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Ⅲ、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储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6、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本站除声明原创之外均来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消防常识,如有倾权,联系删除。发布者:就爱消防网,本文地址:https://ixiaofang.com/10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