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分类
(一)按发泡倍数划分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用较少,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
(二)按系统形式划分
1.全淹没系统:由固定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系统: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移动系统:指车载式或便携式系统,移动式高倍数灭火系统可作为固定系统的辅助系统,也可作为独立系统用于某些场所。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部位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流淌面积不超过100㎡的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泡沫-水喷淋系统: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一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设施。
5.泡沫喷雾系统:采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火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三)按系统结构划分
1.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水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半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与泡沫比例混合器,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移动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与泡沫比例混合器,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四)按喷射方式划分
1.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这种系统具有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住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二、系统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排名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容器、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三、系统灭火机理
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四、系统的选型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等。
(一)系统选择的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摄氏度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厚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二)系统使用场所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型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4.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5.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6.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2)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五、系统设计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基本要求
(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储罐确定。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当临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4)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活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6)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活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厚,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2.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固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8~12L/(min·㎡),连续供给时间30~45min。
(4)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3.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外浮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5.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3)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4)泡沫混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二)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全淹没系统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3.泡沫灭火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扑救B类火灾,不应小于15min。
(3)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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