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通用建筑防火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 防火分区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甲类厂房除生产工艺需要采用多层建筑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火卷帘等进行防火分隔。

各位厂房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要求: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的相关要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一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除需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却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分隔措施,例如,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m,高度宜控制在不大于4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防火分隔的有效性。

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仓库的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
仓库的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当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以避免对卧室内可能处于睡眠状态的人员造成直接影响。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第二节 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无进行分隔的空间。垂直方向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位划分防火分区。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布置在地下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面积也不能增加。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宜大于400㎡.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住宅

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建筑内时,在水平方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上,应采用楼板分隔,丙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槛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当为高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互相分隔。

三、设备用房分隔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空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在建筑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2)多数以顶棚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3)中庭空间的用途不确定。

(一)中庭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中庭失火属于“燃料控制型”燃烧,因此很容易使火势迅速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

(3)疏散危险。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难以开展:

1)可能出现要同时在几个楼层进行灭火的状况。

2)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不逆疏散人流的方向进入火场。

3)火灾多方位迅速扩大,消防救援人员难以围堵、扑灭火灾。

4)火灾时,顶棚和壁面上的玻璃因受热破裂而散落,对救援人员造成威胁。

5)建筑物中中庭的用途不确定,可能增加大量的可燃物,例如,临时舞台、照明设备、座位等,上述因素将会加大火灾发生的概率,加大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

(二)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在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卷帘分隔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玻璃幕墙的防火措施应满足下述要求:

(1)应在每个楼板处外延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却又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m;小于1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3)为了阻止火灾产生的火焰和烟气通过幕墙与楼板、隔墙之间的空隙蔓延,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六、竖井防火分隔

(一)电梯井

1.应独立设置。

2.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3.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墙体。

4.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车其他洞口。

5.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

1.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2.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

3.墙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

5.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走道等相连通的空洞,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严密填实。

(三)垃圾道

1.宜靠外墙独立设置,不宜设在楼梯间内。

2.垃圾道排气口应开向室外。

3.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垃圾斗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能自动关闭。

七、变形缝防火分隔

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积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外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第一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发生火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和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势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头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一)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的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1)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须在火灾时自动噢乖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6)防火卷帘的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防火卷帘》的规定。

(二)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

1.分类

(1)按耐火性能分类,防火门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

(2)按材料分类,防火门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分类,防火门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一般为房间的疏散门或建筑某一区域 的安全出口。建筑内设置的防火门既要能保持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员疏散和开启。因此,防火门的开启方式、开启方向等均要保证在紧急状态下人员能快捷开启,捕获导致阻塞。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护林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同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例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独立性,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防火门》的规定。

(二)防火窗

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的,能起到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

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通。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时,可采用防火分隔水幕进行分隔。

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空调、通风管道贯通防火分区的部位(防火墙)必须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C时,易熔金属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调机房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调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火灾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C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C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暗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草料。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暗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C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部位包括: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 防烟分区

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一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率。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的划分

1.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1)当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时,不应大于500㎡。

(2)当空间净高大于3m、小于或等于6m时,不应大于1000㎡.

(3)当空间净高大于6m、小于或等于9m时,不应大于2000㎡。

2.防烟分区的划分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7)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其中隔墙是指非承重、只起分隔作用的墙体。

(一)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在火灾时能形成一定的储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挡烟垂壁常设置在烟气扩散流动的路线上烟气控制区域的分界处,和排烟设备配合进行有效排烟。其从顶棚下垂的高度一般应距顶棚面500mm以上,称为有效高度。

挡烟垂壁分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固定式挡烟垂壁是指固定安装的、能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活动式挡烟垂壁是指可从初始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并满足设定挡烟高度的挡烟垂壁。

(二)建筑横梁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0m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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