现缝隙,一旦发生火灾,这些部位将会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所以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其填充、封堵。此项要全数检查。由于防火卷帘通常是用于防火分区开口部位的分隔,如果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之间存在缝隙,则烟火就会沿该缝隙向相邻防火分区蔓延,为了保持防火分区的有效性,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填充和封堵是必需的,故确定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5.2.10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追求施工现场的整体美观,要求施工单位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在顶棚上,将手动控制按钮引至防火卷帘附近的墙上。这样安装造成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其一是警报声响受到影响,其二是手动、自动转换不便操作。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宜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在顶棚上。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的安装高度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编写。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接地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有关规定编写。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逐个检查。
5.2.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两侧火灾探测器组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火灾探测器组一般由感烟、感温两种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组成。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的数量及其间距应根据防火卷帘宽度和探测器保护半径来确定。火灾探测器组的安装应全数检查。
5.2.12 本条规定了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要求及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此项应全数检查。
5.2.13 防火卷帘电气线路的布线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
5.3 防火门安装
5.3.1 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3.2 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3.3 常开防火门,应安装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控制、信号反馈装置和现场手动控制装置,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3.4 防火门电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按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
5.3.5 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门或多扇门相对固定一侧的门扇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查看设计图纸。
5.3.6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3.7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安装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扇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3.8 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5.3.9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工具在门扇与门框相交的左边、右边和上边的中部画线作出标记,用钢板尺测量。
5.3.10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2 门扇与门框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3 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4 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5 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6 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塞尺测量其活动间隙。
5.3.11 防火门安装完成后,其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关闭不严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5.3.12 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测力计测试。
5.3 防火门安装
5.3.1 防火门是建筑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安装在防火墙上、楼梯出口处或管井的开口部位,要求能隔烟阻火。为了能充分发挥防火门阻火防烟的作用并便于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了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方式。
5.3.2~5.3.5 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要求装设能使防火门自行关闭的装置(如闭门器),双扇或多扇防火门还应安装顺序器,常开防火门要增设自动关闭及信号反馈等装置。
5.3.7 为了保证防火分区之间的相互独立,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而造成严重后果,要求建筑变形缝处设置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向楼层较多的一侧开启。
5.3.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防火门在安装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及搭接量,以使门扇开启灵活,并防止漏烟透火。
5.4 防火窗安装
5.4.1 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4.2 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窗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尺量检查。
5.4.3 活动式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手动试验。
5.4.4 活动式防火窗应装配火灾时能控制窗扇自动关闭的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按设计图纸、施工文件检查。
5.4 防火窗安装
5.4.1 防火窗也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主要措施之一,通常安装在防火墙上,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火灾损失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窗框密封槽内的防火密封件要安装到位。
5.4.3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活动式防火窗应安装手动控制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并保证窗扇启闭灵活,在火灾时完全关闭,起到防烟阻火作用。
6功能调试
6.1 一般规定
6.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功能调试,当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功能调试应在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功能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
6.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试前应具有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2 调试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订调试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批准。
3 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调试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功能调试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4填写调试过程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在调试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工程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6.1.2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须遵循的有关规定:应具备本规范第3章中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相关资料;要根据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6.1.3 本条明确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功能调试所需填写的质量记录。
6.2 防火卷帘调试
6.2.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进行通电功能、备用电源、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电功能调试时,应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分别与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相关的火灾探测器、卷门机等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备用电源调试时,设有备用电源的防火卷帘,其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发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防火卷帘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条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应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门机速放控制装置完成卷帘自重垂降,控制卷帘降至下限位所需的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观察电源工作指示灯变化情况和防火卷帘是否发生误动作。再切断卷门机主电源,使用备用电源供电,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工作1h,用备用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3 火灾报警功能调试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声、光报警情况。
4 故障报警功能调试时,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以及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线或发生故障,防火卷帘控制器均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任意断开电源一相或对调电源的任意两相,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断开火灾探测器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连接线,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
5 自动控制功能调试时,当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由上限位自动关闭至全闭。
2)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1.8m)处停止,接到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3)防火卷帘半降、全降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分别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半降、全降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和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以及消防控制室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显示情况。
6 手动控制功能调试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按钮和手动按钮盒上的按钮,可控制防火卷帘的上升、下降、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试验。
7 自重下降功能调试时,应将卷门机电源设置于故障状态,防火卷帘应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至全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切断卷门机电源,按下防火卷帘控制器下降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6.2.2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门机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拉链)应灵活、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拉链)操作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应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拉动手动拉链,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2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手动速放)的功能。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手动速放)的臂力不应大于70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试验,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用弹簧测力计或砝码测量其启动下降臂力。
3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应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启动卷门机,运行一定时间后,关闭卷门机,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误差。
6.2.3 防火卷帘运行功能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装配完成后,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应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检查;用钢卷尺测量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
2 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钢卷尺测量。
3 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防火卷帘运行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表面的垂直距离1m、距地面的垂直距离1.5m处,水平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4 安装在防火卷帘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防火卷帘应自动下降至全闭。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类温控释放装置抽检1个~2个。
