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1054-2014(含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为使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战斗力,以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进行消防站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的依据;也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所规定的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

本条中其他消防站主要是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对象之外的具有执勤备战功能的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是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鉴于战勤保障消防站与常规执勤备战的普通、特勤消防站在功能、房间设置、场地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且目前战勤保障消防站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完全规范和定型,可在其成熟时再纳入本规范。

1.0.3 消防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条文说明

1.0.3 本条的规定明确了本规范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除应执行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8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 语

2.0.1 消防站 fire station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 条文说明

2.0.1 本条明确了消防站的定义。消防站与消防队具有不同的内涵,是指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2.0.2 普通消防站 normal mission fire station

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2.0.3 特勤消防站 special mission fire station

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

2.0.4 消防员备勤室 fire fighter dormitory

供消防员执勤备战时睡眠、休息或学习的房间。

▲ 条文说明

2.0.4 本条明确了消防员备勤室的定义。消防员备勤室已不是传统意义的宿舍概念,还具有作为消防员学习场所的功能。

2.0.5 出警通道 fire engine path

从消防车库门口至消防站主出入口或城市道路之间的消防车道。

2.0.6 执勤楼 fire station building

容纳相关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便于消防员值班和备战的建筑场所。

2.0.7 训练塔 training tower

供消防员进行身体素质、登高技巧和高楼灭火救生等训练的塔式构筑物。

2.0.8 滑杆 fire station sliding pole

供消防员从高处直接滑降到指定部位方便快速出动的圆柱形杆状物。

3选址和总平面设计

3.0.1 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 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的主出入口位置。 

消防站主出入口位置应保证消防队在接到出动指令后,能够迅速安全地出动;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距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应小于50m,主要是为在接警出动和训练时不致影响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的正常活动,避免因发出警报引起惊慌造成事故;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人流集中时影响消防车迅速安全地出动,贻误灭火救援战机。

3.0.2 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0.3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 条文说明

3.0.1~3.0.3 规定了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3.0.4 消防站车库门直接临街的应朝向城市道路,且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m。

▲ 条文说明

3.0.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的规定,我国汽车、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车身最长为18m,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的消防车辆种类和质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型消防车车长已达到15.9m。又通过对上海近十年建造的消防站调研,其车库门至道路红线距离均不小于15m,且实际使用效果较好。因此,将后退红线距离定为不小于15m,以保证出车时视线良好,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和回车时有一定的倒车场地,不致影响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3.0.5 消防站车库门在消防站院内时,消防站主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辆出动时的转弯半径要求。

3.0.6 消防车出警通道不应为上坡。

3.0.7 消防车主出入口处的城市道路两侧宜设置可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等,30m以内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 条文说明

3.0.7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应设置可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提前警示驾驶员,保障快速、安全出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消防站入口30m内禁止停车,故明确了消防站主入口30m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原则上可按出警通道的中心线为基准左右各15m来标定。

3.0.8 消防站内应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辅助用房、训练场地与车道、训练设施、给水排水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应合理布局。

▲ 条文说明

3.0.8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内应设置的必要用房、设施等,如图1所示某消防站总平面布局图示例。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1054-2014(含条文说明)

3.0.9 消防站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说明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对消防站备勤室设置的楼层作了强制规定,一般应设在2层及2层以下。特殊情况下,备勤室的设置受客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3层时,应在通往车库的楼梯宽度、数量和滑杆等方面提高等级,以满足1min快速出动的条件要求,但不得设置在4层及4层以上。

据调研,国外一般将消防员备勤室设置在1层尽可能靠近消防车库的位置。我国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往往很难保证消防员备勤室设置在1层,大部分消防站都设置在2层,个别地方也有设置在3层的现象。但根据1min接警出动的时间要求,设置在3层已经较难保证消防员在规定时间内接警出动,故不提倡将消防员备勤室设置在3层或3层以上。确实要设置在3层时,为了达到快速出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楼梯宽度、数量和滑杆等方面提高等级以保证消防员安全快速的出动

3.0.10 有条件的消防站,可将执勤楼、训练区、生活区分区设计。

▲ 条文说明

3.0.10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的设计原则。消防站的设施建设应与营区文化环境相互融合,根据场地条件及地域特点建设荣誉墙、雕塑、休闲吧、谈心亭及文化回廊等文化设施,打造集地域特色文化、部队政治文化、消防职业文化、官兵主体文化为一体的消防警营文化氛围。

3.0.11 消防支(大)队与消防中队集中布置时,两者宜相对独立布置,或采用两栋楼并列,以连廊的形式连接。两部分宜分别设置出入口。

▲ 条文说明

3.0.11 本条明确了消防支(大)队与消防中队集中布置时的设计原则。两部分宜分别设置出入口,便于管理与训练。

3.0.12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当必须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时,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 条文说明

3.0.12 本条明确了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消防站的场地应与其他功能区有围墙或格栅隔离,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楼梯和通道,且应与其他功能区进行物理隔离。消防站主出入口应为专用,考虑到保障消防车快速出动和安全性,不得与其他功能区出入口共用。

3.0.13 消防站内应设置室外训练场地,场地内设施宜包括:业务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和心理训练设施。业务训练设施宜包括:训练塔、模拟训练场等;体能训练设施宜包括:篮球场、训练跑道等。应根据场地特点合理布置模拟训练场、心理素质训练场、训练塔等设施。室外训练场面积宜符合表3.0.13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00m2

▲ 条文说明

3.0.13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内应设置的训练设施的种类和室外训练场的面积。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对消防站室外训练场的组成和面积规定,室外训练场应能容纳训练塔、篮球场、训练跑道、模拟训练场等,考虑到满足训练和尽量节约土地使用要求,消防站室外训练场的宽度取标准篮球场宽度为15m,室外训练场的长度还综合考虑到满足水带铺设与供水训练、水枪喷射、百米障碍跑以及消防梯训练时助跑距离的实际需要,取150m较为合适。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1054-2014(含条文说明)

注:1 有条件的消防站,应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15m、长度宜为150m的训练场地。

2 在执行表3.0.13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15m、长度宜为150m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3.0.1 4 消防站内应合理设置消防车道和绿化用地。

3.0.1 5 消防站容积率可按0.5~0.6进行测算。

▲ 条文说明

3.0.15 本条规定了建设用地总面积确定时的容积率。由于各地政府规划部门对容积率要求不同,在容积率测算上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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