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规范目录

4防火设计总要求

4.1 概述

4.1.1 核电厂的消防设计,应充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应遵守“纵深防御”的原则,以实现下述目标:

    ——防止火灾发生;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要安全功能系统的影响减至最小。
4.1.2 核电厂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布置,尽可能降低内、外部事件引发内部火灾的可能性,并缓解其后果。

4.2 基本目的

4.2.1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控制反应性;
——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释放。
4.2.2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对核电厂状态进行监测的能力,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4.2.3 限制并尽早扑灭可能导致核电厂长期不可用的火灾。
4.2.4 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在发生火灾时能使工作人员安全疏散,并且为火灾干预人员创造灭火救援条件。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4.3 基本假设

4.3.1 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从满功率到停堆状态)下发生。
4.3.2 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场所。
4.3.3 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2起及2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
4.3.4 不考虑火灾与独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关设备故障、其他灾害的同时发生,除非火灾与上述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3.5 火灾安全分析中,对于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考虑机组达到安全停堆状态后发生一场独立火灾的可能性。
4.3.6 火灾安全分析中,鉴于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核电厂工况的复杂性,仅考虑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长期阶段发生独立火灾的可能性。长期阶段的具体时间应根据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被完全缓解、机组达到最终安全状态的保守假设时间进行确定,宜为15天。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4.1 在设计初期,宜尽可能通过非能动的防火隔离措施,将安全相关系统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确保一场火灾不会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冗余系列同时丧失,即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4.4.2 在设计后期,应当运用成熟的、经过验证的准则和方法,对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专门的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必要的情况下补充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4.5 其他要求

4.5.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4.5.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4.3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4.5.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A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B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4.5.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4.5.5 当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时(无论是固定灭火系统还是消火栓),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由消防水引起的共模失效风险。
4.5.6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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