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建筑防火包括火灾前的预防和火灾时的措施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为确定耐火等级和耐火构造,控制可燃物数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为进行防火分区,设置疏散设施及排烟、灭火设备等。接下来爱消防网(ixiaofang.com)给大家带来建筑防火中的高层综合楼防火的相关知识点,考生们赶紧来学习吧!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故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总平面布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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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三)防火分区

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规定,该综合楼内的高层建筑主体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11-2的规定。

表1-11-2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位: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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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

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增加1倍。

3.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四)特殊房间和场所设置

1.设备用房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③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③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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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④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⑤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⑥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⑦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⑧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⑨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1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采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C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⑩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燃气锅炉房应通过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②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③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且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②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③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④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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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⑦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⑧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⑨储油间不应使用闪点低于60℃的柴油。

2.人员密集场所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③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金属罐等原浆散装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3.老人和儿童场所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6.2.2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建筑防火的内容在消防三个考试科目中都是属于重点内容,建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着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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