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5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1.1 核岛建(构)筑物成组布置,相邻厂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进行隔离,并按6.2要求进行防护。
5.1.2 核岛与常规岛之间应在符合核安全、工艺运行要求基础上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并且核岛厂房与常规岛厂房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屏障,该防火屏障上所有开口应安装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门、防火阀,工艺管道和电缆通道贯穿的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耐火极限不小于2h。由于工艺特殊要求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孔洞,应在孔洞处设置水幕系统,且系统作用时间不小于2h。
5.1.3 其他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与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T50294的相关要求。
5.1.4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GB/T50294的相关要求。

5.2 消防车道

5.2.1 核电厂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5.2.3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不宜小于9m。
5.2.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2.5 消防车道的路面以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够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2.6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2.7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5.3 其他要求

    总平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和规定遵守GB/T5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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