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毯 XF 1205-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毯
Fire blankets
GA1205-2014
2014-11-19发布 201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8.1、8.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常熟市耀星玻纤绝缘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喜安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华、徐耀亮、唐晓亮、杨亮、王昕、梁华峰、金喜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毯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单人使用且不可重复使用的、主要用于扑灭初起小面积火的灭火毯,如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的着火(即F类火)等。
注:灭火毯也可被用来扑灭人员身上的着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455-2014 纺织品 燃烧性能 垂直方向损毁长度、阴燃和续燃时间的测定
GB/T7689.1-2013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1部分:厚度的测定
GB/T7689.5-2013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5部分:玻璃纤维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GB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HG/T2580-2008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毯 fire blanket
由不燃织物编织而成,用于扑灭初起小面积火的毯子。
3.2 手持件 hand grip
缝制于灭火毯毯面上,为便于使用人员操作灭火毯的附件。
3.3 F类火 class F fire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的着火。

4型号、规格

4.1 型号
灭火毯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毯 XF 1205-2014

4.2 常用规格
灭火毯的常用长度系列为1000mm、3200mm、l500mm及1800mm;灭火毯的常用宽度系列为1000mm、1200mm 及1500mm。

5要求

5.1 外观与结构
5.1.1 灭火毯毯面应紧密、平整,不应有破损、孔洞、污渍和油渍;毯面边缘应光滑,无毛边;灭火毯的缝纫加工不应有跳线、断线现象。
5.1.2 灭火毯毯面一般应由材质和厚度都均匀的单层面料组成;当由两层或两层以上面料组成时,则每层面料都应保持材质和厚度均匀且尺寸相同,四边应进行对应缝合。
5.1.3 灭火毯正反两面的颜色和外观应相同或相近。
5.1.4 灭火毯应装配便于使用人员操作的手持件。手持件的颜色应与毯面有明显区别,其结构设计应保证使用人员的双手能快速、简单地握紧和松开。
5.1.5 除毯面边缘的接缝以及将手持件缝制在毯面上的接缝外,灭火毯其他地方均不应有接缝。
5.2 尺寸
5.2.1 灭火毯毯面应为矩形或正方形;每条边的边长不应小于900mm,与名义边长的允许偏差为士 1%;完全展开后的灭火毯毯面厚度不应小于0.4mm。
5.2.2 对于手持件为拉带形式的灭火毯,拉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0mm,可握部分长度应为150mm〜 200mm,在毯面边缘以内部分的长度不应大于60mm。 对于其他形式的手持件,其结构、尺寸不应明显影响到灭火功能。
5.3 质量
灭火毯的总质量不应大于4.5kg。
5.4 材料性能
5.4.1  灭火毯毯面基材应由不燃材料编织而成;灭火毯不应包含石棉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在灭火过程中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5.4.2 对于单层的灭火毯,其毯面经纬向试样的干态断裂强力均不应小于400N,对于两层或两层以上组成的灭火毯,则毯面最外层面料的经纬向试样的干态断裂强力均不应小于400N。
5.4.3 按5.6〜5.8试验后,手持件和接缝处的毯面应无明显损坏,缝纫线不应出现断线和脱线现象。
5.4.4 手持件的材料和灭火毯所使用的包边材料,在进行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且不应出现熔融和烧通现象。

5.4.5 灭火毯缝纫线在进行耐高温试验后,应无熔化、烧焦现象。
5.5 操作性能
从单件包装盒(袋)中取出灭火毯所使用的力不应大于80N;从灭火毯的备用位置取出灭火毯,到展开就位的时间不应超过4s。
5.6 柔软性能
进行柔软性能试验后,灭火毯在垂直于芯棒轴线的方向上,应没有永久变形。
5.7 绝缘性能
灭火毯两侧毯面之间的电阻不应小于1MΩ。
5.8 F类火灭火性能
按6.9进行试验,灭火毯应能扑灭F类火;在试验过程中,灭火毯应保持完整不被烧穿。
《灭火毯》XF 1205-2014

