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Motors of fire resistant shutter
GA 603-200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本标准的第5、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GB 14102《防火卷帘》的配套标准,对防火卷帘用卷门机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产品生产、监督检验和市场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漳州市杰龙机电有限公司、温州市和谐机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扬、白淑英、张相会、马建明、王诣青、孙甲斌、李博、李希全。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防火卷帘配套使用的卷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idt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0068-2-3:1984)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Motors of fire resistant shutter
由电动机、限位器、手动操作部件等组成,与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控制器配套使用,使防火卷帘完成开启、定位、关闭功能的装置。
4 代号、型号
4.1 代号
卷门机的产品代号为:FJJ
4.2 型号
其中每个“□”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内的代号由制造商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取舍。
示例:FJJ 100-1P表示单相工作电源,额定输出转矩为100N·m的卷门机。
5 要求
5.1 外观及零部件
5.1.1 外壳应完整,无缺角和明显裂纹、变形。
5.1.2 涂覆部位表面应光滑,无明显气泡、皱纹、斑点、流挂等缺陷。
5.1.3 零部件不应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制作。
5.1.4 手动操作部件应便于操作。
5.1.5 卷门机应设有接地装置和标识,电气接线端应套装耐热绝缘套管,电机出线端子应加装金属接线盒。
5.2 基本性能
5.2.1 刹车性能
卷门机的刹车部件应工作可靠,在下述情况下刹车滑行位移不大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a)当卷门机静止时,刹车力应不小于1.5倍额定输出转矩下重物重力;
b)当卷门机反转运行(即释放防火卷帘)时,刹车力应不小于1.2倍额定输出转矩下重物重力。
5.2.2 手动操作性能
卷门机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手动操作应灵活、可靠,启、闭防火卷帘运行时,不应出现滑行撞击现象。
5.2.3 电动操作性能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电动操作时传动部分应运行平稳,不应出现卡滞、振动和异常声响。
5.2.4 刹车释放臂力和自重下降转矩
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下降的功能,刹车释放臂力和自重下降转矩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5 限位性能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限位部件应安装准确、运行可靠,并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限、中限、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不大于20mm。
5.3 机械寿命
注:防火卷帘由完全关闭-完全开启-完全关闭为一个循环。
5.4 电源性能
5.5 绝缘性能
5.6 耐压性能
5.7 耐气候环境性能
6 试验方法
6.1 总则
如本章条文中未规定环境要求,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列环境中进行:
a)环境温度:15°C〜35°C;
b)环境相对湿度:45%〜75%;
c)环境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试样安装
试验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安装。
6.2 外观及零部件检查
6.3 基本性能试验
基本性能试验装置如图1所示。
直尺:精度0.5mm
测力计:精度2N
卷尺:精度5mm
秒表:分度值0.1s
图1 基本性能试验装置示意图
1——卷轴; 4——钢丝绳;
2——支架; 5——砝码或重块;
3——卷门机; H——设备高度,4m。
6.3.2 试验步骤
a)卷门机按图所示安装到试验支架上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连接和接线。
b)按卷门机额定输出转矩计算出所需加砝码质量。
6.3.3 刹车性能试验
分别在卷门机静止和反转运行状态下检查刹车部件的工作可靠性。
a)施加配重砝码至卷门机额定输出转矩下配重的1.5倍。观察卷门机刹车情况,用直尺测量配重砝码滑行位移。
b)施加配重砝码至卷门机额定输出转矩下配重的1.2倍,启动卷门机,观察卷门机的运行情况,当卷门机反转运行至中限位时关闭卷门机。观察卷门机刹车情况,用直尺测量配重砝码在卷门机关闭后的滑行位移。
6.3.4 手动操作性能试验
手动操作卷门机检查卷门机的手动操作性能。
6.3.5 电动操作性能试验
电动操作卷门机检查卷门机的电动操作性能。
6.3.6 刹车释放臂力和自重下降转矩试验
将卷门机停止在卷帘门开启的状态下。
a)取消施加的配重砝码,用测力计测量释放刹车部件的臂力。
b)用测力计(或适当重量的砝码)沿图1中钢丝绳方向测量启动自重下降的力,按公式(1)计算启动自重下降转矩:
式中:
T0——启动自重下降转矩,单位为牛•米(N•m);
r ——卷轴半径,单位为米(m)。
6.3.7 限位性能试验
施加配重砝码至卷门机额定输出转矩下配重,分别在上限、中限、下限位做出标记定位,启动卷门机,观察卷门机在上限、中限、下限位时运行情况。当连续往复运行10次后,关闭卷门机,采用直尺分别测量此时上限、中限、下限位位置与启动前标记定位偏差,取最大值作为重复定位误差。
6.4 机械寿命试验
运行循环完成后,检查卷门机状况,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5 电源性能试验
6.6 绝缘性能试验
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
a)试验电压:500V±50V,DC;
b)测量范围:0MΩ〜500MΩ;
c)最小分度:0.1.MΩ;
d)计时:60s±5s。
6.6.2 试验步骤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对卷门机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6.7 耐压性能试验
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a)试验电源:电压0V〜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50Hz,泄漏电流10mA(有效值);
b)升/降压速率:100V/s〜500V/S;
c)计时:60s±5s。
6.7.2 试验步骤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对卷门机的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Hz、1500V±150V的试验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V/s〜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8 耐气候环境性能试验
6.8.1.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2001第14章规定。
6.8.1.2 试验步骤
a)试验前,将卷门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不接通卷门机电源,将其放入高温试验箱中。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55℃±2℃。
c)在55℃±2℃温度下,保持14h后,接通卷门机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
d)将卷门机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通电状态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e)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8.2 低温试验
6.8.2.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2001第14章规定。
6.8.2.2 试验步骤
a)试验前,将卷门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不接通卷门机电源,将其放入低温试验箱中。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3℃,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25℃±3℃。
c)在-25℃±3℃温度下,保持14h后,接通卷门机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
d)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至20℃±3℃,保持30min。
e)将卷门机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通电状态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f)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8.3 恒定湿热试验
6.8.3.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1993第3章规定。
6.8.3.2 试验步骤
a)试验前,将卷门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接通卷门机电源,将其放人恒定湿热试验箱中。调节试验箱使其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
c)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通电状态1h。如其表面有凝露,可用室内空气吹干。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d)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6.8.4 低温贮存试验
6.8.4.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2001第U章规定。
6.8.4.2 试验步骤
a)试验前,将卷门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b)不接通卷门机电源,将其放入低温试验箱中。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3℃,保持30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40℃±3℃。
c)在-40℃±3℃温度下,保持4h。
d)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温至20℃±3℃,保持30min。
e)将卷门机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f)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正常批量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7.2.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2台,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台。
7.2.3 抽样方法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2.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7.2.5 检验程序按表4规定进行,试验前对试验样品予以编号。
7.2.6 如两台试验样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不合格,应重新修正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3.4 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1 产品标志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工作电压、频率、电机功率等;
e)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8.1.1.2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标准代号;
b)检验部门名称;
c)检验合格标志。
8.2 包装
a)产品合格证(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b)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c)产品安装图;
d)装箱单;
e)零部件及附件清单。
8.3 运输
8.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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