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3911146798(1012),不含高层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用公式进行计算:D=B1+B2(一、二级级=0,三级=1,四级=3)。
2.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超高层民用建筑不可调整):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建规3.4.1
4.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甲、乙类厂房/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m,与裙房和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m;单、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仓库(高层一二级耐火等级)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0m,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5m;室外变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为25m;其他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用公式进行计算:D=A+B1+B2(A=高层13,甲12,其他19;B1、B2取值一、二级=0,三级=2,四级=4)。
6.其他建筑的防火建筑
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除乙类5、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5)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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