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描述
某木器厂房,地上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每层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为8000平方米,共设置4部不靠外墙且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为1.1的防烟楼梯间。该厂房的总平面布局及相关信息如图1-1-1所示。该厂房内首层东侧设有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休息区,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2.50h的防火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且设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二层南侧设有一间靠外墙布置、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中间仓库,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4.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储存主要成分均为甲苯和二甲苯的油漆和稀释剂;地上二层南侧设有一间靠外墙布置、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喷漆间,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中间仓库、喷漆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均分别设置门斗,门斗的隔墙为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门斗两侧的门均为甲级防火门(门斗的两个门均错位设置);地上二层设有4个车间,车间之间通过经宽度均为1.4m的疏散走道分隔,疏散走道两侧均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防火隔墙;除首层外门经宽度均为1.2m外,其他们的经宽度均为0.9m;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60m。该厂房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朱涛分析下列内容: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的性质及其数量,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析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的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建筑高度,对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进行分类;并由此分析情景描述中涉及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层数、平面布置、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厂房和仓库的分类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
(6)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一些产品生产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或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本案例情景描述中的各厂房和仓库的分类见表1-1-1.
(二)厂房耐火等级和层数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单、多层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当其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2层。
(三)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与面粉碾磨厂房、食用油仓库、电子厂房及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3m、10m、10m和12m。
(四)消防车道
该木器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场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9m,重型消防车16~20m。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数目、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m。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五)丙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及中间仓库布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其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木器厂房内设置的中间仓库储存油漆、稀释剂,主要成分为甲苯(闪点为4摄氏度)和二甲苯(闪点为17.4~25摄氏度),其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甲类。中间仓库储存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并应靠外墙布置,还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六)防火分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规定,附设在该木器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和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的规定。
(七)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地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的1倍计算。
(八)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济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但当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时,且每层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该木器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该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该厂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但因其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故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该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该厂房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该厂房内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九)防爆泄压
该厂房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厂房的防爆泄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门、窗上镶嵌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2)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长径比=L×[(W+H)×2]/(4×W×H)。
1)在计算厂房的长径比和容积时,理论上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最长的尺寸、建筑横截面周长、建筑横截面面积均应取不含墙体部分的内在净空尺寸;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墙体部分的尺寸可忽略不计,所以可选取含墙体部分在内的建筑尺寸。
2)设置泄压面积时,泄压面积应能在爆炸作用达到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及时泄压;无法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时,相应部位的建筑承重结构应有减压防护措施或相应的抗爆性能。
(3)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作为泄压面。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粉尘、纤维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同处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6)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同处,应设置门斗等保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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