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系统分类与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控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根据消防应急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形式;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集装箱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两种形式。




知识点2:系统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标识等文件。系统部件及配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一)布线
(1)系统线路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管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8m,有3个弯曲时。
(5)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所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6)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7)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脚。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滞留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结合线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其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线路跨越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二)灯具安装
1.灯具安装的一般规定
(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2)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顶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3)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凸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2.标志灯的安装
(1)标志灯安装时宜保证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
(2)出口标志等。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方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应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里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重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顶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的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3)方向标志灯。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楼层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2.5m。
(5)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在安全出口、疏散门附近设置的多信息符合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门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门。
3.照明灯的安装
(1)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2)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但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2m处;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灯具光纤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3)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三)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几种电源的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型号、规格、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的操作空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蒸汽,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自己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二、系统调试
(一)一般规定
(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检查。
(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调试准备
(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检查,并对线路进行检查。
(2)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3)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节前,调试人员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逻辑的编程,将控制程序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并按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4)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系统部件的线型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置情况记录。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三)调试
1.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配接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控制器与备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灯具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
(5)消音功能。
(6)一键式检查功能。
2.集中电源调试
将集中电源与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集中电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集中电源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
(1)操作级别。
(2)故障报警功能,包括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连线断路;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3)消音功能。
(4)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3.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
(1)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集中控制型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调试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规范规定。
(3)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调试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主电源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1)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大于0.5h。
(2)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3)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性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调试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栈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区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有节点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自动恢复原工作状态。
4.火灾状态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调试
系统调试前,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模式转为应急点亮模式,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大于0.25s,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相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系统配接的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系统配接的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系统主电源断电后,A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火灾状态下,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调试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只是状态的相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保持不变。
6.火灾状态下,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调试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1)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经济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相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7.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调试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有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4)照明灯设置不为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5)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时间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五)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调试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调试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动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2)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3.火灾状态下,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调试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受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调试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1)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
知识点3:系统检测验收与运行维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一、系统检测验收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填写记录: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调试记录。
8.系统部件的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A类: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B类:
1.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其余项目均为C类项目。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A=0,B≤2,且B+C≤检查项目数量的5%。
2.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二、系统运行维护
(1)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剂应急疏散预案。
3)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各防火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栈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上述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应保持系统持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3)系统日常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填写记录。存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4)每年对相关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阅读、季度逐步进行。
2)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3)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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