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地势条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等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势,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评论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1.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三、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防火间距还有考虑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或难燃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四、防火间距
1.厂房的防火间距
①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以上表格中一般厂房的防火间距计算公式为:A+B1+B2,其中A取值为:甲类12、高层厂房13、其他取10;B1及B2均为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取0、三级取2、四级取4。注意:红色字体部分不能套用公式计算。
在执行上述表格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b.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c.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d.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e.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f.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b、c条的规定。
②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③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a.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④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⑥同一座U型或山型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2.仓库的防火间距
①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场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意:a.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b.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c.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意:①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②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③相邻两座高度相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④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⑤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建筑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者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⑥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之规定。⑦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⑧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任何情况下不得减小。⑧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五、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建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成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洞口,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六、建筑平面布置的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其设备设置部位应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的储藏间,应独立建造。
七、设备用房布置
1.锅炉房、变压器室的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专用房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为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搁墙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④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⑤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⑥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疏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⑦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⑧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⑨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⑩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2.柴油发电机房
①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必须开门时,甲级防火门。
④应设火灾报警装置。
⑤应设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液化石油气瓶组
①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②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③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④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⑤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消防控制室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③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置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设备用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八、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1.观众厅、会议室、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②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③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近端。厅、室之间及其余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内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②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应超过200㎡。
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3.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应不宜大于400㎡,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③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九、特殊场所布置
1.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一、二级不超过3层,三级不超2层,四级应为单层。确需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三级建筑内,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四级建筑内,应布置在首层。
③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④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超过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③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④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应超过2层,四级耐火等级应为单层,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在走到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师,应为单层;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十、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用2.00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油罐住宅建筑的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互相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十一、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1.办公室、休息室
①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③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④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且不应贴邻建造。
⑤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与库房隔开。乙级防火门。
⑥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2.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³。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
①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1.5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1.5h不燃性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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