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考点汇总

知识点一:应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知识点二: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一)自然通风方式

1.自然通风是以热压和风压作用的、不消耗机械动力的、经济的通风方式。室内外空气存在温度差或窗户开口之间存在高度差,则会产生热压作用下的自然通风。由于室外风的风向和风速经常变化,导致风压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2.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受外界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其防烟楼梯的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面积符合规定时间,可认为前室或合用前室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从建筑内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隔2~3层布置一次。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出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二)自然排烟方式

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多层建筑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小,一般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最不利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

(三)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根据烟气上升流动的特点,建筑内部排烟口的位置越高,排烟效果就越好,因此排烟口通常设置的墙壁上部靠近顶棚处或顶棚上。房间净高小于3m时,排烟口下边缘在房间总高度一半以上的位置即可。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m。

3)设置在防火区两侧的排烟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底面高度宜为1.3~1.5m。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6)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3.当公共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多功能厅及体育馆、客源站、航站楼以及类似建筑中高度超过9m的中庭等公共场所才赢自然排烟方式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设置集中控制的手动开启装置。

2)常开排烟口。

4.厂房和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鼎创应在屋面均匀设置的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每2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4.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3)可熔性采光带(窗)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知识点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2.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是通过送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流动的,即在建筑内发生火灾时,对着火区以外的有关区域进行送风加压,使其保持一定正压,以防止烟气侵入的防烟方式。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将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的是形成有效阻隔烟气的风幕;而将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达到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5.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独立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见到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6.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7.当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公共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为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且不造成超压,在设计时必须采取在送风系统中设置余压阀等相应的有效措施。

8.当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3层及以上,或室内底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平高差大于10m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否则前室也应按要求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措施。

9.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而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10.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应在外墙设置固定窗,且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间)面积的1%,每个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或长度小于30m一段直通室外,可仅在避难走道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取值。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13.人防工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1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底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知识点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1.加压送风量的选取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应充分考虑管道沿程损耗和漏风量,且不应效应小于风量12倍。

2)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³/h。

2.风压的有关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3.送风风速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知识点五:机械加压送风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风口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6)当在送风机出风管和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发生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2.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分别每隔一层设置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置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位置。

5)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送风管道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应采用土建井道。

2)送风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余压阀是控制压力差的阀门。为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正压值,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Pa。

知识点六:机械排烟系统

(一)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由挡烟垂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的。

(二)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通常由火场人员手动控制或由感烟探测器将火灾信号传递给防烟排烟控制器,开启活动的挡烟垂壁将烟气控制在发生火灾的防烟分区内,并打开排烟口以及和排烟口联动的排烟防火阀,同时关闭空调系统和送风管道内的防火调节阀,防止烟气从空调和通风系统蔓延到其他非着火房间,最后由设置在屋顶的排烟机将烟气通过排烟管道排至室外。

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不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不封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一般要求如下: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3.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4.人防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5.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三)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多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2)丙、丁类生产车间。

3)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和舞台。

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4.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

6.同一根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互相之间对气流会造成干扰,影响排烟效果。

(四)排烟量的设计原则

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每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相关规定经计算确定。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系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2.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3.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6.排烟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五)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1.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和管道。③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排烟防火阀

排烟系统竖向设置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缝管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由电信号或手动开启,同时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当管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同时排烟风机停机。

3.排烟阀(口)

1)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①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2)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气流动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5)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②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6)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当排风口与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烟口所在支管处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且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当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应等于个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

4.排烟管道

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15m/s。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是,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4)当排烟管道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道应设在管井内,且排烟井道必须要有1.00h的耐火极限。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乡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当建筑物净空较高时可采用固定式,将挡烟垂壁长期固定在顶棚上;当建筑物净空较低时,宜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活动式的挡烟垂壁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或与排烟口联动,或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同时应能就地手动控制。

6.补风

1)当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2)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面积小于500㎡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因此可利用建筑的各种门、窗和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除此之外的场所的排烟系统均需设置补风系统。

3)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4)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5)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6)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发生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的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8)当补风口语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设于储烟仓以下,才能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

9)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知识点七: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内联动来气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加压送风控制程序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加压送风控制程序

 

2.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那日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前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不封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当烟温达到280℃时,应停止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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