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2.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时,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3.石油化工的火灾危险性:①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②工艺装置泄漏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③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不当易引发爆炸和火灾。④违章操作等认为因素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石油化工火灾的特点:①爆炸与燃烧并存,易造成人员伤亡。②燃烧速度快,火势发展迅猛。③易形成立体火灾。④火灾扑救困难。
5.石油化工生产规划选址:工厂选址应原理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地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工厂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临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的下游。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出阿奴额厂区,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工厂的生产区。
6.石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7.总平面布置:①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③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座及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④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⑤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行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区的阶梯上名单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区、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的措施。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⑥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⑦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道路布置:①厂内主干道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平交。②厂内铁路宜集中在厂区边缘,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做走行线。③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④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⑤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地不宜小于18*18m(含道路)。⑥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9.厂际管道布置:①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②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③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消防设计
1)消防水源: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消防用水和70%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建消防水池(罐)。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宜超过2000000㎡,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消防用水量: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3)消防给水系统:大型石化气体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的消火栓,其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大型石化企业的主要装置区、罐区,宜增设大流量消火栓。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5)消防配电: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6)大、中型石化企业消防水泵用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7)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³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发生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8)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11.生产配套用房布置:①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②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③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体墙。④化验室、控制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性实体墙。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⑤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12.仓库布置。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但应位于装置边缘。
13.道路设置。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且2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占完半径不宜小于6m。
14.当同一建筑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一端。
1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或等于100㎡的房间可只设1个。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联合平台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16.工艺操作防火要求:①要保证原材料和成分的质量。②要严格掌握原料的配比。③防止加料过快、过多。④注意物料的投料顺序。⑤防止“跑、冒、滴、漏”。⑥严格控制温度。⑦严格控制压力。⑧防止搅拌中断。⑨严守操作规程。做好抽样探伤。
17.放空管的安装要求:放空管一般应设置在设备或容器的顶部,室内设置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求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间歇排放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角。
18.安全阀的设置: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①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容器。②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③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④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⑤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⑥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19.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容积:固定顶罐和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总容积不应大于240000m³;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余4个;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³且小于或等于5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³且小于1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罐容积小于1000m³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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