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防火考点汇总

1.汽车库分类

1)按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分类:I类汽车库:停车数>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II类汽车库:150辆<停车数≤300辆或5000㎡<总建筑面积≤10000㎡;III类汽车库:50辆<停车数≤150辆或2000㎡<总建筑面积≤5000㎡;IV类汽车库:停车数≤50辆或总建筑面积≤2000㎡。

2)按建筑高度分为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

3)按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分为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普通车道汽车库。

4)按汽车坡道分为楼层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交错式汽车库、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围封形式分为敞开式汽车库、封闭式汽车库。

2.修车库的分类

按修车库车位数和总建筑面积分类:I类修车库:修车位>15辆或总建筑面积>3000㎡;II类修车库:5辆<修车位≤15辆或1000㎡<总建筑面积≤3000㎡;III类修车库:2<修车位≤5辆或500㎡<建筑面积≤1000㎡;IV类修车库:修车位≤2辆或总建筑面积≤500㎡。

3.停车场的分类

根据车位数:I类停车场:停车数量大于400辆;II类停车场:250辆<停车数量≤400辆;III类停车场:100辆<停车数量≤250辆;IV类停车场:停车数量≤100辆。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性:起火快,燃烧猛;火灾类型多,难以扑救;通风排烟难;灭火救援困难;火灾影响范围大。

5.总平面布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筑。

2)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7.防火分区:汽车库应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2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4)分散充电设施:①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和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当设置在单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当设置在多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50㎡;当设置在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内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③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8.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①储存量不大于1t的甲类物品库房。②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③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未的封闭喷漆间。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9.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10.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11.辐射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排烟、通风和空调系统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12.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13.分散充电设施的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且设汽车库检修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1)疏散楼梯:①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②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③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是,应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疏散距离: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15.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①IV类汽车库。②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III类地上汽车库。③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④II、III、IV类修车库。

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式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单车道不应小于3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16.消防给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水压不小于0.1MPa。

17.室内外消火栓:①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②汽车库、修车库内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I、II、III类汽车库及I、II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保证相邻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IV类汽车库及III、I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1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18.固定灭火系统:①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II、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③对于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I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能力。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①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类汽车库、修车库,I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②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

20.防烟排烟:①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②汽车库、修车库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不小于0.5m的梁划分。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的排烟口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其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因沿气流方向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同。排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保证280℃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1.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①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和疏散指示标志。②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不应小于30min。

22.灭火器的配置: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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