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时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气体在空气中的扩散速度越快,火灾蔓延扩散的危险性越大;相对密度大的气体易聚集不散,遇明火容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易压缩液化的气体遇热后体积膨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闪点是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液体的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指标。
三、熔点和燃点是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四、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厂房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丁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硫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基片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程的化学清洗间,植物油加工厂房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如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车间,硅烷热分解室。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氯化二磷厂房。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钠厂房。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然点的生产。如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类厂房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即系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丙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助记:张杰真想美容-樟、节、针、香、煤、溶)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如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其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矾钠)厂房。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助燃气体。如氧气站,空分厂房。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如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类厂房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厂房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厂房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部燃烧物质的生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时,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应当采用封闭喷气工艺,封闭喷气空间内应保持负压,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五、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仓库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醇、乙醇、乙醚,甲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以上的白酒。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收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碳化钙,碳化铝。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常温下收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氰化钠,四氢化锂铝。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乙类仓库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甲酸。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版(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助燃气体。如氧气、氟气、液氯。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类仓库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如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不小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可燃固体。
丁类仓库
难燃烧物品。如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类仓库
不燃烧物品。
☆☆☆☆同一座仓库和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六、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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