检查方法:防火卷帘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感温元件动作,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试验前,应准备备用的温控释放装置,试验后,应重新安装。
6.2 防火卷帘调试
6.2.1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和《防火卷帘控制器》GA 386的规定,列出了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这些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一检查,并应全部满足要求。
6.2.3 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05规定,防火卷帘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当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周围温度达到73℃±0.5℃时,释放装置动作,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这主要是针对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或消防电源断电的情况下,卷帘仍能正常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本条规定安装温控释放装置的防火卷帘,同一工程抽检1个~2个。这主要考虑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里面的热敏感元件就作废了,需要将装置拆下来重新更换并安装,做起来比较繁杂。
6.3 防火门调试
6.3.1 常闭防火门,从门的任意一侧手动开启,应自动关闭。当装有信号反馈装置时,开、关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试验。
6.3.2 常开防火门,其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常开防火门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6.3.3 常开防火门,接到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启动防火门关闭功能,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6.3.4 常开防火门,接到现场手动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手动启动防火门关闭装置,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条文说明
6.3 防火门调试
6.3.1~6.3.3 明确了对防火门控制功能调试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规定,常开的防火门,当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如果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向防火门发出关闭指令,防火门也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返回消防控制室。在调试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上述要求,认真检查测试。
6.4 防火窗调试
6.4.1 活动式防火窗,现场手动启动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时,活动窗扇应灵活开启,并应完全关闭,同时应无启闭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试验。
6.4.2 活动式防火窗,其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6.4.3 活动式防火窗,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启动防火窗关闭功能,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6.4.4 安装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60s内自动关闭。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类温控释放装置抽检1个~2个。
检查方法:活动式防火窗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热敏感元件动作,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用秒表测试关闭时间。试验前,应准备备用的温控释放装置,试验后,应重新安装。
条文说明
6.4 防火窗调试
6.4.2、6.4.3 规定了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调试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规定,活动式防火窗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和手动控制装置。目前,自动关闭装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常开的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活动式防火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如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向活动式防火窗发出关闭信号,活动式防火窗也应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返回消防控制室。相关规范对防火窗的联动控制尚无要求,本规范参照防火门的联动控制型式编写了有关规定。
6.4.4 本条规定了温控释放装置,即热敏感元件的有关调试要求。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或消防电源断电的情况下,当场所温度达到温控释放装置设定的温度时,热敏感元件动作,活动式防火窗自动关闭。对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活动式防火窗的调试,应全数进行。安装温控释放装置的活动式防火窗,本条规定同一工程同类温控释放装置抽检1个~2个,原因与第6.2.3条相同。
7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7.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1填写资料核查记录:
1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
4 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
5 施工过程(含进场检验、安装及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制订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2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需先自行进行检查评定,如果一切就绪,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是施工的最终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步骤,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不仅是技术要求,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旦投入使用将造成极大的隐患,所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7.1.2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需填写的资料核查记录。
7.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所需填写的质量验收记录。
7.2 防火卷帘验收
7.2.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7.2.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
7.2.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7.2 防火卷帘验收
7.2.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卷帘及相关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2.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卷帘及相关部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本条主要根据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对防火卷帘及控制器、卷门机等的施工安装质量进行验收检查,要全数检查。
7.2.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卷帘及相关配件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本条主要根据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对防火卷帘及控制器、卷门机等的基本功能进行验收检查。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尽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已对工程的设备及相关部件进行了进场检验,对施工安装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试,但为了确保设备安装可靠,功能运行正常,验收时,还要对所有项目重新进行检查确认,以防出现差错,留下隐患。
7.3 防火门验收
7.3.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7.3.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7.3.3 防火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
7.3 防火门验收
7.3.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门及相关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3.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门及相关配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本条规定对防火门安装质量验收要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即要全数检查防火门及闭门器、顺序器、合页、插销、密封件、自动控制装置等,并应符合其规定。
7.3.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门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本条规定防火门的基本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7.4 防火窗验收
7.4.1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7.4.2 防火窗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
7.4.3 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 防火窗验收
7.4.1 本条规定了对工程中防火窗及相关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的验收要求。
7.4.2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窗及相关配件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按照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对防火窗及手动控制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等的施工安装质量进行验收检查,要全数检查。
7.4.3 本条明确了对防火窗及相关部件基本功能的验收要求。按照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对防火窗及手动控制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等的基本功能进行验收检查,所具备的功能要全部测试,且全部符合要求。
8使用与维护
8.0.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图及主要设备、零配件的产品说明书。
2 设备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3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4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记录。
5 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8.0.2 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8.0.3 使用单位应建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维护管理档案,其中应包括本规范第8.0. 1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8.0.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表E填写设备检查、使用和管理记录。
8.0.5 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8.0.6 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1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3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且无滑行撞击现象。
5 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装置,检查防火窗开关功能且无卡阻现象。
8.0.7 每年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2 常开式防火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3 活动式防火窗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8.0.8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零配件应立即更换,并应恢复正常状态。
8 使用与维护
8.0.1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正式启用时应具备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至关重要。
8.0.2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专业性比较强,联动逻辑关系比较复杂。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8.0.3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建立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使用单位应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整理存档。为防止文件资料的遗失和损坏,还应将重要的文件资料做电子备份档案,以便于工程的检查和维护,并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8.0.4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设备正式启用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切断电源,同时,也不能允许设备带病运行。使用单位应及时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划分
附录C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注:施工过程用到其他表格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施工过程用到其他表格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施工过程用到其他表格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附录D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记录
表D.0.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使用和管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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