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考点汇总

1.火力发电站的火灾危险性:煤的自燃、锅炉爆炸、油料泄漏、氢气泄漏、液氨泄漏、电气设备与电缆起火。

2.火力发电站的防火要求:

1)总平面布局:①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②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且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筑物,且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③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④燃机电厂的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2)耐火构造设计:①主厂房的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丁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钢质结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②根据防火分区划分合理设置防火墙,在防火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门、窗;主厂房各车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h和1.5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台应设置前室。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③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④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当需要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⑤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⑥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必须独立建造,其井壁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⑦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底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3)安全疏散设计:①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②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③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常开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时可设置1个。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门。④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各主要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室内每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每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还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⑤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楼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

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①各类控制室、计算机室的墙面、顶棚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难燃材料。②运煤系统中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和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等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③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防烟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5)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设计:①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散热设备表面应光洁易清扫。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严禁采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供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系统等严禁采用明火取暖。②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不少于6次/h,排风机应为钢制轴流风机。穿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材料。③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连措施。④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防烟排烟系统防火设计:①以下场所应设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封闭楼梯间。②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③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连锁,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电动风阀及百叶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④防烟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防烟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设置感烟探测器区域的防火阀应选用防烟防火阀,并与消防信号连锁。机械排烟系统u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如何用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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