6试验方法

6.1 试验准备

6.1.1 各项性能检验的试样数量按照表1准备。

各项性能检验的试样数量

6.1.2 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为(20±10)℃、湿度为(50±10)%的环境下调节48h以上,进行试验时, 试样暴露于不同环境下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6.1.3 对于正反面材质不同的灭火毯,在进行6.7~6.9试验时,应对两个面分别标记,每一面至少被测试一次。

6.2 外观结构检查

    将灭火毯平铺在刚性平台上,通过目测法,检查灭火毯是否符合5.1的规定。

6.3 尺寸检查

6.3.1 将灭火毯平铺在刚性平台上,抚平折皱,用精度为1mm的卷尺测量灭火毯长度和宽度,各3次,每次测量位置不能重复,计算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与名义边长的误差,记录试验结果。
6.3.2 按照GB/T76SS.1-2013规定,在灭火毯毯面上距边缘不小于50mm的区域内随机选取10个点,采用厚度测微计,选用标准压力2.0kPa,测柱面积为25cm2的测试条件,对灭火毯施压30s后,记下测量值,精确至0.01mm,计算10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结果精确至0.01mm。
6.3.3 将拉带平铺在刚性平台上,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测量拉带超出毯面边缘部分的长度,为拉带的可握部分长度;再测量拉带在毯面边缘以内部分的长度,最后测量其宽度,记录试验结果。

6.4 质量测定

    除去灭火毯的单件包装,用精度为1g的电子秤称量灭火毯的总质量,记录试验结果。

6.5 材料性能试验

6.5.1 毯面材料不燃性
应提供毯面基材符合GB8624-2012A级的检验报告。
6.5.2 毯面的干态断裂强力试验
对于表面未涂覆处理的试样,试验应按照GB/T7689.5-2013中类型Ⅱ的试样要求进行,拉伸方法采用等速伸长法;对于表面经涂覆处理的试样,试验应按照HG/T2580-2008的条法试验方法进行,夹具间有效长度选择为(100±1)mm记录试验结果。
6.5.3 手持件及包边材料的阻燃性能试验
从灭火毯上取下长150mm的材料作为试样,用试样夹或钳子竖向夹持试样,采用按GB/T5455-2014规定的点火源,对试样施加12s点火时间,记录试样的续燃时间和燃烧现象。
6.5.4 缝纫线的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从灭火毯拆下的缝纫线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士5)℃的高温干燥箱内,5min后取出样品进行目测,记录试验结果。

《灭火毯》XF 1205-2014

6.6 操作性能试验

6.6.1 拉力试验
将灭火毯按使用说明折叠包装后,水平放置于操作台上。用具有峰值保持功能、准确度高于0.5级的数显式电子拉力计,通过夹具夹住灭火毯的一端。固定住灭火毯的包装盒(袋),缓慢均匀地水平拉出灭火毯,夹具在灭火毯上不应出现位移,在此过程中读出拉力计上记录的最大拉力值,记录试验结果。
6.6.2 展开试验
展开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将灭火毯按照生产厂规定的备用存放方式放置;当没有明确如何存放时,则采用固定在墙上离地面1.5m左右的位置;
b) 试验人员面对灭火毯做好准备工作,双手自然下垂,不应预先握住手持件;
e) 计时开始,试验人员按照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迅速取出、展开并就位,计时停止,记录试验结果。

6.7 柔软性能试验

    将灭火毯围绕直径为(50±2)mm、长度不小于灭火毯边长的芯棒,完全贴合地卷成一卷,保持1min,展开后,记录试验结果。

6.8 绝缘性能试验

6.8.1 试验原理
灭火毯毯面之间的电阻在试验台金属台面(负极)和矩形导电平板(正极)间测定。
6.8.2 试验装置
绝缘性能试验装置包括以下部分:
a) 试验台:台面为金属面,用作负极;
b) 电阻仪:500V(DC);
c) 矩形导电平板:尺寸450mm×150mm,带有绝缘的把手,总重量为(5.0±0.25)kg,用作正极。
注:宜采用不锈钢材质的台面和导电平板。
6.8.3 试验步骤
按图1所示,安装好整个装置和试样,将灭火毯平铺于试验台上,按照电阻仪的使用说明,用电阻仪测量灭火毯的电阻。移动平板或灭火毯来测量整个灭火毯各个点的电阻。每块试样应至少测量5个点,记录试验结果。
绝缘性能试验示意图

