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综合能力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消防安全综合能力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消防安全综合能力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知识点1:总平面布局

一、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首先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是时,需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者增设防护墙等。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应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液体流入河流。

5.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重要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克然也踢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临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8.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专用码头,与装运气他物品的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传播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1倍。

9.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不超过160m;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10.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改造措施:

(1)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拆除破旧房屋,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对一时不能拆除中间的,了划分多个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的分区,个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通道或设置高处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

(3)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城市给水管道的改建,增加给水管道管径和市政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³的消防水池。

★助记口诀:改造迁移变性质,除旧建新一二级。划区留道建火墙,改管增栓建水池。

二、常见企业总平面布局

一般要求:企业工程选址、总平面布局要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周围环境,既要保证企业内厂房(仓库)本身的安全,又要保证相邻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安全;同时,要考虑厂址的地形条件和当地的主导风向,并处理好与消防车道和水源的关系。

(一)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宜将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霍华迪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当布置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需避免窝风地带。

2.主要出入口。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去应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企业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设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二)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厂址应布置在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5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主要出入口。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钢铁冶炼企业

1.厂区选址。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的车间,必须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围墙的设置。煤气罐区周围均需设置围墙,罐体外币与围墙的间距:罐体总容量≤200000m³时,大于等于15m;总容量>200000m³时,大于15m。

3.储罐的间距。露天布置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m(主要值)。

4.管道的敷设

(1)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能埋地敷设。

(2)氧气管道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电线不能同沟敷设。

(3)动力电缆和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不得同沟敷设。

★助记口诀:煤气管道不埋地,电视(蚀)有(油)氧不同沟,燃气有(由)电不同沟。

三、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测量

一般要求:对防火间距进行测量时,应沿建筑周围选择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1.建筑-建筑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建筑-储罐;建筑-堆场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储罐-储罐;储罐-堆场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4.堆场-堆场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5.变压器-变压器;变压器-建筑物、储罐、堆场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6.道路/铁路-建筑物、储罐、堆场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级间距,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所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

5.设置独立的防火墙等。

★助记口诀:调工调量调性能,改性改部改火枪,拆旧建新提等级。

四、消防车道

(一)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

消防车道常见的设置形式有环形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穿越建筑的消防那个车道和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等。

1.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可设置在沿建筑的一个长边,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厂房、仓库建筑:厂房、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战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单、多层公共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沿街建筑和设有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对于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的建筑,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四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设有短边长度大于24m的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5.汽车库、修车库。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设置环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

6.堆场区、储罐区。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储量大于规定值的堆场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战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二)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1.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2.在穿过建筑物的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四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消防车道设置的一般规定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普通消防车9m,登高消防车12m,特种消防车16-20m。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四)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与回车场

1.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15m,对于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m。

(五)消防车道检查方法

通过阅读消防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消防车道流线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和规模,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并开展现场检查。

1.沿消防车道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路面情况,消防那个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时,何用道路需满足消防车同行与停靠的要求。

2.选择消防车道路面相对较窄的部位以及消防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凸出物最近距离进行测量,将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凸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将凸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净空高度,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4.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

5.查阅施工记录、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喝茶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道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还需要查验是否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确保消防车道正常使用。

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范围

1.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大于4m,且在该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与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宜为大于等于5m,小于等于10m。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3%。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建筑高度≤50m时,不小于15*10m,建筑高度>50m时,不小于20*10。

(三)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检查方法

通过阅读消防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消防车道流线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物高度规模、使用性质等,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开展现场检查。

1.沿街消防车道全程查看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路面情况,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

2.沿消防车登高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等搞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和坡度,以及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等。长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车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查验施工记录、消防车通行及登高操作试验报告,核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还需查验是否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知识点2:平面布置

一、厂房

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厂房内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置、平面布置等进行检查,核实厂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宿舍: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确需铁邻时,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墙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连通的门,需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物品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要同时符合仓库的相关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的插件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的确定。

(6)对于物流建筑,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参照中间仓库的相关标准对其仓储部分进行防火检查。

4.中间储罐

(1)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每个房间内储罐的容量不大于5m³

(2)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电站、配电站

(1)变电站、配电站不应设置在家、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2)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6.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门窗表和防火门(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了解厂房内主要功能布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附属建筑的组成等,并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的设置、用于分割的建筑构件人少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仓库

1.宿舍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得贴邻。(厂房可贴邻)

2.丙、丁、戊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民用建筑(三2、四1)

(一)展览厅、营业厅

1.设置层数: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三级耐火等级,只能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只能设置在首层。(三2四1)

2.商品种类:商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经营、储存和展示,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分隔: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二)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

1.设置层数:

(1)设置的独立的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独立建筑不应超3层,建筑内部首层、二层和三层。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独立建筑不超2层,建筑内部首层、二层。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独立建筑应为单层,建筑内部首层。

2.安全出口:

(1)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单、多层建筑内,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采用耐火基线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1+乙)

(三)老年人照料设施

1.建筑高度: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防火分隔: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以及附设在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用2h防火隔墙和1h楼板隔开,墙上必须设置门、窗、洞口时,应采用乙级火门、窗。

3.设置区域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只能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

2+1+乙

(四)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设置层数: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独立建筑不超过2层,建筑内的首层、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独立建筑应为单层,建筑内的首层。(三2四1)

2.相邻护理单元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的乙级防火门。

(五)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1.设置层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四层以上,中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五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独立建筑不超2层,建筑内的首层、二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建筑应为单层,建筑内的首层。(幼儿园3层,小学4层,中学5层)

(六)剧场、电影院、礼堂

1.防火分隔: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用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注意两个例外:其他民用建筑是乙级防火门,唯独剧、电、礼是甲级防火门。设备用房等均为甲级防火门,唯独消控室是乙级防火门)

2.设置层数:地下或半地下,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三2,没有四1-不能建在四级建筑内)

3.观众厅: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设置层数: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受条件限制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厅、室的布局: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9m;采用不低于2h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不燃性楼板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建筑面积大于50㎡时,疏散门不少于2个;地下一层或四层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面积也不增加)

3.防火分隔:厅、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2h的防火隔墙+≥1h的不燃性楼板+乙级防火门(2+1+乙)

(八)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不包括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分隔:

(1)≥2h的防火隔墙(无门、窗、洞口),≥1.5h不燃性楼板。

(2)高层建筑,防火墙(无门、窗、洞口),≥2h不燃性楼板。

(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1)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安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九)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1.设置部位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2)当与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需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藏所

(3)设置锅炉房的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如为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5)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6)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7)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防火分隔:≥2h的防火隔墙,≥1.5h楼板,甲级防火门、窗 (2+1.5+甲)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储油间: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量不得大于1m³。用≥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在防火墙上开门为甲级防火门。

5.储油罐: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1m³。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时,房间门须为甲级门。

6.燃料供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7.设施的配置: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独立通风系统和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锅炉房也要相应设置;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十)变压器室

1.设置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防火分隔:≥2h的防火隔墙,≥1.5h不燃性六班,甲级防火门、窗。

3.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安全出口。

4.变压器的容量: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

5.设施的配置:

(1)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海英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3)变压器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4)当建筑内其它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内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一)柴油发电机房

1.设置层数: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宜布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二层。

2.防火分隔:≥2h防火隔墙,≥1.5h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窗。

3.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常闭甲级防火门与放电机间隔开,并设置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4.设施的设置:设施的配置: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独立通风系统和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锅炉房也要相应设置;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5.与电站控制室防火分隔(人防工程):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链接通道处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二者之间的密闭观察窗达到甲级防火窗性能。

(十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1.与所服务建筑的间距

(1)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

(2)当总容积不大于1m³时,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贴邻所服务建筑。

(3)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设施的配置: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十三)供民用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积不得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十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1.设置部位:

(1)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可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应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3)消防水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深不得大于10m。

2.防火分隔:≥2h防火隔墙,≥1.5h不然性楼板,乙级防火门、窗。(此处特殊,设备用房通常是甲级门)

3.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须设置挡水门槛;如设置在地下时,还应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四、汽车库、修车库

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储存量不大于1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m³/h,乙炔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封闭喷漆间1个车位、封闭喷漆间2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逇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甲、乙类物品库房。

(4)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2.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须检查其是否至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楚楼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Ⅰ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单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五、人防工程

(一)主要检查人防工程中是否有下列不允许建造的场所:

1.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2.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60℃的液体作为燃料的场所

3.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二)地下商店

1.地下商店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层。

2.营业厅经用和储存商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为甲、乙类。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采用后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开设门时,应为乙级防火门。

2.不止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输三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9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房间布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建筑面积大于50㎡的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厅、室隔墙上的门卫乙级防火门。

(四)医院病房

人防工程内的意见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五)消防控制室

1.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面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建筑其他部位隔开。

(六)柴油发电机房

1.储油间的设置,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厨亮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采用防火墙和常闭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并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2.与电站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通通道处设置一道常闭甲级防火门,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达到甲级防火窗性能。

知识点3:救援设施的布置

一、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五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部分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单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处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做消防电梯。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应设置挡水设施。

6.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首层到顶层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3)消防电梯承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三)消防电梯前室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酷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二、直升机停机坪

(一)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援的设施。

(二)设置要求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小于2个,宽度不宜小于0.9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应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救援口

(一)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易于破碎,并在外测设置易于设别的明显标志。

(二)消防救援口洞口尺寸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其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三)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书面

沿建筑外墙逐层设置,设置间距不大于20m,并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有2个。

(四)专用消防口的设置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外墙设置可供消防队员通往厂房洁净室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在该段外墙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1800mm,并设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刚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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