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一)一级负荷供电
1.哪些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消防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哪些供电方式是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二)二级负荷供电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和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二、消防备用电源类型的选择
(一)消防备用电源类型的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适合使用应急发电机组。(粗暴记忆:弱电不需要用发电机)
消防电梯不适合使用消防应急电源。(粗暴记忆:大功率的不适合用应急电源)
除上述两点外其他均可使用。
(二)消防备用电源的设计
消防用电按一级、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做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气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符合: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医疗、老年人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三、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设置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2.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水泵、排烟风机和整牙送风机等设备不能采用变频调速作为控制装置。电动机类的消防设备不能采用EPS/UPS作为备用电源。
4.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四、配电线路设置
1.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道馆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型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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