6.9 F类火灭火试验

6.9,1 材料和装置
图2为灭火性能试验的示意图。灭火性能试验采用的材料和装置包括以下部分:
a) 试验台:由金属制成,高0.8m,台面大于灭火毯尺寸;
b) 油盘;见图3a),由壁厚1.5mm~2mm的金属板制成的平底圆形盘,盘内不应有残留物;
c) 油盘支撑架:见图3b),由25mm×25mm的角钢焊接而成;
d) 燃油:每次试验使用3L未使用过的食用植物油,其自燃点温度在350℃~370℃之间。
6.9.2 试验环境
灭火试验在没有横穿房间气流的室内进行,油盘正上方应安装能吸掉大部分油烟的排烟装置,室内大气温度在0℃〜30℃之间。
灭火性能试验示意图油盘与支撑架尺寸示意图
6.9.3 人员要求及防护
灭火试验需由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隔热服和手套,防止被火焰灼伤,热油飞溅和吸 入有毒烟气。
6.9.4 试验步骤
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打开试验室排烟装置;
b) 按图4所示,先放置支撑架,再将油盘置于支撑架中间,使油盘的最远点距离于操作台边的距离为(650±5)mm,而在另一个方向上则距离两条台边的距离相等;
c) 在油盘中倒入3L食用植物油,将燃气炉放置于油盘底下的中心位置,点燃加热;
d) 控制加热速度,使油盘中心位置所测的油温以10℃/min~15℃/min的速率上升,以保证加热至油面全部起火(油面零星跳动的火苗不计)所需时间为25min~35min。之后,关闭燃气, 计时开始,让食用油燃烧2min;
    e) 将已经完全打开的灭火毯立即覆盖住整个油盘,并使得灭火毯的中心位置接近于油盘的中心位置,随后也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灭火毯的位置;
f) 从油面全部起火开始计时,经过17min后,移开灭火毯,观察试验结果。
油盘放置示意图

6.9.5 结果判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判定火焰已被扑灭:
a) 移开灭火毯后看不到火焰且油盘中还有残油;
b) 移开灭火毯后3min内油盘中残油不再自燃。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产品转厂生产;
b) 正常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且在包装盒(袋)中存储24h以上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不少于200条为一批,样本大小为6条,分成2组,第一组用于测试5.4.2、5.4.4和5.4.5的性能,另外一组用于测试其余性能要求。
7.2.4 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条件

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
对5.1、5.2和5.3应逐件检验。
对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以不多于5000条为一批,随机至少抽取6条, 进行其余性能要求的抽查检验。
7.3.3 合格判定
逐件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抽查检验项目有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仍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灭火毯》XF 1205-2014

8标志、包裝、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每条灭火毯上应有清晰标志,注明生产厂商(或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体材质和生产日期。
8.1.2 单条灭火毯的包装盒(袋)正面上应以红底白字清晰标记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灭火毯”,字体高度不小于20 mm;
b) 型号规格;
c) 主体材质;
d) 生产厂名称、注册商标;
e) 配有图片的使用说明,其中应包含“覆盖于燃烧物上”和“保持覆盖直至冷却”等相关信息;
f) “一次性使用”的明显标记;
g) 执行标准编号。
8.1.3 在单条灭火毯的包装盒(袋)的背面应标记以下内容:
a) 产品的存储和保养说明;
b) 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日期;
c) 灭火毯折叠方法。
8.1.4 包装箱表面应有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生产日期和批号;
d) 产品数量;
e) “防雨”“防晒”“请勿挤压”等警示标志;
d) 执行标准编号。
8.2 包装
8.2.1 单条灭火毯的包装盒(袋)的启闭方式应简单、快捷,不应使用拉链。包装盒(袋)中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8.2.2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合格证等文件。
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不应和油类、腐蚀性化学药品混装;运输工具应有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8.4 贮存
灭火毯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存, 包装箱不应重压。

本站除声明原创之外均来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消防常识,如有倾权,联系删除。发布者:就爱消防网,本文地址:https://ixiaofang.com/11809.html

(0)
就爱消防网的头像就爱消防网
上一篇 6天前
下一篇 5小时前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