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2.附设在建筑内的任由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5)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3.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第一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耐火极限2.00h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超高层建筑时为甲级门)
(4)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电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总结:
(1)设备用房独立建造时与民用建筑贴邻时用防火墙分隔,且不能贴邻人员密集场所。与民用或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锅炉房参照二级耐火等级明火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参照二级丙/丁类厂房(以60kg为界)
(2)设备用房设在建筑内的平面布置:
1)贴近人员密集场所时,应有防止危害的措施。
2)常(负)压燃油锅炉房可设在地下负一层及以上楼层,设在地上时无特殊要求;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可设在地下负一层及以上楼层,在屋顶设置时与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m。
3)普通燃油燃气锅炉,尽可设在地下一层靠外侧和地上首层靠外墙。
4)变压器室可设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柴油发电机房可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
5)设备用房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锅炉房、变压器室、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采用2+1.5+甲级门窗进行分隔;变压器与配电室之间或变压器之间用2小时隔墙+乙级门进行分隔,超高层时为甲级门。
7)储油间采用3h隔墙+甲级门,无关电缆、柴油发电机室的排气通风管道禁止穿越储油间。
8)燃油燃气管道进入建筑内之前,应设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9)储油间、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充油电容器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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