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史话:清朝皇帝关注消防治理——雍正

消防史话:清朝皇帝关注消防治理——雍正康熙之后的雍正皇帝,同样对消防治理极为关注。他首先在康熙建立的“八旗都统等分班值宿”的皇宫和京城的防火救火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专业的救火班。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议准:

“火班处官兵,向系八旗各自酌量派委,六七十人不等,嗣后今八旗于满洲、蒙古、汉军各旗内,合派军兵七十人防备,令该班大臣、参领等不时巡查,如有旷课,将官兵从严治罪。”

雍正十年(1733年),雍正又批准:

“火班八处,每处派参领一人,官员五人,领倌五名,马甲四十五名。备激桶(即水龙或水铳)八下,每处派参领一人,官员三人,领催倌三名,马甲二十七名。”

雍正还拟订了救火班附近居住的官兵的职责。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

“凡夜间遇有传集之事,火班处附近居住之官员兵丁,即令赴该救火班之大臣处呈递名牌,听其指示遵行。”

雍正对各地的消防也相当重视。雍正六年(1728年),荆州失火,雍正很快谕旨内阁,传令各省:

“省会之区,居民稠密,人烟凑集,一或弗戒于失,每比屋延烧。被火之家仓惶搬运,兼有无赖棍徒以救火为名乘机抢窃。地方官员各率领街役赴救,而必力不齐,且救火之具不备,难以扑灭。昨因湖广荆州居民失火,蔓延邻舍。行令该地方官,仿照京城置备救火器具,以资防范。今著各省督抚一体遵照,于省会之地,多设水桶、水铳、钩镰、麻搭之类、分贮各衙门。令文武各官派定人役兵丁,倘遇火警,齐集救护,即时扑灭,并将抢火恶棍查拿治罪。向例地方失火,延烧房屋较多者,地方官员例有处分,近多视为具文,或曲为掩饰。嗣后著该司严查参劾,不得徇情隐匿。其或赴救不力,以至延烧多户至数十家以上者,着据实查考,严加议处。至于各府、州、县,并令该地方官预备防范,以副朕恤民御患之意。”

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月初六日,湖南常德北门的居民失火,延烧兵民瓦单房一百八十户,其一千零四十八间。对此,雍正谕旨说:

“朕屡降谕旨各地方有司预备救火之具,倘遇不虞,即竭力抢救,此非不可以人力扑灭者。今常德民居偶尔失火,遂至延烧房屋千余间之是该地方救火器具平日并不留心,而抢救不用力可知矣。常德如此,则他省地方可以类推。若传旨通行晓谕,嗣司倘仍疏忽,因一二家失火而延烧多户者,定将该地方官人重议处,该督抚一并察议。”

雍正还对档案库之类重要场所的防火工作作了特殊安排。雍正七年十月初一日(1729年11月21日),吏部文选司失火,延烧房屋数十间,所有档案被毁,使处理公事失去依据,造成严重恶果。雍正从中吸取教训,对档案防火作了专门布置。在吏部的上奏中谕旨:

“嗣后各部院衙门存储档案之处,应委笔贴式等官,轮班值宿巡查。至内部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外收贮。如本章正本系红字批发,副木即批墨笔存案。其他档案副本,或另用钤记以分别之。如此,不但于公事有益,且可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其如何详悉定例之处,著大学士、步军统会同九卿议奏。”

会议结果规定为:

“在京各衙门卷牍收贮之所,应派笔贴式轮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抚题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司,嗣后应令一并送阅,俟奏旨后,内阁将副本遵照红本用墨笔批录,另储皇史成。其在京各部院复奏本章,亦照此办理。至部复正本,向来兼写清、汉全录案呈,不免稽迟时日。嗣后所办副本,应无庸全录案呈,只以汉字缮写。又,各部院一切档案,应另立一册,将全案备录,印信铃盖,挨次编号。其存贮之所,亦酌派笔贴式值宿巡查。”

雍正这个“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外收贮”的办法收到很大效果,使一些衙署大火之后仍然保留档案。特别是《四库全书》也沿用这个办法得以保存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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