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建筑防火之建筑消防设施概述(了解)

知识点1: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建筑消防设施的具体的作用大致包括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手动)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障等方面。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

(一)建筑防火设施的分类

常用的防火分隔设施有防火墙、防火隔墙、防护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阻火圈和防火玻璃墙等。

(二)安全疏散设施

常用的安全疏散设施保罗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疏散(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

(三)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通常保罗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四)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筑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等设施。建筑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建筑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由送排风管道、管井、排烟防火阀、排烟阀、送风口、排烟口、送排风机等组件组成。

(五)消防供配电设施

包括消防电源、消防配电箱、线路等。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的,能在火灾发生时作出响应并实施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此系统依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为闭式系统,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冷却防护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系统等;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为开式系统,包括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和冷却防护系统等。

(八)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将水流分解成粒径不超过1mm的细小水滴进行灭火火防护冷却。其主要灭火机理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该系统按启动方式分为电动启动和传动管启动两种。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类型。

(九)细水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的灭火机理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以及乳化作用。该系统按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和高压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按动作方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按雾化介质可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按供水方式可分为泵组式、瓶组式、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十)泡沫灭火系统

该系统按泡沫液发泡倍数的不同可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

该系统按其结构特点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系统(预制系统),按防护区的特征和灭火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按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的防护区的多少,可分为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

(十二)干粉灭火系统

(十三)消防通信设施

(十四)移动式灭火器材

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梯、消防钩、消防斧、安全锤、消防桶等。

知识点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各级政府与部门和广大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个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丙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查单位、竣工验收单位,应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负有各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对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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