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时通过机械作用和将泡沫灭火剂、水与空气充分混合丙产生泡沫湿式灭火的灭火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灭火效率高、无毒性等优点。
知识点1:系统灭火机理
1.隔氧窒息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
3.吸热冷却作用。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择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火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时,必须采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知识点2:系统组成和分类
一、系统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系统组件组成。
二、系统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类
1.液上喷射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压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与液下喷射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具有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适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也,Ian表面丙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该系统通常涉及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3.半液下喷射系统
半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料表面进行灭火的灭火系统。
(二)按系统结构划分
1.固定式系统
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额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半固定式系统
半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移动式系统
移动式系统是指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一定是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三)按发泡倍数划分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运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小
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划分
1.全淹没系统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喷洒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系统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洒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移动系统
移动系统是指车载式或便携式系统,移动式高倍数灭火系统可作为固定系统的辅助设施,也可作为独立系统用于某些场所。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部位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流淌面积不超过100㎡的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泡沫-水喷淋系统
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泡沫喷雾系统
采用泡沫喷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知识点3:系统型式的选择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大型汽车库等。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其他危险场所,灭火优越性非常明显。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是和移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火半液下喷射系统;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火半液下喷射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2.全淹没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小型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型场所。
3.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活动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4.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场所。
(2)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5.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流淌的B类火灾。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7.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露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8.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2)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知识点4:系统设计要求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平面混合液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联系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平面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时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平面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平面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意:1.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科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时间的80%。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圈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处密封圈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灌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对于直径不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关闭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平面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式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平面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2)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组织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相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式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3)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4)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 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平面也储备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散的B类火灾或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一)基本要求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当泡沫混合液管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关键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制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敷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自动功能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二)泡沫-水雨淋系统
自雨淋阀开启至喷头达到设计喷洒设计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任一4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三)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也可采用实验值。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功臣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任意4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管道充注泡沫预混合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合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合液的性能,充注泡沫预混合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5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液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四)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沿1m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奔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系统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I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泡沫喷雾系统的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相遇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PMa。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相关规定。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知识点5: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一)泡沫消防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和设置要求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时,应将其小号的水流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和设置要求
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向匹配,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不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市场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例混合成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其混合流程如下图所示。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设计难度较大,达到混合比时间较长,但其结构简单、工程造价低且配套的泡沫液储罐为常压罐,便于操作、维护、检修、试验。
1.适用范围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的场所,油漆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设计要求
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背压为零或负压。但当其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否则会影响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2)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否则对吸入的泡沫液量有影响,进而影响到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3)比利时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采取防止水倒流如泡沫液储罐的措施。采用该泡沫比例混合器的系统,如果误开泡沫液储罐与水池相通的阀门,当泡沫液液面高于水液面时,泡沫液会流到水池中反之亦然,要加以预防。
(4)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义务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1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3.使用方法
启动消防水泵,将水压调到系统所需的压力,将比例混合器的指针转到所需的泡沫混合液量指数上,开启比例混合器的阀门和泡沫液管路的阀门,水与泡沫液即按比例混合,混合液经管道输送到泡沫产生器即可产生空气泡沫。泡沫混合液量在指示牌允许范围内科根据需要进行调节。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用于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一个或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分为无囊式和囊式两种。
1.适用范围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工厂生产的由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要在调节启混合比等,其产品样本中一并给出了安装图,所以设计与安装方便、配置简单、利于自动控制。它适合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2.设计要求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5m³。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泡沫液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m³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1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应大于0.5m³,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控制阀门应采用合格产品且应选型得当。
(4)采用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考虑囊或储罐内壁材料是否与水成膜泡沫液相适宜。
3.使用方法
与混合器配套的消防水泵压力,必须符合混合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的要求。混合器使用时应先开启排气阀,随后开启进水阀,当排气阀出水时即可关闭,待储罐内压力升到需要值时,可开启储液阀,混合液即可输出;混合器使用后,要将出液阀、进水阀分别关闭,然后开启排气阀,待压力表回零后,开启放液阀,将储罐内扑灭液和水放尽。
(三)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比例混合精度较高,适用的泡沫混合液流量范围大,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
1.适用范围
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适用范围交广,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是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2.设计要求
(1)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应设单向阀。
(3)当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采用其他动力源的泡沫液泵时,应设置备用泵且动力源的要求与泡沫泵站的动力源要求相同。
(4)为保证系统使用或试验后用水冲洗干净,不留残液,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使用方法
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必须垂直安装使用;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与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配套使用;当使用3%或6%型泡沫液时,必须按照泡沫液型号配用。使用时两只压力表指示的压力值必须相同。
(四)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适用范围
由于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混合比精度通常不高,因此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为一体适用。
2.设计要求
(1)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为形成良好的泡沫,要求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测出口压力应满足客服混合器的出口至泡沫产生装置这段消防水带的水头损失和泡沫产生装置进口需要的压力。
(2)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使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的进口压力范围为0.6~1.2PMa,水流量范围为150~900L/min,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3)PHF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设计保持在0.6~1.2MPa范围内,应配用3%或6%型泡沫液,应水平安装使用,该系列比例混合器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40m。
三、泡沫产生装置
泡沫产生装置的作用是将泡沫混合液与空气混合形成空气泡沫,输送至燃烧物的表面,分为低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四种。
(一)低倍数泡沫产生器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竖式两种,均安装在油罐壁的上部,仅安装型式不同,构造和工作原理是相同的。
(1)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的±0.1PMa。
(3)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二)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是从储罐内底部液下喷射空气泡沫扑救油罐火灾的主要设备。
(1)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出口工作压力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三)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1)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四)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分为吸气型和吹气型两种。该种产泡器目前有固定式和手提式两种。固定安装在可燃、易燃液体储罐上,用来产生并向罐内喷射发泡倍数为21~40的中倍数泡沫,以达到灭火目的。
(1)发泡网采用不锈钢材料。
(2)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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