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类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单、多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高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老年人照料设施:指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靠粘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三种形式: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按建筑结构分类: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筋混凝土土狗、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等。
二、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按照建筑高度分类,将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统称为高层建筑,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成为超高层建筑。
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坡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否则按平屋面处理)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即建筑高度H=H1+H2/2。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女儿墙是建筑屋顶做的一圈安全保护墙体,以免人员上到屋顶发生跌落,女儿墙是不计算建筑高度的。
(3)同一座建筑有多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赢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当工业建筑的屋顶有通风天窗时,是不计入建筑高度的。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面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层数赢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1.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A-不燃材料(制品),B1-难燃材料(制品),B2-可燃材料(制品),B3-易燃材料(制品)
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①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对于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烟气毒性等级;对于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②附加信息标识
四、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不燃性构件、难燃性构件、可燃性构件)和耐火极限。
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主要由材料本身的属性、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等。
五、建筑耐火等级
1.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称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根据数据,88%的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h。
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部分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的特殊要求
①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等级的建筑。
助记:甲、乙300,丙500,丁1000,单层,可三级。
③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④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⑤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⑦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部分类别、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①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②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h和2.0h(分别降低了0.5h)。
③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降低了0.5h)。
④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分别降低了0.5h和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⑤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原本为0.5h)。
⑥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原本为1.0h)。
⑦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0h。
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尽量用不燃、难燃材料。
⑨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对于非承重墙、房间隔墙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必须为A级;对于屋面板,当确实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也要为A级,上人屋面板,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⑩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⑪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六、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部分民用建筑整体或局部区域耐火等级的特殊要求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④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主体一致。
2.部分类别、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②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0h。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④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耐火等级降低,耐火极限增加0.2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房间小,耐火极限相应降低)。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预应力耐火等级较好,耐火极限减少0.25h)。
⑤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⑥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原本是难燃性0.25h)。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⑦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七、建筑钢结构耐火等级的设计要求
1.建筑钢结构的设计耐火极限。钢结构节点的耐火性能及防火保护要求均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中的要求最高者。
2.钢结构的防护保护措施:外包防火材料是绝大部分钢结构工程采用的防火保护方法。根据防火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喷涂防火涂料、包覆防火板,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等。其他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单面屏蔽法和在钢柱中充水等(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喷头间距2.2m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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