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描述
略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类型。
(2)蓄电池供电时持续供电时间要求。
(3)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类型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用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器配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二)蓄电池供电时持续供电时间要求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浇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4)城市交通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在非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控制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和非持续工作的标志灯点亮,且灯具持续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上述【(1)-(4)】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的放电时间应能满足上述持续工作时间的规定。
(三)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四)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
1.巡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并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规定,并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保修。
2.检查
每年应按表2-37-2规定的检查对象、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2-37-2的规定。
3.运行维护
(1)应保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终端。
(2)消防应急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规定时,应更换相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
四、注意事项
(1)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介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茶座及其他负载。
(2)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启动时间应符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消防应急灯具点亮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消防应急灯具点亮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表制定应急状态改变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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