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考点汇总

一、系统分类

(一)按应用方式分类

1.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

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通过在防护区空间建立起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形式。该系统的特点是对防护区提供整体保护,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易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如油泵房等场合。

2.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当不宜在整个房间建立灭火浓度或仅保护某一局部范围、某一设备、室外火灾危险场所等时,可选择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例如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不怕粉末污染的电器设备以及其他场所等。

(二)按设计情况分类

1.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2.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三)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1.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多个保护对象。

2.单元独立系统

若火灾的蔓延情况不能预测,则每个保护对象应单独设置一套系统保护,即单元独立系统。

(四)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将驱动气体单独储存在储气瓶中,灭火时,再讲驱动气体充入干粉储罐,进而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干粉灭火系统大多采用这种形式。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将驱动气体与干粉灭火及同储于一个容器内,灭火时直接启动干粉储罐。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驱动气体不采用压缩气体,而是在发生火灾时点燃燃气发生器内的固体燃料,通过燃烧生成的燃气压力来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

二、系统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启动气体储瓶、减压阀、管道及喷嘴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
干粉灭火系统组成示意图

三、系统灭火机理

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有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1.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被称为BC类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干粉灭火剂的有:

(1)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小苏打干粉)。

(2)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

(3)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

(4)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

(5)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

(6)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磷酸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2)以磷酸铵盐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因而又称为D类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

(2)氯化钠类。

(3)碳酸氢钠类。

(三)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化学泡沫不兼容。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宜。

四、系统工作原理

(一)自动控制方式

(二)手动控制方式

五、适用范围

(一)系统适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二)系统不适用范围

(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六、系统设计

(一)一般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应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4.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6.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七、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和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用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九、预制灭火装置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4.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5.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十、管网计算

1.管网起点压力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清扫管网内残存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倍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瓶装青少气体应单独储存;清扫工作应在48h内完成。

十一、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平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组成。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率和压力的要求。

(4)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5)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6)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4)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二)选择阀和喷头

(1)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2)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3)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4)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5)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

(6)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三)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4)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

7)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2)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连接、法兰连接和焊接。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的管道,宜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或法兰连接。

(3)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4)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十二、系统设置要求

驱动气体管道连接必须牢固,每安装一段管道就应吹扫一次,保证管内干净。在减压阀前,要经过过滤网。

干粉灭火剂须按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灌装,灌装最好在晴天操作,避免在阴雨天操作,并应一次装完,立即密封。

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

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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